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龙 陈 立
(430200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蔡文龙 陈 立
(430200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
公民环境权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方面。在实体权利方面主要表现在与公民直接人身及生存生活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来说是,清洁的用水权利、享有的干净空气权、采光、通风和眺望权以及清洁环境享受的权利等。程序权利主要包括公民享有的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知情权、环境保护及利用事务参与权以及享有的对环境保护利用监督权利等。
对我国来说,我国在《宪法》第26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通过宪法确认以国家义务的形式总括公民环境权的存在。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权力的救济主要包括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所以用通常的救济途径来实现权力具有一定的困难。《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是个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具体的侵害,如果公民将将来可能发生危害的环境危害侵权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事实依据,没有相关法律的保护,这也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公民个人在遇到类似环境侵权行为,就会寻求其他的方式来实现权力,例如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公民对与自身环境权利救济是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方式来寻求权力的实现。具体原因来说:
第一,社会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是造成公民环境权侵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中,部分企业主为追逐更大利润,在环境治理方面减少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不支付因企业生产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治理对价甚至不进行后续污染治理。不治理污染,被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概率和制裁效果不高,违法、犯罪成本较低。
第二,政府内部监管机制上的失衡对公民环境权侵犯行为得不到很有效的制止。在环保污染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保障上,地方行政机关组成部门管理人员依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地方政府任命,部门的工作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主要靠地方财政拨款。地方官员相对重视经济效益、对环境监管缺乏忽视。
第三,公共政策实施保障的不到位使环境侵权事件发生后维权行为缺乏法律支持。一是在宪法中对公民环境权规定保护缺失。二是公共政策的规定的失衡。就公共政策的相关主要规定来说,是更加注重经济效益的发展,这种侧重注重经济发展的模式会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三是在立法层面来说环境保护立法的不健全。
第一,政府环境监管机制的系统完善。一是健全政府监管机制。为。二是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地方政府和企业尽可能全面、详尽地公布环境信息,降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成本。三是建立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来监督企业、地方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积极引导社会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绿色环保生产模式。严格绿色标准与认证规定使环保型企业获得发展优势。通过倡导绿色消费,制定相应绿色标准,通过相关权威绿色认证和对应的严格绿色认证标志审核程序,杜绝绿色环保认证发放环节的违规操作,严格打击假冒绿色产品行为,从而维护绿色认证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保障环保型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优势,使环保企业获得差别优势利益。
第三,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与环境权意识,改善扩充公民环境事项知情权、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参与权与公民环境的监督权。公民具备了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公民就可以充分地参与到政府的行政规划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扩大和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与环境请求权可以有效促进政府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也能使环境开发企业在限度内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只有通过严格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和公民监督机制来完善市场制度缺陷和问题,才能使生态环境资源发展走进合理渠道。
对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和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对生态资源的作用和价值进行多元化考虑,从而调整并合理分配对环境资源利益需求不一致的团体。通过以上分析也说明在政府行政规划中要建立以持续发展的理念,同时建立与公民充分沟通和交流的渠道,保护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在你环境保护和生态规划中的交流,构建新型的环境治理和服务理念。同时政府也要以科学的视野和精神来听取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声音,将民意的表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以此为基础,也能够逐步建立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保护诉讼制度,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相处。更好的保护公民所享有的绿色环境生存生活权利,通过对个人的保护推动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绿色发展,推动美丽中国的建设。
[1]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周训芳:《环境权论》[M].法律出版社
[4]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5]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汪劲:《环境法律理念与价值追求》 法律出版社
蔡文龙: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陈立: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注:本文系2015年度武汉东湖学院“东湖未来之星”基金项目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