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鹏飞 董柏含
摘要:近几年,多波段光源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到了现场勘查及检验当中,在犯罪现场勘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犯罪现场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常在在粗糙表面客体上留下的指纹。所以对粗糙客体表面上的指纹进行完整的显现和提取是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必须要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本文就针对利用多波段光源技术提取粗糙客体表面上的指纹的具体方法做了介绍。
关键词:粗糙表面;多波段光源;提取指纹
中图分类号:D918.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93-01
作者简介:马鹏飞(1986-),男,陕西凤翔人,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就职于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累计勘查现场2000余起,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破获重大案件100余起,具有丰富的现场勘查工作经验;董柏含(1987-),男,陕西宝鸡人,本科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专业,现在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累计勘查刑事案件现场300余起,主要研究交通事故现场中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
一、引言
在很多的案发现场中,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普遍会在粗糙表面的客体表面上留下指纹。对于这一类指纹的提取,笔者通过使用ST55型号手提氙灯的多波段光源进行了反复多次的实验和总结,最终总结出了一套完整的利用多波段光源技术在粗糙表面上提取清晰完整指纹的方法。
二、粗糙客体表面的特征及显示效果
在渗透性的客体表面上,汗液指纹的主要物质存在于客体的内部,其表面的汗液物质是极少的。在非渗透性的客体表面中所隐藏的汗液指纹其就存在于客体的表面上,但是对粗糙客体表面的潜在指纹来说,客体表面的凹陷深度及手指指纹纹线的高度都是影响其形成完成指纹的因素,即使案犯在作案过程中在粗糙客体表面使用了很大的压力也很难留下完整的指纹形状,不存在指纹完整形成的条件,所以就针对在粗糙客体表面提取完整指纹的问题做出了实验研究。
下面介绍实验步骤及方法:
三、实验需要的材料及操作方法
(一)工具器材
手提式氙气灯ST55型号、偏振镜片一个、磁粉刷、圆毛刷、比例尺、尼康D7200单反相机一部(适配微距镜头型号为:AF-S MICRO NIKKOR 105mm 1:3.5-5.6G ED)及摄影三脚架。
(二)粗糙客体表面和荧光粉
荧光磁性粉4号,荧光指纹痕迹粉3号,均为红色。荧光磁性粉2号及指纹粉1号,均为绿色。粗糙客体表面实验对象为铝合金箱子表面。
(三)实验方法和步骤
1.发现找寻可疑痕迹
首先在粗糙客体表面随机用手指按几个指印,在暗环境下,带上护目镜配合多波段光源进行指纹的寻找和发现。这里要说的是在实际的案发现场中,有经验的同志都应该知道,首先要使用多波段光源中的白光采用侧光照射法的方式来进行指纹的寻找,这样能够发现那些留下的灰尘痕迹,灰尘足印,指纹及一些微小物证。
2.发现指纹后进行刷显和拍照
在暗环境下,使用型号为ST55的手提式氙气灯打侧光观察粗糙客体表面上的指纹。在找到指纹之后,使用准备好的四种粉末和圆毛刷根据客体的颜色,按照扩大色差的原则进行刷显。
四、该实验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因为影响指纹显现的效果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光反射、成痕客体的性质、粗糙表面成痕客体的颜色等等,所以我们在实验进行拍照过程中要应用系列曝光拍摄的方法来获取最好的拍摄效果,不仅是单一的增减曝光量来解决该问题。
(二)在与光源的方向较大角度的纹线,在光源垂直于纹线是最为的明显,因为反射的光亮较多,光斑显示会特别的明显,这会对指纹的细节特征识别产生严重的干扰和影响,这时我们可以通过改变入射光源的方向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但是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在同一或者相类似的客观条件之下时才能够使用。
五、对实验结果的总结分析
(一)采用长波紫外光可以获取比较好的指纹显示效果,在光源多种模式的组合照射下,也可以获得比较好的效果。所以在使用氙气灯多波段光源时,要为其配置以上四种荧光强度高的粉末,配合粉末的使用可以是光源光谱的范围加宽,能够更好地显示指纹显现的效果。
(二)指纹痕迹本身没有荧光效应,被拍摄的物质和背景之间的色差比较明显,所以,在长紫外线光源的作用下,不加偏振片拍摄到的照片效果相对来说更好。
总而言之:在进行指纹采集时,针对粗糙客体表面上所遗留的汗液潜藏的指纹,先要通过对整个案情的分析和判断为前提,估计出指纹遗留的基本大概时间段,通过使用多波段检验技术的勘查采集方法来寻找发现指纹的位置,在有必要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拍照采集,如果没有必要条件在使用其他办法来进行显现和采集提取,所以在粗糙客体表面上进行指纹荧光显现,要做到全面的考虑客观周围环境,指纹遗留下的特定条件等综合的分析,来采用不同的显示方法,灵活运用进而提高案发现场指纹显示率,提取采集率,提升案件的破案效率。
[参考文献]
[1]丁泽健.开设多波段光源发现痕迹实验[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3.
[2]郑筱春.论指纹证据价值[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6):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