肖 建 新
【历史研究】
岳飞冤狱与监察制度的异化*
肖 建 新
岳飞与高宗、秦桧、张俊等的政见,尤其对战和的分歧,积怨甚深,成为冤案的根源。绍兴十一年,秦桧等利用台谏,制造岳飞冤狱,主要分四步走:一、四月份解除岳飞军事实权;二、八月份免去枢密副使;三、十月份送入大理寺监狱;四、十二月份杀害岳飞等。在岳狱的形成中,台谏成为君相利益共同体下的工具,既是君主的耳目,也是宰相的鹰犬,背离了台谏纠察规谏的基本职能,是宋代台谏运作的一种特殊形式,更是台谏制度的异化。这种异化最为可怕的结局是,君相同流合污,居心叵测,手段残忍,后果悚然。这也是专制体制下台谏运作最需要注意的地方:权力合污,监察异化!可谓是传统政治智慧的妖魔。
岳飞;冤狱;台谏;南宋
岳飞是一位彪炳史册的南宋名将,尤以文武双全、德才兼备著称。①可是,在抗金节节胜利,宋军收复中原失地之时,他于绍兴十一年(1141)与岳云、张宪等被杀,成为千古奇冤!长期以来,人们在讨论岳飞被害时,注意力大多集中在谁是元凶上,有宋高宗、秦桧、高宗和秦桧以及金人等几种观点,②有的认为秦桧是元凶③,有的认为高宗是元凶,而秦桧是帮凶。④其实,这个问题换个思路考虑,将此作为一个案件,当然是一个刑事案件来看,从法律上说,高宗等是一个犯罪集团,高宗、秦桧是这个集团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都是主犯,双方配合得很好,⑤其他参与者则为从犯。当然,元凶论对历史审判有意义,主犯观对法律审判有意义。这个问题讨论到今天,基本结论和判断应该是相近相同的,真正颠覆性的观点也只是昙花一现,如为秦桧鸣冤的。⑥我们现在不必纠结于此,可以换个新的角度,揭示冤案的根源、台谏的被利用以及君相合污下的台谏异化。这也许有助于深入认识岳飞冤案以及南宋初期的政治体制和监察制度。
岳飞等的被杀,形式上是以法律的名义宣判,但根本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也包括个人之间的恩恩怨怨,尤其他与秦桧、张俊、高宗等之间的政见分歧、矛盾冲突,都埋下了冤案的祸根,也为台谏、法官提供了奏劾乃至审判的依据。
高宗是岳狱的主谋、主犯,绝对是个元凶,但他迫害岳飞时,隐藏较深,不像秦桧、张俊等在前台赤膊上阵,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和丰富的历史记录。高宗乞和反战是其一贯的态度,与岳飞的主战反和形成明显的对立。在高宗即位之时,岳飞建议伐金,就碰了一鼻子灰。
高宗、秦桧、张俊等权力很大,在对待岳案上,君主专制与权臣当道又出现难得的协调,但即使在此政治背景下,他们仍不敢超越体制,无视制度,还得通过宋代的行政和司法机构、程序,达到除去抗战派的目的。其中,除了通过司法机构大理寺外,还充分利用具有行政、司法监督以及司法审判职权的台谏力量,在合法制度的外衣下实施他们的犯罪行为。这应是岳案形成中的一个特色,以往的研究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这不仅是一个形式问题,而且是一个本质问题,能够反映南宋初年的政治特点。
在绍兴十一年,秦桧等利用台谏,制造岳狱,主要分四步走,一是四月份解除岳飞的军事实权;二是八月份免去枢密副使;三是十月份送入大理寺监狱;四是十二月份杀害岳飞等。
可是,以枢密使代替宣抚使的方式来解除兵权,这是不彻底的。因为,毕竟他们还有枢密院的使衔,在宋代是宰执,地位很高,仍有一定的权力,也为实职。为此,秦桧接着解除岳飞枢密副使的实职,又是谏官等为其鸣锣开道。
何铸和周三畏是御史台和大理寺的长官,亲自勘鞫案件,说明岳飞案的重要。秦桧一如既往地利用台谏以及大理寺官排除异己,推进案件的审理,但是,未必台谏官都俯首听命,一开始就遭到御史中丞何铸等的抵制。《宋史》有较详细的记载:
先是,秦桧力主和议,大将岳飞有战功,金人所深忌,桧恶其异己,欲除之,胁飞故将王贵上变,逮飞系大理狱,先命铸鞫之。铸引飞至庭,诘其反状。飞袒而示之背,背有旧涅“尽忠报国”四大字,深入肤理。既而阅实俱无验,铸察其冤,白之桧。桧不悦曰:“此上意也。”铸曰:“铸岂区区为一岳飞者,强敌未灭,无故戮一大将,失士卒心,非社稷之长计。”桧语塞,改命万俟卨。飞死狱中,子云斩于市。
而殿中侍御史罗汝辑参与奏劾岳飞,也是台谏为秦桧所控制的表现。
《宋史》:
在岳飞被害之后,台谏仍然作为秦桧的走狗,打击岳飞的支持者或部属,如前提到的赵士,于绍兴十二年三月“尝营护岳飞为朋比,责建州居住。大理丞李若朴、何彦猷,只说了依法办案的实话,就遭万俟卨弹劾,五月并罢。十月,殿中侍御史兼权侍御史江邈论何铸之罪,“铸日延过客,密议朝政,以欲缓岳飞之死;上诬圣政,以破和议为能”。何铸“责授左朝奉郎、秘书少监,徽州居住”。“左承事郎张戒特勒停,右谏议大夫罗汝楫论异议之人尚有偶逃宪纲者,张戒是也。秦桧晚年,“老病日深,忌媢愈甚,将除异己者,乃令殿中侍御史徐嘉、右正言张扶论赵汾、张初交结,事先捕汾下大理,拷掠无完肤,令汾自诬与张浚、李光、胡寅谋大逆,凡一时贤士大夫五十三人,桧所恶者皆与狱上。而桧已病,不能书,事乃寝。甚至,绍兴二十五年,“以言者追谮岳飞,改岳州为纯州,岳阳军为华容军。
直到绍兴三十二年(1162)七月,才“追复岳飞元官,以礼改葬。”台谏与权臣、皇帝三位一体,沆瀣一气迫害忠良的状况才有改变,岳飞冤案逐步昭雪。
为此,宋代的台谏从法制和专制体制上讲应该是天子的耳目之官,总体上看,宋代皇帝控制台谏也是常态,但是,在现实政治中,权相、奸臣又以台谏为鹰犬,并且与君主抗衡,成为台谏的异态,实质上是台谏功能的异化。这是专制制度的孽障,也偏离了君主专制的轨道,从而导致宋代君主、宰相、台谏或君权、相权、察权的三角关系极为复杂,也使得对宋代皇权、相权趋强趋弱的看法,迄今仍莫衷一是。
可是,台谏是权相秦桧的“鹰犬”,又带来一个问题,台谏还是不是高宗的“耳目”?或者说,台谏仅仅代表了秦桧的利益了吗?这与一般状态下,台谏非此即彼的角色异化是有所区别的。台谏不仅是宰相的“鹰犬”,而且是君主的“耳目”。这是一种台谏功能的混合性异化。这种混合性异化不是完成正常的台谏职责,而是帮助实现君相的共同愿望服务的。实际上,在君相的共同期望下,台谏具有“鹰犬”“耳目”的双重身份。难怪朱熹的话留了一个尾巴,“太上只是虑虏人,故任之如此”。这是以往考察台谏制度时没有注意到的问题,是宋代台谏运作的一种特殊状态。
总之,如果说在一般状态下的台谏异化,只是台谏成了权臣的“鹰犬”,背离了纠察规谏的基本职能和为君主专制服务的目的,而在特殊条件下,君相联手,同流合污,形成利益共同体时,再以台谏为共同的工具,实现共同目的时,手段会更加残忍,后果更是令人毛骨悚然,时代也就更为黑暗了。为此,在君相利益一致,共同控制台谏之时,岳飞也就在劫难逃,必死无疑。这也是专制体制下台谏运作的一种特殊状态:权力合污,监察异化!
注释
责任编辑:王 轲
Yue Fei′s Unjust Case and Alienation of Supervision System
XiaoJianxin
The differences of political view about the war between Yue Fei and other people such as Gaozong, Qin Hui and Zhang Jun, was the roots of unjust case. Shaoxing 11th year (1141), Qin Hui created the unjust case about Yue Fei by using Taijian, which was mainly divided into four steps: firstly, in April, remove Yue Fei′s military power; second, in August, replace the Privy Council deputy; third, in October, put Yue Fei into the Dalisi prison; four, in December, kill Yue Fei. In the case of Yue, Taijian had become the community tool under the interests of emperor and prime minister, which was the monarch′s eyes and ears, and also was the prime minister′s lackey, departing the basic function of Taijian. That was a special form of Taijian system operation in Song Dynasty, moreover was the alienation of Taijian system. The most terrible outcome was that the power of emperor and prime minister associated with evil, which was the most serious problem needed to be noticed in the despotism, that is pollution and alienation. It can be described the demon of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wisdom.
Yue Fei; unjust case; Taijian;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2015-10-12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代的审计法律研究”(14BZS104)
肖建新,男,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审计大学博物馆馆长兼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南京 211815)。
K244
A
1003-0751(2016)01-0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