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余额宝”“招财宝”等网上投资理财产品的法律隐患及其救济

2016-11-23 10:51王梦筠何佳佳陈广绪刘素梅张洪成
东方教育 2016年17期
关键词:余额宝互联网金融

王梦筠 何佳佳 陈广绪 刘素梅 张洪成

摘要:互联网的普及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基础,电商的崛起带动了与其相关的互联网支付产业的发展,进而使得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技术上趋于完善,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理财行业的出现。2013年6月,蚂蚁金服旗下的网络理财产品余额宝带着便捷存取和回报率高的特点横空出世,一经推出就引爆了网络理财行业,成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转折点。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隐患;风险救济

一、网上理财产品发展历程及现状

理财,即治理财物。理财的行为由来已久,在古代人们已经懂得理财。“理财”一词最早见于中国最古老文献之一《易·系辞下》:“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王安石说:“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这些言论,无不体现了古人对理财的重视。

理财的目的不仅指有计划的使用钱财,使将来的生活更有保障,同时也是指通过有规划的管理使其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一般提到理财,人们最先想到的是赚钱,虽然有此种功能,但不仅限于此,它更是一种投资。

在现代,理财的选择很多,随着互联网科技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与网民生活的日益融合,网上理财开始盛行。网上理财包括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等,涵盖股票理财、自助缴费、转存、汇款等。当今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其为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投资途径,同时能够满足各类人的理财需求。

网上理财产品的多样与灵活,由于其符合当前市场化的要求并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发展势头迅猛并且还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这是金融创新的趋势,也是各大网络平台竞相争占以提高品牌市场占有率的方式。

二、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认知与选择

1.关于人们网络理财的投资现状

对于人们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选择与认知,为了获得更真实的数据,我们针对每个年龄层均进行了收样统计。统计结果显示,有78.2%的被统计者正在进行互联网投资理财,16.9%的被统计者有进行互联网投资理财的想法,最后4.9%不太看好互联网投资理财产品,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深入社会,获得人们普遍认可。

2.人们对于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倾向

而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在现今繁杂的网络理财产品中,人们的选择倾向是不同的。经过统计分析,在网络投资者中有97.9%选择余额宝,有48.2%投资了招财宝,39.7%投资了理财通,另外还有52.3%的投资者选择了P2P等其他网络理财产品。这一现象表明大部分人更倾向于分散投资,同时投资多个理财产品,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即“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3.网络理财产品的风险性偏好分析

调查针对人们选择网络理财产品的原因方面,我们做了一些统计与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快捷方便、操作简单、收益丰厚、门槛较低、资金取用灵活、风险性较低等。其中大部分被统计者选择一项网络理财产品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品牌信誉度和理财产品的收益,这直接关乎理财产品的风险性大小。另外,人们更倾向于选择低限额、短期限的网络理财产品,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人们更趋向于选择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

4.民众对于网络理财产品的担忧

尽管小额投资理财受到普遍欢迎,但由于2015下半年e租宝事件的发生,导致人们对于网络理财产品也不乏担忧。根据调查分析显示,关于网络理财产品的顾虑方面,大多数人主要基于安全性方面的考虑,包括盗号问题以及被盗之后资金是否能被追回等。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其监管机制并不十分健全,信用风险较高。

三、网上理财产品存在的隐患

互联网理财公司采取网上交易与结算的方式,大量使用计算机软件与程序,而计算机软件与程序的无纸化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任何纠纷与法律问题,很难找到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除此之外,互联网作为交易的平台,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一直受到挑战,不仅计算机病毒可以侵入任何的程序,而且易受到来自人为的破坏,例如黑客,如果遭到黑客的入侵,那么相关信息就暴露在公众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如果黑客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通过获得的个人信息敲诈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将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此时互联网理财公司往往做不到很好的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有时甚至会推脱责任。我们通过调查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主要隐患:

1.国家监管不力,控制系统不完善,监督缺位

互联网理财的方式近几年才在我国兴盛起来,由于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滞后性,因此如果想通过法律的方式尽快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几乎是一个重大的难题。那么,当下,面对发展愈加偏离正常轨道的互联网理财,如何加大对其的监管哪?既然存在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滞后性,那么,当务之急一方面是依靠政府的权力,制定行政法规、条例,加大对网上理财的监督与管理,另一方面是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上相关市场的监管力度,做到勤查处、勤处罚、勤奖励。对于如何界定相关部门,则有待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2.商业银行存款外逃,间接降低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作为一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其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是主要的两大功能,而作为商业银行重要功能之一的吸收存款功能在互联网理财方式出现以后,发挥的作用日益减弱。商业银行大量的存款外逃,流向网上理财及其他途径,使商业银行压力增大,也间接的表明国家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减弱,从而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3.商业银行与互联网理财公司竞争增大,易引起不良竞争

在上一条我们已经说过网上理财公司和产品的出现,压缩了商业银行的存款量,从而易带来两者之间的竞争。一旦由一方过度发展,势必挤压另一方的发展空间,引起另一方的反抗,这时,极易引起不良竞争。从短期利益来看,两者的竞争会使消费者获利,但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旦有一方在竞争中取胜,优胜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后,最终受到伤害的往往是消费者的权益。

4.互联网理财资金大批涌入同一行业,造成市场不稳定

互联网理财公司往往是通过高收益、低风险的广告吸引投资者进行购买其产品,但一大笔资金进入互联网理财公司后,它往往思考的是如何使这一大笔资金保值增值,因此他会进行投资,这时这一大笔资金又会涌向市场。而一个地域范围的市场通常是稳定的,如果接收到这一笔资金后,使之涌向市场的某一行业,那么带给这个市场的要么是繁荣要么就是灾难了。或许这一笔资金的流入正好刺激了行业的发展,带来经济的繁荣。或许,会造成哄抬物价,市场不稳定的情势。

四、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救济

近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网销金融产品和P2P都开始被人们熟知。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为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和商机,但是紧接而来的风险和问题也不容忽视。因此,在防范不能的情况下,救济便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如何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是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所迫切希望知道的,在笔者看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互联网金融准入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依靠互联网而存在的,其并不一定存在实体机构,因此,它相较于一般的金融,形成会更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并且给一般的金融带来了更大的竞争。严格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机制,为投资者的安全设置第一道防线,让进入市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加可信。

2.加强信息披露,切实维护金融投资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是解决投资者和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途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强企业业务运营管理的透明度,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具体的运行状况,在此基础上,投资者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自我的评估,从而加强了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3.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支持。想要解决金融监管的问题,首先,要厘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界定,并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消除“监管主体不确定性”隐患。其次,应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相关制度,构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防范的制度体系。再者,应在兼顾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和行业创新精神及行业发展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做到“适度无漏洞”监管。最后,中央银行、银监会等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作监管,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4.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在各国都加强互联网

金融立法的的档口,我国也应该结合当前的实际,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以及潜在的风险,全面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的准入、各互联网金融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努力做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完美结合。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逐步取代了传统理财方式,在我国理财市场上占据了较大份额。然而对于这一新兴产业,我们大多数人并不十分了解,对于如何规避风险的认识也比较浅薄,再加上中国人“随大流”的心态作祟,这也就很容易就导致了e租宝事件的发生。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并不十分完善,使得我国的网上理财产品良莠不齐,这也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如何选择一项安全的网络理财产品,无疑是民众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考察平台产品背后的资金运转途径及其财务信息,了解相关救济途径,这样才能有效选择一项安全可靠的网络理财产品。

参考文献:

[1] 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启示;邱勋 - 《金融发展研究》-2013

[2] 网络金融法;齐爱民 - 网络金融法 - 2002

[3] 网络金融法——网络法律丛书;齐爱民,陈文成 -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 网络侵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周海岭 -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5] 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唐正越 - 西南大学-2011

[6]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分析——以“余额宝”为例;汪彩华,李仁杰 - 《法制与社会》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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