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轶宁
新闻采访权、公民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
□张轶宁
摘要:新闻采访权、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都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认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新闻采访权的实现为媒介,延伸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发挥其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塑造并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达成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理解、和解和信任。同时,借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新闻采访权的有效实现,使整个社会处于良性的发展状态,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化、法治化社会的进程。
关键词:新闻采访权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
近年来,当记者代表公众去调查事实的真相时,时常遇到拳脚相加的情形,尤其是揭露当地黑暗面时,受到的阻力更大。为了从根本上维护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我们必须一方面下决心改变各级政府的法制意识,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新闻立法的进程;另一方面从基层抓起,在每个人心中种下维护公众权益的种子,维护自己的公民知情权。下面,笔者通过探讨新闻采访权、公民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来探讨维护记者采访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采访是新闻工作的灵魂和基础,是新闻真实性的有效保障。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人身权、著作权等,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采访权。新闻采访权行使的好坏,直接影响公众对社会知情权的需求。那么什么是记者的“采访权”?目前新闻界和法律界都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众说纷纭。在目前的新闻法理论上,“采访权”多被界定为一种新闻记者的“个体权利”,比较流行的有下列三种定义:
“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或新闻工作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布信息的采访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相关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
“所谓记者的采访权,指记者对重大事件和社会上发生的事件的知情权、报道权和人身权。”
新闻采访权源于《宪法》中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延伸和公开运用。而且,因为报道与否不是由记者自己的意愿决定的,而是其职责所在,在记者和采访对象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新闻采访权既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个体权利,更不是权力、权利二者兼备,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是社会以及公民赋予记者的一种权利,目的是满足社会以及人们对信息的需求。
那么什么是社会权利?我国较早提出社会权利观点的是法学家童之伟教授,他在《国家结构形式论》一文中提到社会权利的内涵是:社会权利是社会整体权利的简称,形式上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总和,实质上是法定社会整体利益的形式和内容统一体,并把社会权利称为法学权利和权力的起点,国家权力与权利从中派生出来。社会权利既不等同于国家权力,又不同于公民的个体权利,它是社会主体对社会的影响力。社会权利的内涵是个体权利的集合体,简言之,社会权利即社会主体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影响力。新闻采访权作为公民社会舆论表达的一种表现形式,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发挥其舆论功能,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权利集合体,也是一种社会权利。胡昕在《论新闻采访权的概念界定》中认为,所谓新闻采访权是指依法设立的新闻单位及依法获得新闻从业资格的新闻工作者拥有的,根据自身特点自主的采访受公众关心的社会生活事件的权利。这一论述明确指出“采访权”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权利,它以传播信息、确保公民知情权为最终目的。
“知情权”是由美国一名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指的是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公民知情权在学理上同样是从言论自由引申而来的“潜在的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在宪法或法律中写上知情权这个概念,有些国家直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推导公民的知情权。我国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同样没有关于知情权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公民的参政权、表达自由权、监督权及国家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规定予以间接确认。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关于公民权利,不仅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还规定批评、建议权等,而管理、监督、批评、建议的前提当然是了解有关情况。知情权无疑是以上任何一项权利的潜在权利,是公民参政议政的基础。由此我们可把知情权概括为,公民有权获取、知悉有关社会公共领域信息以及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是公民在信息人人共享方面的表现,是对真相的澄清,也是对内幕的曝光,更是对常识性真理的维护。实现知情权,就要理所当然地反对信息的绝对垄断。保证信息公开,不仅是尊重人民群众,而且是稳定社会、消除社会负面效应的良方。现代社会,大部分重要信息都掌握在政府手里,如果政府不主动向民众公开信息,那么所谓的知情权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与之相协调的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信息是社会的公共资源,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享有和获得,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在做什么以及如何做的”,政府应当及时、客观地告知公民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因此这关系到我国民主建设的发展,并且已成为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体现。
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权利。采访权来自“言论自由”延伸出来的知情权,另外它还包含“新闻机构赋予记者的公共权利,是向公众传播真实信息的公共职权”。知情权的享有与行使有多种形式,但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在如今的新媒体时代依旧如此。因此“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职务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执行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的新闻报道要求,依法持证从事采访报道活动,这是由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决定的。这也是为什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为新闻记者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的根本原因”。
众所周知,媒体之所以拥有权力,是由于其掌握、控制和支配信息的工具性资本。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工具向公众全面、及时、客观地提供和传播有关司法活动的信息,让公众充分知情,是媒体监督正常运作的前提。而媒体的有效运作,新闻采访权的有效实现也就延伸和保障了知情权这一公民的重要权利。当记者在为满足人们获知外部情况需要而工作的时候,他因服务于公民知情权而拥有采访权。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应当与时俱进,融入现代国际政治文明的主流,以开放促改革,建设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让新闻媒体成为真正的“公民论坛”,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重新厘清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媒体担负着传播信息的责任,公民的知情权往往借助于新闻采访权的实现得以实现,新闻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的延伸和保障。
新闻媒体作为重要的信息载体,是社会各界了解信息的主要渠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媒体往往对一些不良行为、非道德以及非法的行为进行披露,这就势必使一些机构、单位或个人对采访活动进行非法干预、阻碍,新闻采访权的实现步履维艰,新闻媒体的发展受到重重阻碍。新闻采访也经常遭遇干扰,公众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近年来,尽管有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但仍有部分政府信息“遮遮掩掩”,即使公布,也存在内容不够全面、形式不够规范等问题。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一些地方政府披露不及时,甚至不披露。为有效改变这一状况,2008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我国政务信息公开从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条例》规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例外作了硬性的规定,奉行“以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宗旨。《条例》还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媒体信息索求受阻的救济途径,如申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明确了信息申请的可诉性。也就是说,《条例》从法律上保障了新闻采访权的实现,使媒体接近政府信息有了切实的保障,强化了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对媒体而言,《条例》的许多规定,对其表达自由、采访权以及舆论监督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使得新闻报道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获得了合法的报道来源,拥有合理的传播渠道,对于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意义重大。
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与媒体的影响是双向的。政府信息公开无疑将对媒体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而媒体的发展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力,双方的良性互动最终将有利于政府与公众的交流与沟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政府面临的问题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如何保持政府管理社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迫切命题。因此,近几年,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从行政行为的规范上入手,除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2015年还委托第三方对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积极塑造一个透明政府的形象和框架,也再次表明了新一届政府打造法治中国、规范权力运行的信心和决心。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的理论基础上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活动应该围绕和服务于这个原则。当然这离不开人民的监督,而知情则是监督的先决条件。然而,在现实封闭的环境下,人民群众采集或接近信息时,频频遭政府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拒绝。公众无法了解相关的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也无法进行表达或者表达是无价值的,知情权的实现十分困难。
因此,为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和监督,我国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公开的范围、方式、途径及救济方式等。如果人们认为政府在行政信息公开上有不作为时,或者在信息公开与否时阻碍了其知情权实现时,可以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以救济其权利。这样就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也必将唤起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增强他们对国家事务和政府行为的关注程度,变各种“暗箱操作”为“公开运作”,从而建立起“阳光下的政府”新机制,使政府更好地为公共利益而活动,把所做的工作向民众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以便更好地监督政府。
总之,政务公开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而是政府和公众双向的互动行为。只有用法律保障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才能唤起公众对国家事务的热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同时用法律严格规范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那么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将会具有更加美好的前景。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演变发展,特别是网络媒体、新媒体和自媒体等的崛起,海量信息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自由流通,时间和空间急剧压缩,而承担采集发布新闻任务的也由职业新闻工作者,扩展到很多原本没有参加过新闻传播活动的公民,新闻自由度在增大,舆论监督的格局正在逐步重构,传统媒体单向传播方式同样面临嬗变。但是无论新媒体还是传统媒体,它们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并没有显著变化,面临的法律关系也依旧稳定。
综前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民知情权、新闻采访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都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我们需要以新闻采访权的实现为媒介一方面延伸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发挥其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塑造并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达成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理解、和解和信任。同时,借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新闻采访权的有效实现,使整个社会处于良性的发展状态,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化、法治化社会的进程。我国的政治改革也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宁波广电集团)栏目责编: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