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哈全安
伊朗伊斯兰革命后30年间的选举政治
文/哈全安
20世纪可谓伊朗历史上之革命的世纪,从宪政革命到伊斯兰革命标志着伊朗政治生态的剧烈运动,伊斯兰革命是伊朗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节点。关于伊斯兰革命后建立的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进程,学术界众说纷纭,研判中不乏微辞,甚至将伊斯兰共和国的现行政治体制视作宗教独裁制,强调伊斯兰革命后建立的伊斯兰共和国并无民主可言。本文试图结合伊斯兰共和国教俗二元的国家体制和宗教政治与世俗政治消长转换的背景环境,以选举政治作为切入点,分析伊朗民众的政治参与模式,考察伊斯兰革命后30年间伊朗民主化、世俗化和多元化的演进历程。
伊朗选举政治肇始于20世纪初的宪政革命。宪政革命首开伊朗民主化进程的先河;1906年宪法及1907年宪法补充条款作为宪政革命最重要的历史遗产,在伊朗历史上首次引入世俗主义和民众参与的现代理念,阐释诸多具有现代内涵的政治原则,进而奠定选举政治的法理基础。1906 年10月伊朗举行史上首次议会选举,由此拉开选举政治的帷幕。1941-1953年可谓伊朗议会制框架下选举政治的活跃期,是为民主化政治实践的短暂尝试。1953年起,巴列维国王强化威权政治和君主独裁,选举政治逐渐淡出。
伊斯兰革命后,选举政治重新登上伊朗的历史舞台,提供了民众表达政治诉求和实现政治参与之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根据1979年颁布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国家的权力合法性来自民众的选举,年满16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2009年大选前,改为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公民选举总统和议会以及地方权力机构和专家会议成员,而专家会议至少在法理上负责选举最高领袖。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表达民众的意志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伊斯兰革命后30年间,伊朗经历4次全民公决、4次专家会议选举、8次议会选举、10次总统选举以及3次地方选举,民众选举业已成为政治常态,自下而上的选举提供了国家权力移交的合法途径。常态化的选举政治作为沟通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纽带,既是伊朗伊斯兰革命后政治生活中最具影响力的民众参与实践,亦是伊斯兰共和国民主化长足进步的核心标志。
伊斯兰共和国选举政治的起点,是关于确定国家政体和颁布新宪法的全民公决。根据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由选民按照各省人口数量比例选举产生的专家会议负责选举法基赫、监督法基赫的行为和罢免法基赫,并且有权修改宪法。根据选举法,伊朗的一院制议会由选民采取直接选举和两轮投票的方式产生,非穆斯林宗教少数族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伊斯兰共和国常态化的总统选举亦始于1980年。常态化的地方选举在90年代末付诸实施,构成打破精英垄断国家权力和把持政治舞台之局面的重要手段,可谓草根民主化的社会根基。
政党政治与选举政治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多元化的政党政治是成熟的选举政治之重要基础,而选举政治通常表现为不同政党之间的权力角逐。1979年颁布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允许组建政党;在伊斯兰共和国初创阶段,来自世俗界和宗教界的诸多政治势力组建政党,数量多达数十个。1987年5月,霍梅尼宣布取缔政党,进而解散主导政坛的伊斯兰共和党。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尽管宪法允许组建政党和其他政治组织,政党政治依旧被视作加剧社会对立和导致社会分裂的潜在隐患,鲜有政治组织获准成为政党。哈塔米和艾哈迈迪内贾德时期,政党政治逐渐活跃,伊斯兰共和国政坛呈现政党政治的多元化趋势。然而,诸多政党通常以参与大选为首要目的,大都缺乏严密的组织体系、明确的政治纲领、广泛的社会基础,表现出明显的脆弱性和不成熟性。其次,伊斯兰共和国的议会选举并非采取政党竞选的方式,而是采取独立参选人的竞选方式,议会席位亦不区分政党归属。第三,政党提名的参选人往往具有跨党派性,是为伊斯兰共和国政党政治的不成熟性。
相比之下,诸多政治派系长期活跃于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舞台,极具政治影响力,却无意取得作为政党的合法地位。派系政治尽管并非政党政治,毕竟包含政党政治的若干元素,代表不同的政治倾向和政治原则,加之言论相对自由的社会环境下媒体的推波助澜,在选举政治的框架内成为反映选民诉求和参选人争夺选票进而实现民众参与的政治平台,体现出伊斯兰共和国政治舞台之多元化的政治发展趋势。常态化的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以及地方选举,提供了不同政治派系角逐国家权力的基本路径。不同政治派系的转换和浮沉,标志着伊斯兰共和国政治进程的历史走向。
伊斯兰共和国建立初期,伊斯兰主义阵营主导政治舞台,其内部存在激进派与保守派的分立。务实派系脱胎于保守派阵营的第三种势力,游离于左翼激进派和右翼保守派之间。90年代中期,改革派作为新兴的政治派系与保守派及务实派形成三足鼎立的派系格局。与此同时,激进派出现异化倾向,最终融入改革派阵营。进入新世纪,保守派阵营出现裂变,形成元老代与新生代之间的政治博弈。
霍梅尼生前允许官方内部在承认现行体制之合法性的框架内形成不同的政治派系,霍梅尼的绝对权威制约着官方内部的派系角逐,不同派系之间的分歧尚未凸显。后霍梅尼时代,官方内部的派系角逐明显加剧,政治天平在不同派系之间呈现摇摆不定。与此同时,选举政治表现出史无前例的多元性、广泛参与性和不确定性,常态化的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成为不同政治派系角逐权力的风向标,争夺选票则是不同政治派系角逐政坛的首要方式,而民众参与决定着不同政治派系之间的力量对比和天平走向。
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生态具有伊斯兰与共和的二元属性,包含宗教与世俗的双重元素。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安拉主权与民众主权的政治原则,由此形成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双重来源。宗教色彩的安拉主权表现为教法的实施和教法学家的监护权,以现行法基赫制作为外在形式,而世俗色彩的民众主权表现为伊斯兰共和国的共和原则,以常态化的选举政治作为外在形式。
伊斯兰革命后30年间,宗教政治与世俗政治经历此消彼长的变革和转换。霍梅尼时代,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生态表现出浓厚的宗教色彩,法基赫作为最高领袖所代表的宗教权力凌驾于民选产生的世俗权力之上,世俗权力从属于宗教权力。进入世纪之交,伴随着民众选举的历史步伐,民选产生的总统和议会在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舞台地位日益凸显。常态化的民众选举具有鲜明的世俗色彩,承载着共和制基础上的世俗政治实践。不同政治派系的竞选纲领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包含着诸多的世俗元素,折射出常态化选举政治的世俗倾向。
后霍梅尼时代,旨在参与民众选举的诸多世俗政治组织相继崛起,反映出伊斯兰共和国政治生活的世俗化走向。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伊斯兰共和党退出政坛,议会构成的宗教色彩逐渐淡化,世俗背景的议员所占据的议会席位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议会作为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构,其世俗化程度随之明显提高。相比于议会选举,总统选举表现出进一步的世俗倾向,后霍梅尼时代历届总统的竞选纲领无不具有浓厚的世俗色彩和明确的世俗内涵。出身世俗知识界的艾哈迈迪内贾德在2005年总统选举中胜出并于2009年连任,打破宗教学者出任总统的惯例,是伊斯兰共和国世俗化政治进程的里程碑。
伊斯兰革命后30年间,基于宪法规定之安拉主权与民众主权的双重法理原则以及宗教与世俗的双重政治原则,常态化之选举政治的框架外长期存在着与民选机构平行甚至凌驾于其上的国家权力,由此形成选举政治在体制层面的局限性。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基赫作为国家元首系由间接选举产生,宪法监护委员会成员由任命和提名的方式产生,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成员均由法基赫任命。
伊斯兰共和国选举政治的局限性还表现为宪法监护委员会作为非民选机构对选举政治的干预和影响。宪法监护委员会在包括议会选举、总统选举和专家会议选举的国家层面的所有选举中审查参选人的参选资格和确定参选人,具有司法政治化的色彩。监护委员会的选举监护权,导致选举政治的非公平性。宪法监护委员会剥夺参选人的参选资格,且无需向选民解释理由,往往引发社会不满。
伊斯兰共和国选举政治的局限性不应夸大。常态性的选举政治并非徒具虚名和流于形式,议会选举、总统选举、专家会议选举和地方选举,均表现为全民参与的直接选举,参选人一旦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资格审查,竞选程序表现出自由性、公正性和开放性,不同政治派系合法竞争,参选人之间竞争激烈,选举结果具有非操纵性和非确定性。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干涉和国家权力机构的非民选因素不足以左右选举结果,不同政治派系在政坛的消长取决于民众的选票和选民的意志,而选民的意向无疑是决定选举结果的根本要素。此外,尽管宪法规定国家元首并非民选总统而是最高领袖法基赫,然而法基赫作为国家元首无权指定总统人选,亦无权任命议员,民选总统和民选议会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地位。伊斯兰革命后30年间选举政治的常态性、派系竞争性和民众参与性以及世俗色彩,充分表明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进程之民主化的发展方向。
[作者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摘自《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