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中价格畸形的识别与规避

2016-11-12 03:47谢思聪
工程管理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子项招标人投标人

谢思聪,高 平

(东北财经大学 投资工程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E-mail:1661057820@qq.com)

工程招标中价格畸形的识别与规避

谢思聪,高平

(东北财经大学 投资工程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E-mail:1661057820@qq.com)

在重新定义不平衡报价与价格畸形的基础上,引入新的变更原则限制投标人利用工程量清单错误及疏漏谋求超额利润、规避竞争;归纳现有对于价格畸形的判定基准和范围,依托可视化识别实现对于投标报价中畸形价格的快速、准确识别与处理,以经济人假设和信息不对称为前提,建立新的激励机制实现囚徒困境以鼓励投标人之间的良性竞争而不是劣胜优汰;以业主视角规避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平衡报价;价格畸形;兜底原则;囚徒困境;可视化识别

不平衡报价长期以来都被视为一种投标技巧,早在1987年我国就有相关文献以承包商的视角对该策略进行了论述[1]。而随着市场对工程量清单应用的不断深化,不平衡报价越来越被承包商视为通往超额利润的必经之路[2]。所谓“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经营策略屡见不鲜,但业主对于这种显然是“损人利己”的行为却仍然缺乏规避手段。事实上,无论招标人的评标办法如何先进、评标经验如何丰富,只要不平衡报价仍然能够为承包商带来超额利润,那么招投标双方的博弈就会继续进行,部分研究甚至认为不平衡报价的存在和普及不可避免[3,4]。当且仅当不平衡报价作为一种投机手段不再能够带来利润甚至反而会使得投标人作茧自缚时,该问题才会得到彻底的解决。本文将在重新界定不平衡报价与价格畸形概念范围的基础上,分析如何更为直观、彻底的识别不平衡报价所产生的价格畸形,并探讨如何根除不平衡报价所能带来的超额利润,从而解决承发包双方的零和博弈。

1 不平衡报价与价格畸形

1988年,美国联邦公路局(FHWA)所发布的指南将合理的投标人报价界定为两部分,其一是合理的实际成本;其二是该报价所应分摊的投标人利润、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用,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是由以上两者所组成的都属于不平衡报价。这一定义所针对的是不平衡报价的结果,在外国学术界也有较高的认可度。而国内学者则更多地针对不平衡报价这一行为的内涵进行定义,强调投标人在确定投标总价后有意识地对投标文件中的子项价格进行修改以期获得更多利润。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而言,显然是从结果出发的定义更具参考性。在低价中标的原则下,除非出现非常明显的不平衡报价,否则评标人很难去质疑最低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有效[5]。而在市场经济中,投标人在自身的投标报价中要求多少利润属于市场自由,如果投标人对于子项价格的修改幅度仅限于利润水平而不会产生价格畸形,则该行为对于业主利益并没有损害,也不应当称其为不平衡报价。需要注意的是,不平衡报价以及价格畸形的产生是出于承包商有意、无意、善意、恶意等不同原因组合而成的,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和发包人很难按投标人所抱有的投标态度进行判断和界定。但在另一方面,投标人报价中所存在的价格畸形无论是否是其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的结果,都必然降低投标质量,导致承发包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产生大量的纠纷,提高交易成本甚至损害最终的工程质量、扰乱市场秩序[6]。

1.1时间型不平衡报价

采用时间型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投标人将按照工程施工的时间顺序对自身报价进行二次调整,以期尽早实现项目利润从而规避风险。对于该类不平衡报价,大多数投标人视角下利用不平衡报价策略谋求利润的研究都认为不平衡报价的幅度应当位于不偏离原本价格±10%的区间内,但该类研究往往都缺乏对于数据的理论论证,属于经验数据。针对该类型不平衡报价的识别较为简单,只要招标方能够将工程量清单子项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再计算投标总价最低者报价的现值是否高于其他投标人即可,如果高于或者等于,则存在不平衡报价[5,7,8]。该类不平衡报价属于投标人有意的恶意行为。

1.2预期变更型不平衡报价

1.2.1价格畸高导向

价格畸高指的是投标人的子项报价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或者其他投标人,而价格畸高导向的预期变更型不平衡报价指的是投标人针对招标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被低估的子项报高价,而为了维持总投标报价具有竞争力又故意降低其他子项报价的行为。这类不平衡报价策略以维持中标文件中的畸高报价为目的,在预期工程量会增加的子项上谋求超额利润。显然,该类行为同样属于投标人有意的恶意行为。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计价规范》)中的9.6.2条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这一类不平衡报价行为,其中规定实际工程量超出预计工程量15%时采用“量升价减、量减价升”的原则进行调价,使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会因为某一子项工程量出现较大幅度偏差而蒙受巨大损失。

1.2.2价格畸低导向

一般认为,承包商的报价即使是为了生存而仅仅记取较低的利润水平甚至不包括利润,也不能低于成本,反之则视为价格畸低。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不能简单地将所有低于成本的价格都判定为价格畸低,本文根据成因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

(1)商业让利。工程项目合同对于承包人而言是由无数子项构成的,其中某几项的价格低于成本固然会带来损失,但其他子项的利润使得施工合同对于承包商而言依然可以获利,局部亏损而整体有赚是工程施工中的常态,这种类似商业让利的行为无疑是招标人乐于见到的,投标人也不会在这类子项上做文章。这一类型属于投标人有意的善意行为。

(2)错误。价格畸低还有可能是由于承包人对于子项价格发生误判或者出现计算方面的错误所致。工程项目涉及的子项数量繁多,在有限的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一份没有错误的投标文件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投标文件中出现小数点错误、合计计算错误等方面的问题并不少见,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这类错误应当加以识别和调价,并就调价结果向投标人发出询标函追加确认。这一类型属于投标人无意的行为。

(3)谋求变更。价格畸形中可能带来最为严重后果的动机就是谋求变更。现行的不平衡报价“技巧”中,流传最为广泛的就是针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所存在漏洞和矛盾的子项“报低价甚至不报价”[9]从而获得极为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而在合同签订后又以此为由要求变更从而提高畸低的价格。而由于这类错误往往是由招标人一方造成的,因此承包商往往能够获得单价的提升从而规避竞争进而获得超额利润。进一步细分又有以下几类:一是清单漏项,即子项工程包括在施工图纸内但没有在清单中列项;二是清单错项,即清单子项中对于项目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甚至发生错误;三是清单错量,即工程量清单所列子项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且发生较大幅度的偏差。对于工程量清单出现的错误和疏漏,现有研究并没有提出有效的措施来防范承包商利用这一点谋求超额利润,只能泛泛的建议招标人提升清单质量。而这类问题往往被投标人加以利用从而以低价进入项目并通过变更获得高价离开。这不仅规避了招投标机制设立的竞争原则,更会给招标人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一类型属于投标人有意的恶意行为。

1.3价格畸低导向

与价格畸高导向正相反,价格畸低导向的不平衡报价策略能够成功的前提就是投标人所报的畸低价格能够通过合同变更条款进行修正,使其在无竞争环境下获得市场均价甚至是高价,从而实现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盈利策略。

在现行清单规范下,招标人对于价格畸低在理论上并不占据优势,主要是因为《13计价规范》中存在以下强制性条款:“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基于此,在工程实践中所有的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错量都被认为是招标人的过失并根据相应的条款(《13计价规范》9.4、9.5、9.6)进行变更(《13计价规范》9.3.1),由此承包商能够推翻原本为谋求中标所故意报出的畸低价格并在无竞争的条件下获得一个对其有利的价格,从而获得超额利润。诚然,作为由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是应有之意,但就结果而言,正是由于这一点导致大量投标人恶意利用该条款通过变更谋求超额利益。对此,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引入新的合同原则以限制投标人的投机行为,从而避免经济损失。

1.3.1兜底原则(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只有千日做贼没有千日防贼,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采用“兜底原则”(Miscellaneous Provisions)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问题加以防范,即在招标文件中声明投标人在清单所列项目中的报价应当被视为其完成施工图纸中对应内容所需的全部价款,没有进一步分列的施工内容所需价款将被视为已经被包含在子项报价内。但另一方面,采用“兜底原则”可能带来这样的结果:部分具有相当施工能力及经验的投标人识别了清单漏项,并在合理的范围内增加了该子项报价,而另一部分没有识别清单漏项的投标人反而因为经验不足或者疏忽报了低价却更具竞争力。对于这类情况,应当允许投标人对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发现的漏项加以补全并附上必要的说明,有项目评标委员会仔细审查,如果投标人所补全的子项合理则应当在评分中给予体现,从而避免采用“兜底原则”可能带来的“劣胜优汰”的困境。

1.3.2购物单(Shopping List)原则

在《计价规范》也有如下条款:“9.3.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该条款的存在理论上能够约束承包人通过畸低价格进入并通过变更获利的行为,但“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这一表述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往往很难得到执行。因此,本文提出针对该条款应当引用“购物单(Shopping List )原则”进行解释和实际应用[10]:投标人在清单子项中所填表的价格一经成立就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二者都不能就该价格是否具有利润或利润的多寡发生争议,即承包商不能因为自己所报价格没有利润甚至低于成本而要求变更,业主也不能因为承包商所报价格具有较高利润而要求变更;在综合单价可以发生变更的合同体系中,综合单价变更的应当参考具有约束力的变更前价格,从中选取已经包含在内并且尚未发生改变的要素构成变更后价格。

1.3.3维持原价原则

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而言,在单价合同中如果投标人中标,其在工程量清单上所填报的价格就对合同双方都具备相应的约束力。即使因为招标人的过失导致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错项、错量等原因使得工程相应的子项需要变更,承包商也应当就自身在投标文件中对于原本项目的报价相对于平均市场价格的水平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工程施工中发生有关子项的变更时招标人完全可以遵循维持原价的原则,按照原本畸低价格与市场一般价格的相对比例计取变更后的子项价格,而不是现在承包人所普遍认为的对于这类变更应当完全抛开最初投标报价时的中标价重新订立项目综合单价[9]。维持原价原则指的并不是变更前后综合单价应相同,而是指变更前后的综合单价相对于市场价格应当维持相同的水平。如果承包商所报的综合单价是没有利润的,其报价行为应当被视为错误或者商业让利,因此变更后的价格应当维持同样的水平而不能完全抛开旧有的价格重新确定所谓“公平”的价格。事实上,正是这种重新确定“公平”价格的行为使得承包商“中标靠低价、利润靠变更”的投机行为成为可能。

1.4合理价格的内涵

对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所谓“合理的价格”应当由实际的成本、管理费用、其他间接费用和合理的利润组成。而这也是判定不平衡报价以及价格畸形的基本原理;但是,从合同与法律的角度来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所谓“合理的价格”与以上内容完全没有任何关联。所谓“合理的价格”在英美判例法下的“合理”所针对的并非价格本身,而是形成该价格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11]。因此,设置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规定的过程能够使得法律意义上“合理的价格”趋近于行业内所认为的“合理的价格”。更进一步的,我国法院、仲裁机构以及甲乙双方在面临相关问题时,所应当坚持的无疑是法律意义上的合理价格,而不是在法庭上追求工程意义上合理的价格,这样才能针对现有合同原则、体系及其条款的漏洞甚至是错误进行修正。

2 可视化识别与判定

从理性人角度出发,招标人在对外公开招标时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应当是尽可能审核其中错误和疏漏后的结果。换言之,此时的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并不能掌握工程量清单中可能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地方,而工程项目繁多的清单子项又使得评标委员会在短时间内想要审核所有投标人的所有投标子项成为了非常困难的事情。现有的研究往往建议招标人选择重点项目或者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但这样的方法难免造成疏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可视化识别的方式对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清单子项单价进行表达及对比,从而快速识别其中的价格畸形并展开更为深入的评审。

2.1判定基准

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可以识别为价格畸形,判定基准是有效识别价格畸形的基础,在实际的工作中,评标委员会一般采用两种类型的判定基准:2.1.1绝对水平

绝对水平指的是形成该子项所需发生的实际成本。从市场整体的水平上看,施工企业的人工、材料、机械费以及耗用量是相对透明且短期内波动较小的,尤其是主要材料价格。因此,用实际成本作为识别价格畸低的准绳是较为准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采用成本进行价格畸低的识别,这主要是因为评标委员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审查大量的清单子项并给出可靠的成本计量数据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实上,由于定额体系在局部上的不准确甚至大幅度偏离实际水平,工程项目在涉及局部变更时很少以定额为参照对象。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与成本数据的缺失使得绝对水平仅能针对少数子项使用,往往作为相对水平的补充和参照。

2.1.2相对水平

相对水平指的是在一次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确定一个相对基准用于识别价格畸形。

(1)加权平均值。该类方法有较多分支,主要集中在不同的权重赋予以及处理方面。但在实际的评标中,这类处理办法往往在权重赋予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任意性,而采用一些算法消除这种主观性因素往往又非常复杂且耗时[12,13],很难满足实际的使用需求。

(2)算术平均值。即简单地将统一子项中所有的投标报价加总并求平均值。采用相对水平作为判断基准往往简单、快捷、更具有操作性,在一次招投标中,除非业主有决心在流标之后重新招标,否则就只能在所有投标人中选择一个作为中标人。因此,相对指标虽然识别价格畸形的精度不如绝对指标,但是能够鉴别出那些不平衡报价程度较轻的投标人。

2.2设置囚徒困境规避判定盲区

采用相对水平作为判定基准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如果在某一清单子项中所有投标人均采用不平衡报价,相对水平也会因此而大幅偏离绝对水平导致价格畸形难以被识别[5];而如果大部分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而少数优质的投标人正常报价,则那少部分投标人反而会被识别为价格畸形而导致“劣胜优汰”的困局。

相对指标的这种劣势几乎难以用数学方法消除,需要与绝对指标相配合才能够识别大部分投标人所采取的投机行为。但绝对指标的获取往往在时间和成本方面难以令招标人承受,因此需要从评标体系上入手设立激励机制从而避免这一困难。即招标人在投标人投标时鼓励其主动提出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出现的错误及疏漏,对于主动提出这类问题的投标人在评标阶段给予更高的得分,而对于那些隐瞒该类问题并采用畸形价格的投标人则在该项上给予扣分。由于不同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各有所侧重,因此在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的问题后,除非存在大规模的串标行为,否则很难认定除自己外的其他投标人不会发现该问题,即在投标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投标人行为逻辑一般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设立正向和负向的激励机制能够有效地在投标人之间形成囚徒困境,实现其互相监督,共同提升合同质量的局面,如表1所示。由此,能够有效地控制投标人恶意利用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有效地避免相对指标在识别价格畸形方面的盲点。

表1 投标人的囚徒困境

2.3判定范围

对于价格畸形识别的难点还体现在判定价格畸形范围的确定上,即投标人的报价在偏离判定基准多大幅度后认定为价格畸形。价格畸形的判定范围在实际的工作和研究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研究文献均给出了不同意见。不同文献虽然在研究中给出了相应的判定价格畸形的量化指标,但均属于缺乏理论论证的经验数据,仅有部分文献提出了“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因而放宽了价格畸低的判定范围。基于此,本文认为在实际的评标过程中除非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分别就不同的清单子项确定相应的参考成本及价格,否则不可能实现对于不平衡报价完全、彻底的识别。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判定不平衡报价时,除了事先确定的成本外,并不存在真正准确的判定范围。换言之,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实际收到的投标文件确定相应的判定范围从而选择不平衡报价程度比较低的投标人。

3 可视化识别

在招标文件中附带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档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能够极大限度地提升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图片与表格所涵的信息量往往大于文字,并且更为简单、直观。利用Matlab、SPSS甚至是Excel都能够快速实现工程量清单子项价格的图表化表达,从而成为价格畸形可视化识别的工具。本文将以某装饰装修工程为例展示可视化识别的强大功能。选择装饰装修工程作为展示案例的原因在于这一类工程涉及较多的子项,并且投标人在装饰装修的标准选择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会产生较大幅度的价格差异,从而使得价格畸形更难识别,但利用可视化识别能够大幅减轻工作量、提升识别效率。

该案例(见图1)中共有A、B、C、D、E 5家公司参与投标,判定基准选择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数。

图1 某室内装饰工程价格畸形判定

图中横轴为工程量清单子项序号,纵轴为该项综合单价报价偏离判定基准的幅度。可视化识别能够非常直观地展示出各个投标人投标报价之间的区别,评标委员会可以以此为依据快速而准确地识别单个投标人所采取的不平衡报价手段,例如第1项中广西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可以非常明确地识别为价格畸高;在第6项子项报价中,价格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两极分化,沈阳C、D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现价格畸高而其余投标人出现价格畸低,因此需要评标委员会对该项进行深入评审。结果证明沈阳C、D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用不平衡报价产生价格畸高,进而拉高了该子项综合单价的平均值,使得其余投标人呈现出价格畸低。

最后,可以将各个投标人的价格曲线单独提出以统计价格畸形(见图2),并根据相应的图表确定相应的价格畸形判定范围,在本案例中所选择的判定范围是-30%~+20%,超过此范围的报价均识别为价格畸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就价格畸形分别向投标人发出询标函,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综合单价分析以及形成价格畸形的合理解释。如果对方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给出的综合单价分析中出现明显的低于成本价格的现象,则应当识别为价格畸形并在评分中扣除相应的得分。

图2 辽宁A投标人价格畸形识别

4 结语

不平衡报价作为一种投标报价技巧在国内外被赋予了完全不同的含义,而在时间型不平衡报价的基础上利用合同规则形成价格畸形的“中国式”不平衡报价策略已经被大量施工企业广泛采用,其存在和应用对工程项目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一是该不平衡报价策略直接产生了一大批奉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施工企业,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项目业主的经济利益;二是该不平衡报价策略所产生的所谓“低价”并不是施工企业管理能力、施工水平高于社会水平的表现,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实质上规避了招投标环节所追求的公平竞争;三是针对业主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错误与漏洞的子项报低价,通过变更谋求价格上升的行为违背了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权利及义务,损害了合同的公平精神以及商业道德。

因此,对不平衡报价所产生的价格畸形进行识别与反制成为了业主不得不面对的难题,承包商投标报价中的价格畸形产生了大量额外的交易成本、牵扯了合同双方大量的精力及时间、严重损害了业主的经济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此,业主方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有效的识别、遏制并根除价格畸形:一是采用“兜底原则”能够有效地封堵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漏洞,对于恶意利用漏洞以谋求超额利润的投标人加以限制和惩罚;二是在评标体系中建立激励机制能够在投标人之间形成囚徒困境从而有效地鼓励投标人主动提出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错误和漏洞从而获得工程合同,而不是在相关子项上采用不平衡报价形成畸形价格谋求超额利润;三是采用可视化识别的方法能够快速、有效地识别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报价差异从而判定价格畸形,评标委员会能够在短时间内对价格畸形加以识别、判定、询问和处理,从而大幅规避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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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Distorted Pricing in Construction Bid

XIE Si-cong,GAO Ping
(School of Investment & Construction Management,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Dalian 116000,China,E-mail:1661057820@qq.com)

On the basis of redefinition of unbalanced bidding and distorted pricing,the new variation principle is introduced to limit the tenderers' excessive speculation. Using visual detection tools to prevent distorted pricing quickly and accurately,on the premise of economic man and information asymmetry,a new motivation system is built to encourage fair competition between tenderers by realizing prisoner's dilemma. All of these methods could help the construction owner to avoid the increase of cost which caused by distorted pricing.

unbalanced bidding;distorted pricing;miscellaneous provisions;prisoner's dilemma;visualization

TU723.2

A

1674-8859(2016)05-023-06

10.13991/j.cnki.jem.2016.05.005

2016-05-11.

谢思聪(1993-),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工程管理,BIM;

高平(1961-),男,副教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工程价值管理,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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