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论思想认为法是一个土生土长的、自给自足与自我演进的过程,法的本质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法的最好来源是习惯,主张从历史的角度去建构具备民族精神的本土化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今天,法律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需要一定的独立性,法律的独立性要求法律本身应当有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民族精神;精英法;法治
一、引言
萨维尼在《论立法及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提出,法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共同性格、共同意识, 因而他们的法律也自然是不相同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任何时期的法律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面临的国家市场流动也很大,支持它的司法资源很弱,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更需要重视立法:法律应源于民族共同意识和行为方式,法典必须通过科学手段达到全面与完美;立法必须审慎,必须确定立法原则,并要具备立法时机和立法条件。
二、法的起源与民族精神
(一)历史背景
萨维尼首先阐述了本课题的背景,Napoleon的德国国家统一和社会政治的要求实现了后,以及相应的浪漫主义情怀。在这样的背景下, 萨维尼对以瑞赫贝格和蒂博为代表的论战双方的观点作了简单的评述,立即发表《关于当代立法和法律的使命》这本小册子,从本体论的角度来阐明他们对法律的看法,通过物权法的起源,也就是法律是民族精神对蒂博观点的产品。它指出,在德国当时根本没有制定法律的条件。可见,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所特有的,法律必须体现本民族的共同信念。
萨维尼认为,法律的发展,就如同人类的语言,是有机的连续性,与国家共存亡,在其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并没有决定性的破碎的时刻,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没有人为创造的痕迹。这样的方式适用于人类文明的初始阶段,在此阶段习惯法是法律的最佳表达方式。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研究历史,因为民族精神就体现在历史当中,法律的根基也在历史中,民族精神与法律是源与流的关系,而法律又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要制定出完备的民法典就必须先研究历史,在对历史的研究中去探寻先哲们的智慧,从而掌握法律的精髓。
(二)民族精神与宗教意识
萨维尼在《论立法及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提出了法律起源的理论,他认为法律的起源是民族精神。①梁治平先生说,“探索法治的价值是发现法在开始真正的生活”。②这让我想起了前几天看过的一篇文章——杨小凯先生的《基督教与宪政》,讲的就是宗教把人的价值改变了,哪些行为可以接受,哪些行为不可以接受,而宗教信仰是人们对于一些宗教现象的主观认识,是人们对宗教的主观心理境界。美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不仅仅是工具,它还体现为一种价值、一种理想、一种人们为之奋斗的理想。③只有关注法律价值,才能培养起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④否则法治将难以实现。对法律的信仰便是这种民族精神最直接的体现。
三、法治之民族精神
萨维尼突出强调了法律的民族特性,他认为不存在具备普遍理性的自然法,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自然而然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只有民族精神与民族共同意识才是法律的真正创造者。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这种体现民族精神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当文明逐渐发展以后,体现民族精神、社会意识的存在,以习惯法为法定假法学家之手制定,法律也因此而获得了其独特的科学性存在。”
按萨维尼的说法,藉由“民族的道德力量”,法律权威即可达臻圆融之境”⑤,只有根据历史传统,才会有具备民族精神的法治制度。然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道德规范来加以调整,政治、法律、宗教以及各种有关的行政措施和规章制度等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人们之间的关系起着调整的作用。法治,不仅是我们平时对法治的认识在制度层面上的运作,更重要的是它此种文明以及与在其中生活中人们达到了一个环环相连的默契,形成一种丝丝入扣的磨合。
四、法治之精英法律
在今天看来,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论提醒了人们在对本土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与习惯关注的同时,面对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
萨维尼的“民族精神”法律思想是时代的产物,迎合了历史的需要,然而我们不能否认其特有的魅力。成功的东西往往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⑥立足于本民族,挖掘历史,研究法律的沿袭脉络才能为今天的法学探索树立“镜子”。同时,世界法律文明中也存在着某些共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当今的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表明,不同种族、不同文化的人在认知能力、理解能力、思维能力等方面都有类似的特点和规律。同时,人类面临着生存和发展方面的,如环境、安全等多方面的共同问题。
同一时期不同的国家往往经济发展不平衡,他们或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处于同一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不可能脱离世界法律文明发展的大道而发展。自有国家以来,几乎任何形式的法律文化都避免不了法律之间的精英法移植问题,因为其大前提是国家民族的文化有互动的关系。
五、结语
立法的任务就是从历史或者“潜在的影响力”中发现法律。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强调了民族法有其特殊的性格,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属于自然的成长,而不是认为的制作;法的成长是随“民族共同信念”这一有机体的成长而成长的……这都提醒我们,立法者在制定新法时,对传统必须加以斟酌考量,以免使新法成为废纸或成为民族成长的枷锁。正确的法治模式应该是法治的普遍性原理与自己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在高度重视人们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的同时,逐渐形成对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和接受,克服传统法制观念,达到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内在协调。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是一个演进的过程,也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法治的核心是合理性,我们不能片面的选择某一种模式或者某一条道路,今天,在研究萨维尼的民族精神时,应该放大其民族的范畴,以民族为根,推动本民族法律的发展。
【注释】
①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
②梁治平.法辩[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96.
③田成友,肖丽萍.法治模式与中国法治之路[J].法学,1998(09).
④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16.
⑤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18.
⑥杨小凯.《基督教与宪政》
【参考文献】
[1]黎四奇.对萨维尼“民族精神”的解读与评价[J].德国研究,2006(2).
[2]孟庆友.萨维尼“民族精神”说的政治智慧[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
[3]庞德.法理学/(美)罗斯科[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高江波.浅评萨维尼与民族精神[J].法治与社会,2008(08).
[5]马凯.萨维尼“民族精神论”的迷思[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8(6).
[6]邢元振,卢维良.论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观[J].天府新论,2007(12).
[7]张继宏,张菲菲.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法律文化的发展[J].政法行政,2009(2).
作者简介:杨雪燕(1982—),女,河南省新郑市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