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全检查是保障检察工作安全开展的一项预防性措施,工作中做到认真细致,注重经验积累,多观察,勤思考,必将对司法警察提升安全检查工作水平,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保障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89-01
作者简介:喻龙森(1971-),男,江苏东台人,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
安全检查是司法警察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措施。将安全检查工作做细做实,提前排查出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可以有效减少检察办案过程的风险因素。
一、安全检查的概念
安全检查则是一项安保措施,其对象是办案场所以及进入办公、办案场所与案件相关当事人等。目的是防止将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办案及办公、办案场所。鉴于司法警察担负着维护检察安全的职责,虽然司法警察职责里并没有明确关于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安全检查的执行主体应该是司法警察。
二、安全检查的种类
检察机关的“安全检查”,笔者认为从内容上区分,应包括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安全检查、场所安全检查三项内容。
(一)人身安全检查是指对于进入检察机关办案区域的人员身体进行的安全检查。
(二)随身携带物品安全检查是指对于进入检察机关办公办案场所的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的箱包等物品进行的相关检查。
(三)场所安全检查常规情况下是指办案区域在使用之前以排除安全隐患为目的而进行的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检查。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和安全等任务时,司法警察也需要对办案人员、案件相关当事人所处场所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尽可能排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方式
传统的安全检查方式分为感官检查、仪器检查和X光机图像识别三种。
(一)感官检查
感官检查是通过人的感官器官,如手、眼、鼻、耳、口等进行的直接检查。在对受检人随身携带物品经过X光检查仪检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时,应该进行开包检查,其方法主要包括:看、听、摸、拆、掂、捏、闻、探、摇、敲、尝、开等等。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二)仪器检查
1.金属探测仪检查法。安检人员手持金属探测仪对受检人的人身进行人工检查。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
2.安全门检查法。适合对人身进行检查,被检查人在通过安全门之前,应按照安检人员的提示将身上的金属物品放入托盘内,如果安检门未报警,则认为可以通过。如果报警,则用手持金属探测器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3.X光机进行图像识别。通道式X光机作为物品检验的设备,具有快速、准确和方便的特点。当包裹放在传送带上时,包裹内物品的结构、形态、密度等方面的信息将直接在荧光屏上显示从而做到不需要开包,
四、安全检查的运用
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将三种检查方法综合运用,以最大限度地排查安全隐患。
(一)人身安全检查时。在设备齐全的情况下,通常是检查对象在不携带任何随身物品的情况下通过安全检查门,安检人员根据安检门报警部位的提示,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结合手掌触觉,有针对性的检查,以检验出违禁物品。在没有安检门的情况下,则需要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结合感官检查方式进行。
(二)随身物品安全检查时。在有X光机的情况下,箱包通过X光机扫描,以发现潜在的违禁物品。在没有X光机或者无法判断内容物的情况下,需要安检人员当面进行开箱(包)检查,此时需要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结合手掌触觉,来发现是否隐藏违禁物品。
(三)场所安全检查时。场所安全检查主要借助执勤司法警察的工作经验,必要时可借助金属探测器等仪器结合感官检查方式进行,达到主动排除或者降低场所内潜在的安全隐患的目的。
五、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
(一)人身安全检查时
安检人员对受检人身体,按照由上到下,由外到内,由左到右的顺序依次对受检人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盘发女士头发内、衣领、腋窝、手心、腰部、大腿内侧、脚踝、鞋底内部、衣服口袋等部位。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检查受检人衣服口袋部位。对女性人员的人身安检,应由女司法警察进行。
(二)随身物品安全检查时
对于经X光机图像识别存在可疑物品或无法通过外观判断物品性质的,执勤司法警察可以在征得被安检人同意的情况下,当面对物品进行逐一检查,主要是通过摸、捏、拈等方法结合金属探测仪检查。对容器中的液体检查严禁直接嗅闻,可采用看、摇、扇嗅等方法进行。
(三)场所安全检查时
执勤司法警察重点要对场所内地面、墙壁、门窗、床铺、座椅、卫生间内部进行检查。如场所内的锋利物品应移到安全位置;床铺、座椅夹缝处是否藏匿危险物品;押解犯罪嫌疑人途经建筑物锐角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高层建筑物室内开合度较大的窗户应重点关注,防止办案过程中突发坠楼事故。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
[2]<办案工作区管理细则>.
[3]<人民检察院安全检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