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梦遥
摘 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一种新兴的交通服务方式应运而生。互联网专车服务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舒适的服务,但同时严重的打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加之全国范围内尚未统一监管标准以及改革方向,使得这个新兴行业频频遭受挫折,尤其是没有获得营运资质的私家车从事专车服务的合法性争议不断。本文从专车的性质出发,扩展到其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专车服务;私家车;互联网
一、专车性质
(一)概念辨析。专车服务业务是指消费者利用手机打车软件预定非正规的出租车为自己服务的业务,车辆以舒适的中高档车型的私家车为主。“黑车”是指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而从事有偿客运服务的非法运营车辆。同样是未取得营运资格,但是专车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1)专车的起步价和里程单价会在打车软件上显示,价格机制透明;(2)在专车成功接单后,乘客的起始地和目的地信息都会有记录。在行驶过程中,打车软件也会通过手机的 GPS 功能将专车的行驶路线记录下来,做到有据可查;(3)用于专车服务的车辆会经过严格检查,司机也要通过资质审核和岗前培训;(4)打车软件公司为乘客提供保险。
(二)运营模式。目前,专车服务的运营模式大致有三种。一种是专车公司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动派遣机构提供司机并审核司机的准入资质;①专车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约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车辆,专车司机直接支付租金。最后专车司机通过专车公司提供的打车软件同时提供劳务服务和汽车租赁服务相结合的专车服务,由消费者从结合的成果中进行综合选择。第二种运营模式是专车公司向自己招聘的司机提供车辆,再向乘客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第三种运营模式也是目前最有争议的专车服务——司机自己带私家车加盟专车公司,实际上就是司机和车辆通过专车公司的“形式审查”,并且司机在参与专车公司的专车服务培训之后就可以通过打车软件进行有偿的客运服务。
二、私家车提供专车服务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一)专车不具有营运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车服务类型类似于出租车的经营方式。相比较而言,我国出租车行业属于特许经营,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规范,其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然而,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在上牌照时已经确定了其非营运的性质,即根本不具备运营载客的资质。尽管交通部在2015年肯定了专车服务对满足客运市场需求的积极作用。但对于提供互联网专车服务的私家车,各地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均依据现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私家车提供互联网专车服务的行为仍然属于非法营运。
(二)专车的安全性无保障。较之有正规运营资质的传统出租车而言,专车服务的安全隐患不容被小觑。尽管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专车服务中还未出现过强奸、抢劫等恶性犯罪事故。但在专车盛行很多年的美国、印度等国家已经发生过类似刑事犯罪事件。除去乘客的安全隐患外,专车的车辆安全以及保险问题也是值得被关注的。传统出租车相比较以私家车为主的专车在车辆检查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同时在乘客保险方面而具有运营执照的出租汽车一定有强制运营保险,为乘客提供更为安全的保障。在这方面专车确实无法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三)专车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专车是通过某类打车软件平台来实现与乘客之间的乘车服务交易。如今打车软件的种类各式各样,其与专车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有些专车与打车软件运营商属于隶属关系,专车与该打车软件运营商之间签署的是雇佣合同。而有些专车与打车软件运营商之间是一种类似于“委托合同”的关系。②专车司机仅将自己的私家车信息交给打车软件运营商,委托运营商在专车和用户之间建立沟通平台。由于关系的不确定性,从而使责任主体不明确。尤其是在第二类关系中,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车主具备主体资格,在服务过程中发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中专车司机无法独自完成赔偿责任时,该打车软件运营商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相应的追责制度,明确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方式。在专车司机和专车公司之间建立起一定的法律关系,规定在司机提供专车服务危及到乘客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由专车公司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完善建议
(一)规范专车服务市场。由于没有得到正式的承认,专车服务没有被纳入到现行的政府监管体制下,使得目前的专车服务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专车公司自己作为车辆提供者时,管理者就需要考虑是否应该要求专车公司获得汽车租赁的资质或者相应的行政许可。笔者认为这种经营模式要想获得合法的认可,必须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而且要建立相应的追责制度,明确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方式。
另外我们还要明确专车服务和出租车服务是否需要以服务的消费者的层次不同而明确划分市场。专车的出现无疑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但专车服务的出现确实满足了乘客的高品质、差异性、多样化出行需求,推动了市场资源配置,缓解了打车难问题;为广大私家车驾驶员带来新的运营模式,使其收入更有保障;同时也为打车软件等相关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因此,可以从收费标准予以区别不同消费层次的市场。规范专车服务市场,逐渐使当前的客运服务市场转变为自由竞争的市场。
(二)规制市场监管主体。私家车从事专车服务,从其性质上看应属于道路运输行业,由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专车车辆应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营运汽车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参与运营的司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车辆与司机达到标准后才可以投入专车运营中。在打车软件运营商方面,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登记和设立的形式审查,确保其符合《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经营。在审查专车司机资质的时候,为保证乘客的安全以及行业的稳定,应由公安部辅助开具司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严格专车司机的准入条件。各个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应协助配合其他机关的工作。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管理专车,这个《征求意见稿》肯定了专车的合法性。尽管这个《征求意见稿》弥补了我国在专车方便的法律空白,但从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上看,很大程度上是在用监管出租车行业的办法监管专车,而事实上专车与出租车是有很大区别的。制定主体应当进行充沛的调研来保证法律的可行性。从该《征求意见稿》所表现出的问题来看,我国应该制定符合现阶段专车服务运营的新法规。
四、结论
一项新事物的诞生必须有其适应的过程。私家车从事专车服务变成合法的存在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前进方向的。我们要用合理的法律规范来管理,其法律规范的内容应符合当前已形成的管理专车的习惯这一实际情况,对于立法的制定我们不能操之过急。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
① 刘佳:《专车服务的合法性辨析》,《法制与社会》,2015.9
② 周梦思:《对专车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法制博览》,2015.07
参考文献:
[1] 周玉池,约租车的罪与罚[J],中国民商,2014(9)
[2] 莫岱青,“互联网+专车”叩响法律之门,计算机与网络,2015(8)
[3] 胡庆波,专车第一案:专车与法律的碰撞[J],法律与生活,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