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职能的转变与应对

2016-11-14 10:30安珲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改进措施

摘要:本文就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现状和今后的改进措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

关键词:相关规定;控申工作现状;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49-02

作者简介:安珲(1974-),吉林磐石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高检院出版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特别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一些新的职能和任务,工作性质发生了由“转”到“办”的根本变化,并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形势下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转”到“办”变化的相关规定

首先,在工作职能和任务方面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5项新的职责和任务。具体如下:

(一)赋予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控告或申诉案件的查办职能

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7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共16种行为),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规定办案期间是10天。同时规定了办理程序、确定了通知纠正权以及答复反馈等职能。这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赋予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进行受理、审查办理的职能

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第575条明确规定,控告检察部门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进行受理和办理,并列举了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20项违法行为,规定查办期限是15天。同时规定,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纠正,并在5日内答复控告或申诉人。

(三)确定了不立案线索事后审查制度

刑事诉讼规则第166条规定,举报中心应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举报中心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如符合立案条件的,侦查部门应立案查处。同时还规定,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线索,应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四)进一步强调了举报初核工作

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报检察长决定。这一条专门强调了举报初核问题,明确了初核范围。

(五)对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受理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及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九编专门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阐述。基本规范第9·7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后,按照第二编的有关规定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部门办理。第92条至第96条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来源、受理的条件、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期限等相关内容均做了具体的规定。这又赋予了控告检察部门一项新的任务,提出了新要求。

上述1、2、3项职能是新增加的职能,且以法律形式确定,其具有法律效力。4、5两项职能及对受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文件虽都有相应的规定,但都是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而修改后的两大诉讼法及其办案规则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初核权、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受理权,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受理工作作了法律性规范,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这些职能和具体规范便于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明确了群众的信访途径,畅通了诉讼渠道,有利于检察机关准确实施诉访分离,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同时有利于查清相关问题,减少线索的滞留积压,又便于给侦查部门提供高质量的举报线索,及时反馈举报人。这些新规定还有效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并使内部监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将更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当前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现状

总上所述,修改后的两大诉讼法及诉讼规则,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办理信访案件接待群众信访、受理举报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拓宽,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是民事申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实行的诉访分离,将引导涉法涉诉信访进入法制化轨道,这将会使检察机关的信访量大幅度上升。据高检院控告检察厅统计,有436个条文(其中刑诉法79个、刑事诉讼规则301个、民诉法及其办案规则56个)可作为相关人员通过控告检察部门请求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从高检院控告检察厅受理情况看,2016年1月份处理信访量同比增长近3倍,2月份至全国两会期间,同比增长近4倍。1月份到全国两会处理信访量相当于去年工作量的60%。

但是,从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施的具体情况看,目前工作的侧重点仍停留在“转”字上,具体工作就是接待、受理、分流、督办、答复及风险评估预警和化解矛盾纠纷等,某种程度上“办”可以说是空白。就我院而言,今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新增加的5个职能任务方面,仅受理了1件,还是民事申诉案件。

究其原因,一是我们公检法三机关执法规范大幅提高,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说很少;二是宣传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对可以通过控告检察部门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定及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和途径还不了解;三是检察机关内部对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的还不到位,没有把一些具体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四是从一些信访群众的言语中可以感觉到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还存在不信任的现象。

三、今后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学习,系统掌握两大诉讼法及办案规则赋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职能和新要求。修改后的两大诉讼法及其办案规则从法律上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新的职能和任务,提出了新要求,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性质发生了由“转”到“办”的根本性变化,信访形势将会日益严重,任务将会日益艰巨,并面临新的考验。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全面系统的掌握和领会控告检察业务的相关规定,熟悉工作职能和任务,熟悉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工作规范,严格遵守办案工作时限,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技能,确保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依法有序的开展,切实发挥好法律监督和司法救济功能。

(二)加强检察职能的宣传,使广大群众明白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程序。修改后的两大诉讼法及其办案规则明确规定了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妨碍诉讼控告或诉讼的16种行为,并对本院办案中20项违法行为的控告进行受理和办理。为了有效的开展好这些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拓宽检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任务,明确控告申诉的具体事项、途径和渠道,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理性信访,把控告或申诉引入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的渠道,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逐步建立新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相关处理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行政办案规则,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妨碍诉讼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审查办理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抿事行政申诉的受理等职能,在实施中这是一项新领域、新业务,专业性、技术性强,要求高,当前还无规律可循。因此我们要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积极大胆的探索,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探索办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中产生控告或申诉案件的新模式、新方法、新途径,并逐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处理机制。为确保案件质量、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做好答复稳控等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赵长明.法律监督职能哲理论纲[J].人民检察,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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