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本期是有关担保的案例,您能结合案例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律师:经济活动中,为债务提供担保是很常见的现象。债务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以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由于担保的内容庞杂,我们仅对一般保证担保作简单介绍。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有以下特点:一、一般保证必须在保证合同里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债务,债务人一定是“不能履行”而不是“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遭遇重大困难,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而“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故意逃废合同约定债务。所以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果约定不明确,担保人就会承担更大的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一般保证人的保护,即债权人穷尽各种方法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才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当然,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自愿原则,保证人也可以书面的形式放弃这种保护,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担保法》规定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在破产程序中,致使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保证人也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本期案例中,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未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李婷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作为保证人的大张可免除保证责任。据此,李婷要求大张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