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人大选举依法有序开展

2016-11-21 18:45曾庆辉
人大研究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参与权竞争机制监督权

曾庆辉

民主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民主选举的前提是依法选举。每一次选举,对于选民来说,都是一次生动的民主演练与实践,是对人大制度的一次深刻认识与深入宣传。选举什么样的人当选人大代表,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民主能否发扬,百姓的意见建议能否通达。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到辽宁拉票贿选案,暴露出我国人大选举制度上的漏洞以及设计缺陷。因此,对贿选案件的查处,不只是起到警示作用,更要深入剖析问题的根源,探究治本之策,从中找出选举制度、选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人大选举依法有序开展。

一是维护公民选举权利,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选举制度的实质和目的就是维护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保障,选举才是公正的、真实的和民主的,否则可能就是“热热闹闹搞形式,轰轰烈烈走过场”。

二是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我们的竞争性选举是有组织、可控制的选举,完全能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引入竞争机制,需要切实保证差额选举落实到位。同时,需要在选举中建立竞争性的候选人介绍制度。

三是改进和健全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是人大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从选举法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人大代表都有两种提名方式,一种是“组织提名”,另一种是“联名提名”。因候选人提名机制的不合理,导致一些人苦心钻营,甚至使用暗箱操作,使用不公开、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贿选。因此,改进和健全候选人提名办法显得尤为必要。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对一些操作环节进行细化创新和规范运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哑巴代表”“举手代表”,也才能保证选举公正合法。具体到实践中,要做好以下两点:首先,不管是组织提名还是联名提名,都应增进提名过程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其次,应真正赋予并保障联名提名与组织提名的平等法律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选民和代表行使提名权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四是加强对选举程序的监督与制衡。要将法治“透视眼”纳入选举全过程,对选举的每个环节都严密把控。要把选举的每一个环节都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制,各个环节暴露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阳光成为天然的“防腐剂”。

五是严肃选举纪律。选举法专列第十一章明确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破坏选举罪的惩处。中央对换届纪律也进行了明确要求,严禁拉票贿选,不准贿赂代表。因此,在选举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中央的相关精神,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引导广大选民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让民主的细胞体现在选举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各个层面。同时,对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决不姑息迁就,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

选举需要规范严谨、科学健全的选举制度和法律作为保障。杜绝贿选歪风不能止于当事人,光有“零容忍”的态度还远远不够,只有“抓制度”和健全法律才是最关键最要紧的。我们不能因为出了衡阳、辽宁等违法选举问题,就不惜否定选举制度,侵犯选民权利,甚至违法出台规定措施。从目前来看,建立机会公平、程序公正、过程公开,选举的各个环节科学、民主、合理并充满活力的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正本清源”抓好选举制度的落实,应当是人大选举依法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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