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2006年10月,肖某被丹东某劳务有限公司招用为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到某网络通信公司工作,任窗口收费员。肖某与劳务公司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本次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到期。2014年9月,网络通信公司以生产经营变动为由,将肖某退回到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公司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肖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申诉人
肖某:我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和赔偿金,还有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
被诉人
【第一被申请人】
某网络通信公司:申请人和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争议。9月之后不在我们单位上班,我们肯定不能付工资。
【第二被申请人】
劳务服务公司:申请人被派遣到的单位调岗,退到我这,我这没有合适岗位安置,所以安排申请人待岗至合同到期。
仲裁庭
本案中第一被申请人为用工单位,第二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二申请人与申请人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如果解除或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申请人待岗期间,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经调解,第二申请人向肖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工资4200元。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