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敏
(713800 三原县人民法院 陕西 咸阳)
试论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张 敏
(713800 三原县人民法院 陕西 咸阳)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将法治大门向全体群众敞开,做到了“有案必立”,对弘扬法治观念,推进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的“立案难”苦恼。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是我国法制领域的一大突破,是在全国范围推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本文从立案登记制度的发展入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发展历程;完善措施
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健全,立案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从调查的结果看,低级、中级法院的立案数量远远超过其他时间段,民事诉讼案件占到60%以上。这说明立案登记制度发挥出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对满足人们的诉讼请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案制度的推行也给各级法院增加了工作量,案件中也存在恶意起诉行为,给整体法治建设活动的发展带来困扰。因此,开展对立案登记制度的研究就显得十分有意义。
在2015年之前,民事诉讼案件采用“立审合一”的管理办法,将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合格后再立案,导致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无法获得立案权限,民事问题得不到法律渠道解决。很多民事问题的处理需要借助媒体、上访等其他方法,甚至通过武力手段解决,给整个社会的和谐性添加了不确定因素。在2007年,江伟教授提出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争取做到民事诉讼有求必立案,让群众充分享受法治建设成果。这种立案制度的提出,给民事诉讼管理带来新的发展方向,彻底打破了“立案难”的客观现实。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案件进行登记,对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立案的诉讼请求,应立刻收集材料,并标注时间形成文字材料。这样的审查立案登记制度具有明显优势,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及时处理:
(一)民事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改革后,法院放松了对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要求,希望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处理民事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程度。这样就会导致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和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甄别工作的增加,让基层、中层甚至高层法院的民事诉讼陷入繁重的工作泥潭,影响到其他真正需要处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立审分离”是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法律完善的重要体现。在保障其他公民利益的基础上,加大对虚假恶意诉讼请求的管理值得研究。
(二)民事诉讼内容的琐碎性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运行大大增加了民事诉讼管理的工作难度和工作总量。部分诉讼内容涉及面很小,关系到的利益关系也比较少,但难以妥善处理,审理跨度时间长,双方都不退让;另外部分民事诉讼案件时间久远,缺乏足够的证据,难以在法律层面给出最科学的审判结果。这些难决断的民事诉讼案件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深入开展而越来越多,逐渐成为基层、中层法庭的审理难题,给整个民事案件裁判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如果不能及时处理这些简单问题,就会形成社会群众的认知危机,减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一)建立立案登记制度的配套制度,形成完善体系
立案登记制度大大减低了民事诉讼的“门槛”,为更多的民事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途径,维护着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合理的诉讼和恶意诽谤诉讼应该建立惩罚措施,让其对占用国家法律资源、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负责。除此之外,民事诉讼体系的完善和改进可以为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裁决的公平、公正有着积极帮助,让法庭转变成为法律之下的法庭,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有法可依,每一个过程都具备详实的记录。只要保证每个细节的合法,才可以保障每一个人合法权益。
(二)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分类处理
民事诉讼关系到国计民生,与百姓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种类繁多,掺杂着地方的民风民俗,部分案件难以通过法庭解决或者难以在短时间解决。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对民事诉讼案件的性质和属性进行有效的分类,分给法院的不同处理部门,也可以借助其他国家部门力量进行协助,以便快速解决民事问题。对涉及范围大、问题严重的诉讼案件进行特殊对待或者上报,请求更加一级法院进行处理;对范围小、性质不严重的琐碎民事纠纷采用亭庭外和解方法处理,如果处理无效,再开庭审理,并采用国家强制力辅助法院判决。
(三)加大纠纷处理与诉讼案件的结合力度
立案登记制度正式实施后,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工作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完这些案件。在民事诉讼请求中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大大缓解法庭工作量,通过纠纷解决机制将简单的案件进行处理,来减轻法庭处理的工作量。纠纷解决机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也需要进行全程记录,避免纠纷解决机制结果的不合理性。如果双方不同意处理结果,仍有权利申请开庭处理。这样的处理过程,可以有效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还可以为诉讼者提供解决方案甚至解决诉讼问题,具有较强的推广性。
立案登记制度使得民事诉讼请求得到了有效处理,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大进步。这种立案登记制度最大程度上满足了诉讼者的请求,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减轻了诉权和审判权之间的矛盾,敞开了法治世界的大门,彻底去掉了立案“门槛”。
[1]宋春龙.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要件的缺失与重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
[2]江必新,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杨荣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与立法意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