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银被盗刷 银行该不该赔

2016-11-19 16:47方晴杨婷
百姓生活 2016年11期
关键词:网银储户张女士

方晴+++杨婷

2015年4月21日,广州的张女士收到短信余额提醒,查询银行流水发现,在4月18日,银行卡里的4.4万余元在短短2小时内,通过10笔网上交易被消费掉了。操作网银的地点是上海和苏州,然而她没有收到这些消费扣款短信。张女士报案后,向法院起诉,认为银行存在系统漏洞,要求银行担责。

银行方面辩称,被盗刷的金额全部是通过网银或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是张女士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纠纷;且卡被盗刷的前几日,张女士有两次网上交易记录,她被盗刷且未收到短信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手机使用不当被植入木马,或进入诈骗的网站页面被盗取银行卡卡号、身份证信息。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几笔交易无需使用实体银行卡,有别于传统的实体银行卡被克隆后盗刷的案件。不排除张女士在操作过程中泄露账户信息的可能性,且不能举证证明银行存在违约或有过错。最终,张女士申请撤诉。

在另一起案件中,梁女士遇到了与张女士相似的情况,她的索赔要求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

梁女士很少用网上银行,但会使用支付宝还款。2015年,她接到自称“支付宝客服”的电话,通知她的账户被盗用,需要按短信提示到链接网址输入个人信息。很快,梁女士的网上账户被第三方支付方式转走了7笔钱,共计19200元,但至今未收到任何短信通知。因银行拒绝赔偿,梁女士起诉至法院。

被告银行辩称,梁女士故意或过失泄露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应对其本身的过错自行承担责任。梁女士不服其诉请未获支持,向广州越秀区法院提起了上诉。2015年10月26日,案件获得改判,银行最终被判担责70%。法官介绍,二审改判理由是银行向储户预留手机发出的验证码短信被拦截,导致储户款项损失,表明银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正确尽到通知义务。法院认定,银行对于储户的款项损失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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