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
摘要:中国与泰国企业所得税制从历史沿革到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各有异同。通过比较研究,文章认为,我国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重视和支持我国民族企业的基础上,尽可能改革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尚不相符的税收制度,协调好区域化和本土化的矛盾,建立与区域接轨的企业所得税制,进而加强中国与东盟各国企业所得税制的交流,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 泰国 企业所得税制
基金项目:广西会计人才小高地课题类项目“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背景下所得税政策差异与协调机制研究
——以中泰、中新为例”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04-04
一、中国与泰国企业所得税制历史沿革
当前中泰两国所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并非自始而然一成不变,而恰恰是特定历史时间长度内发展演变的结果。简要回顾两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历史沿革是必要的。
(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历史沿革
1.改革开放前。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包括涉及对所得征税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2.改革开放后。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20世纪90年代初,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21世纪初,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加入WTO以后国民待遇原则的全面实施,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逐步淡化,为了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2007年3月16日以“两税合并”为主旨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改革开放后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如表1所示。
(二)泰国企业所得税制历史沿革
1.金融危机前。1938年颁布实施的《税法典》是泰国最早的税收法律,其中,《税法典》的第 65 条至 76 条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规定。泰国皇家法令、各部条例、各部通知及税务委员会指令和裁决是对该法典的补充。随着泰国经济发展的进程,《税法典》经历了多次改革。
2.金融危机后。泰国为大多数人所知的大规模税制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7年,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求助达不到预期成效之后,泰国经历了一场严重的金融危机,这次危机使得泰国经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持续低迷。自此,泰国政府开始把金融危机加入企业所得税制制定的因素。1999年开始,泰国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制度进行调整,这一系列改革持续多年,影响深远。2008年8月7日,泰国将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25%或20%。2009年1月,泰国内阁更是颁布了延长中小企业的风险资本投资、债务重组的税收优惠期限以及对在泰国国内主办研讨会的公司税前扣除的规定等多项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措施,以此刺激和带动泰国经济。2001年,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泰国长期投资,对于总部设在泰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企业所得税率从原先的30%降到10%。2004年,针对中小企业的改革也随之进行,对不同利润的中小企业采用不同的税率标准,最低达到15%。近几年,随着泰国经济明显复苏,为了促进泰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泰国政府于2011年颁布了第530号皇家法令,专门针对企业所得税制作出了调整,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下调法人所得税率至23%后,继续在2013年和2014年将法人所得税率降低到20%,泰国已成为东南亚地区企业所得税第二低国家。2015年1月1日,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通过了最新的投资政策,其中电子设计、软件、生物工程业等15个行业的企业将享受无上限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2015年10月13日,泰国内阁召开会议批准了财政部提交的一项议案,将企业所得税税率20%由原来的暂时性规定改为永久性规定,无须每年再重新评估。同时,会议还审议了通过过共同投资资金促进投资措施,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将提升企业信心,鼓励企业进一步投资。
二、中国与泰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比较分析
中国与泰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比较,可以有很多维度;我们主要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收征管等方面切入(如表2所示)。
(一)纳税人的比较
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第二类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泰王国税法典》规定:根据泰国法律注册的公司、登记合伙人及根据其他国家法律设立但有来源于泰国境内所得的法人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它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居民公司,即根据泰国法律在泰国设立的法人及登记合伙人,这类纳税人在泰国境内外的所得都征税。第二类是非居民公司,即根据外国法律设立,在泰国境内有所得的分支机构、其他形式的公司以及从泰国获取服务费、利息等收入但不在泰国境内从事经营业务的外国法人。
世界各国对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通常有三种:一是注册地标准;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三是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中国采用了企业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地标准来划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要达到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企业。而泰国居民公司实行居住地原则,按泰国法律注册的公司为居民公司;在海外注册的公司只要在泰国经营业务即为泰国居民,“在泰国经营业务”是很宽泛的概念,管理与控制地没有明确规定。此外,合伙人及在泰国有永久性机构、场所的独立经销商也属于泰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泰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比中国适用范围更广。
(二)征税对象的比较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从内容上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从空间上包括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泰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从内容上,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具体包括经营所得、无形资产产生的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使用费、损害赔偿金。从空间上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泰国居民公司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非居民公司就其产生于泰国的利润或在泰国经营业务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两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对象在内容上区别不大,但在空间上还是有所区别的。中国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所得是否构成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关键在于识别该所得与其设在本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是否存在着“实际关系”。而泰国非居民公司是否构成泰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关键在于识别该所得是否“在泰国经营业务”。而泰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未就“在泰国经营业务”做出明确地解释。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却就“实际关系”作了定义。
(三)税率的比较
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纳税人的不同,税率有所差别。居民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均按25%征税;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按20%的税率征税(实际减按10%);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按20%征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税。
2015年10月前,泰国公司或其他法人除了30%的基准税率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1)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的项目可享受低于30%的税率;(2)500万泰铢以下注册资本的小公司,净利润<100万泰铢的按20%计交所得税,100≤净利润≤300万泰铢的按25%计交所得税。(3)在泰国证券交易所新登记的公司或在泰国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净利润小于3亿泰铢的公司,按25%计交所得税;(4)新生股票投资市场新登记的公司按净利润的20%计交所得税;(5)协会、国际运输公司和基金会分别按总收入的2%、3%和10%计征所得税。2011年,针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泰国政府再次降低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率。首先,公司和合伙人的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0%降为2012年的23%和2013年的20%,以上减税政策有效期为3年。其次,在既定的会计年末认缴的股本低于500万泰铢,营业收入低于3 000万泰铢的合伙企业和公司,按实现净利润的高低计征不同的税率,1万泰铢≤净利润<15万泰铢、15万泰铢≤净利润<100万泰铢、净利润>100万泰铢的,分别按0%、15%和20%计征所得税。2015年10月,泰国内阁批准将企业所得税税率永久定为20%,无须每年再重新评估。
2015年10月前泰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比中国高,但泰国对于规模小、盈利能力弱以及新设立的企业给予了降低税率的优惠,而我国仅就小微型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率优惠。2015年10月,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泰国内阁批准将企业所得税税率永久定为20%,使泰国成为东南亚企业所得税第二低国家。我国已于2008年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这一措施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内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中国遵循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低税率15%的政策;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采取“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对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能源管理项目采取免征、减征政策;对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泰国为了鼓励投资者向内地投资,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制定与之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曼谷及其周边高度发达地区的企业,从其开办之日起2年内投资1 000万或以上泰铢,且获得ISO 9000或类似的国际标准认证,即可获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免征的年限将会减少1年。对于位于曼谷附近的十二个发展中省的企业,可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余下的五十八个欠发达省的企业,可获免征8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可见,中泰两国均设有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的优惠政策以产业为主,泰国以区域为主。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比较
应纳税所得额决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税数额。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应纳税所得额解释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泰王国税法典》并没有对应纳税所得额做出具体说明,只提出了“应估定税额”一词,并将应估定税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
1.应税收入的比较。泰国的应税收入包括以金钱衡量的各种利益和获得的有形资产,它必须是现有所得,不能是将来所得。对于应税收入我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股利、利息、租金、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对应税收入的划分,中国比泰国更细、更具体、更有利于实际操作。中泰两国对于损害赔偿金和接受捐赠收入的认定也存在差异,泰国将损害赔偿金作为一项单独的收入列示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中国未将此项单独列示;中国将接受捐赠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单独项目,而泰国未将此项单独列示。
2.税前扣除标准的比较。在费用的扣除上,中泰两国均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不仅遵循公认的会计处理原则,还须配合税法的规定,当与税法相违背时,以税法为主。但两国在税前扣除标准上存在着如下差异:(1)业务招待费。泰国以未扣除费用所得额、最高销售额和已投资额三项金额中最高项的0.3%为限,但不可超过100万泰铢。中国则以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中取低者为扣除额。(2)职工教育经费。泰国在职人员培训费可按200%扣除;中国以工资总额2.5%为扣除限额,超出部分可顺延至以后年度。(3)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泰国,捐赠给公益慈善机构的金额不得超过净利润的2%,泰国尤其注重教育事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可双倍扣除捐赠金额,但不得超过净利润的10%。而中国以年度利润总额12%作为扣除限额。(4)研发支出。泰国的研究和发展支出按200%扣除;中国采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分别按费用部分的50%加计扣除和资本部分的150%摊销。此外,泰国针对本土企业还给予了股息的优惠政策,若是两个泰国本土企业存在股息支付,股息收入所得的一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六)征收管理的比较
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一般为企业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泰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一般为企业登记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泰国企业所得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两次支付。所有在泰国的公司和法人合伙必须在一个会计年度终止日后15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终纳税申报表,并根据情况同时报送财务状况报表或综合损益表或收入总表;以收入扣除费用后的净利润为基数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半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在一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2个月内报送,在报送半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已合法审计的财务报表,前半年度已缴纳的税款可在年终纳税申报中扣除。对收入总额进行纳税的公司或登记合伙,如从事国际运输的外国公司、基金会、社会团体等,不需要报送半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在泰国境内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但从泰国境内获取的服务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租金、咨询费等,由上述泰国的公司、法人合伙、个人或其他主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须在汇出上述款项之日起 7日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启示及借鉴
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既要基于各国国情,又要适用于本国。中泰两国虽同属亚洲,但在地域、政治、经济、文化上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了两国税收制度的制定。中泰两国企业所得税制方面差异的比较,对于中泰两国进一步完善本国税收政策,应该都是具有参考借鉴意义的。
(一)企业所得税制区域化和本土化的协调
泰国民族企业大多建立在本国自有资源上,更多的结合了本国的经济现状,并受泰国政府控制和影响,使得企业发展进程与国家经济发展相辅相成,为了保护民族企业,泰国所得税制对本国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减免税负或降低税率的鼓励政策。而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在经济上突飞猛进,民族企业也借助着这一浪潮在经历了困难时期后再次得到发展,但我国大多民族企业是在中国经济不够稳定的状态下建立的,发展至今,仍存在很多发展问题。特别是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进入慢速前行阶段,经济改革应以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的税收负担合理为目的,因此税收制度的改革只能表现为渐进阶段性的特征。现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本土企业,有利于本土企业的发展,但不符合经济一体化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政府应根据我国国情,在重视和支持我国民族企业的基本上,尽可能改革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尚不相符的税收制度,协调好区域化和本土化的矛盾,建立与区域接轨的企业所得税制,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减免为主,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和财政收入的减少。对于未与我国政府签订税收饶让政策国家的外资企业,未能真正享受我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当今许多国家惯用的做法是以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扩大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为主的间接减免政策。因此,间接减免是一个我们应当考虑的税收优惠手段。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过度强调不同产业的优惠政策,而忽略各地区间的平衡发展。虽有西部大开发的税收减免,但仍不够具体精细。我国应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制定更详尽、具体的以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调整城市与农村发展的失衡,使税源分布更均匀。我国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认定过于严格,使部分企业因不能满足条件而未被认定。适当放宽资格认定,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有利于我国经济稳定发展。
(三)通过调节税率,促进经济增长
拉动内需,消化过剩产能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不仅要适当扩大需求,还更应重视以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结构为目的的供给侧改革。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研究税制改革,一定要结合产品结构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出中国老百姓需求的产品。目前最主要的、效果最好的方法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就税率相比较而言,我国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泰国高。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果不降,就会造成利润外流。相反,如果税率降低,利润向境外转移问题就会缓解,甚至外国企业还有可能把利润转移到中国,从而促进中国经济的稳步增长。
(四)重视经济危机,积极应对国际市场
金融危机直接打击了泰国经济,使得当地的企业受到剧烈重创,部分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故意隐瞒销售收入,混淆应税收入,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阻挠了所得税的征收,进一步影响了泰国公司所得税制的发展。因此,泰国政府在《泰王国税法典》中加入了应对经济危机的措施,以防历史的重演。在税法中注重金融危机的做法是现今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制所没有的,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和研究,从而完善我们的税收制度。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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