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英(合肥华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51)
关于日照分析中主客体分析的研究与对策
李海英(合肥华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51)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因住宅采光权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文章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阐述日照主客体分析存在的缺陷,从约束范围、制定政策、补偿日照三个方面来探讨化解现实纠纷的有效措施,从而保障居民合理的采光权。
采光权;主客体;日照分析
随着城市发展脚步的增快,相对有限的土地资源也正被更充分的利用,而越来越高的容积率也造成了部分建筑的采光难问题。目前,我国关于日照的相关规范对日照分析的工作只起到原则性指导工作。我国幅员广阔,不同地区的日照分析标准也不一样,于是各地区针对日照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这里就以合肥市为例,探讨在满足国家规范及地方规范的要求下,而实际测量却与日照分析报告所列时长不一致的情况。本文对此问题做了粗浅的研究与探索,与大家共同商榷交流。见图1。
图1 合肥月半弯公寓二楼王女士家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自2013年7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通则》第十章附则中的附录C专门就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即客体范围和主体范围,见图2和图3。
图2 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图3 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通则》中限定的范围简单来说就是,“东西走向最大不超过50m、最小不小于30m和南北走向不超过100m”范围外的建筑,都不在日照建模分析之中。
我们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一组18层的高层建筑中其中一栋4#楼在大寒日8点~16点模拟太阳运动轨迹,建立模型,分别按照《通则》的要求确定客体范围和按照拟建建筑实际影响范围确定影响范围,两个影响范围作出比较。见图4。
由图4可以清晰的看出,按照《通则》确定的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只占实际遮挡范围的0.23,由此可见,客体的影响范围是有限的,是人为的将一部分实际存在的建筑因为客体范围的界定而被忽略真实存在,比如图4中4#原本影响1#、2#、3#、5#、6#建筑,通过客体范围的界定只遮挡到3#建筑,从而导致了一部分住宅在满足日照设计规范,但实测时却远远达不到大寒日2h的标准,这是导致日照分析报告和实测有冲突的主要原因。同理,根据《通则》确定的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也是有限的。
图4 被遮挡建筑客体范围与实际被遮挡建筑范围比较图
日照软件的设计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为设计提供便捷的渠道,与传统的日照分析方法相比,彻底地消除了人为的因素,既提高了审批结果的准确性,还改善了管理手段,提高了管理水平,然而主客体范围的不合理界定又人为缩小了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
诚然,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的限定是现阶段政府为了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但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因为不合理的设定范围或其他原因而剥夺城市居民合理的采光权。每一户都应当满足大寒日日照2h,每一户的采光权都不能忽视。《通则》中对于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是最低规定,只能作为批准规划的参考数字。”如何在提高土地利用的同时,又能化解现实因日照分析方法带来的尴尬局面?
4.1 约束范围
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的设定是在人为的缩小遮挡建筑的范围,与真实情况相矛盾。化解日照纠纷的对策之一就是要重新界定遮挡范围。界定遮挡范围应站在公正的立场,调整利益关系,不论利益主体是政府还是企业,利益相对人是企业还是公众,均需保障《物权法》赋予他们最基本的权利。
4.2 制定政策
在很多旧区,建筑密度大、建筑低矮,新的居住建筑满足自身要求尚且实属,要在这类区域中建设高层建筑,保证周边建筑满足日照要求,对开发商和设计院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很多情况是规划方案如何调整,都不能满足要求。
第一,弹性日照标准。政策制定者可以对旧区建筑的日照标准要求有所降低。而对于新的居住建筑,在新区范围内,因不同建设项目或者同一建设项目内建筑互相遮挡,政策制定者可以允许一定百分比的住宅日照标准可以降低至大寒日1h,但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该住宅的日照情况如实告知购房人,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制定补偿政策。对于周边建筑的影响,因为补偿无法协调问题最终使得开发者为了满足周边建筑而不得已降低楼层的案例屡见不鲜。《通则》虽提到建筑单位可采用补偿或置换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但合肥市并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以至于建设单位与住户之间时常因补偿标准达不到一致而引起纠纷。
政策制定者可制定居住生活建筑日照管理办法明确补偿标准,可以具体到影响的每平方米和每一分钟,减少纠纷,规范市场。
第三,规范审批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日照分析报告制作单位的业务管理,应委托具体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本市建筑项目的日照分析的审核工作,从而进一步把关日照分析结果。
4.3 服务居民
本质上看,日照补偿是以牺牲日照权为前提,在利益基础双方都认可的基础上得以实施。对于日照受害人来说是日照不满足的补偿,从日照影响主体的角度来说是一种日照不满足的变通方式。但是实际情况,日照的协调往往是多向的与高难度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告知权力。对于周边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告知日照受害人,并采取补偿与置换方式或与住户达成协议,将其作为管理申报材料的一部分;对于建设项目的内部影响,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户数及坐落。
第二,即时公示。一个新建工程,在建设之前应该对周边居民进行公示,让周边居民一开始就对新建工程情况对自家房屋的影响进行了解。对于在建工程,因为修改方案导致对周边住户日照影响有改动的也要即时进行公示,一定要让居民享有知情权。
第三,听证制度。居民对于日照情况不满意时,要即时启动听证制度,即时解决困扰居民的问题。
日照与人们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影响住宅的品质。我们如果能从方案布局、日照标准、补偿标准等多方面来解决日照问题,这将有利于日照分析工作的开展,保障居民合理的采光权,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TU113.4+1
A
1007-7359(2016)02-0024-02
10.16330/j.cnki.1007-7359.2016.02.008
李海英(1985-),女,安徽合肥人,毕业于安徽建筑大学,学士;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