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品安全风险特点的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

2016-11-09 01:44
食品科学 2016年19期
关键词:共治主体食品

杜 波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从食品安全风险特点的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

杜波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从食品安全风险特点的角度出发,探讨风险的管理控制方法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路径之一。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控制以达到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不仅是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出发点,也是该制度追求的 最终目标。因而提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应是“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共享”的制度构想。遵循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有助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实现。

食品安全风险;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共享;原则

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意在动员全社会参与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各尽其责,各显其能,成为食品安全的监督者和受益者。“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为一种理念被正式提出,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由此看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提出。何谓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为何要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如何构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等问题是研究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生物学、卫生检疫学方面的问题,更是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法学所面临的问题”[1]。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有的学者从食品安全的源头及食品安全链上的各环节入手,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2]。也有人从主体行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角度,分析生产者的行为、消费者的行为及政府监管活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3],以找到相应的对策。这些研究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本文拟以食品安全风险的特点为切入点,探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客观依据,并据此提出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共享”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设想,最后提出实现法律制度构想应贯彻的基本原则。

1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客观基础

1.1食品安全风险的特点

与食品安全相对的是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是指食品对公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食品安全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1.1不确定性

风险可以理解为“在给定的条件和某一特定的时期,未来结果的变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以及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有限性有关。表现在:一方面,不同的主体站在不同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这一未来结果进行预测的过程中,对引起食品安全风险的不确定因素的认识有差别,有时甚至会形成截然相反的认识。例如,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总体评价较低。近年来我国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国民(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表示担忧,并认为食品安全形势在恶化。而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2010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检测的合格率都在96%以上。中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出口食品在国外的检测合格率也在90%以上”[4]。食品安全风险形势总体乐观。公众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形成极大反差。另一方面,大规模侵权损害具有不可预测性,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潜伏性[5]。增加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风险认识的难度,使建立在已有基础上的知识、手段很难对风险做出全面、准确的认识、判断。

1.1.2广泛性、复杂性

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过去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自然界,多为自然力量所制造,而当代社会的风险却更多是由人类自身活动所造成的,是人类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进程当中,自己给自己制造的[6]。食品安全风险也无处不在。张艳等[7]认为,从食品生产到消费的整个产业链来看,将食品安全质量的影响因素归纳为产地环境污染,生产过程污染,食品加工过程中运用新原料、添加剂、新工艺引发的污染,食品在运输、贮存和销售环节可能产生的微生物污染等。食品产业链越长,包含的环节越多,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概率就越大。从主体的行为看,“食品安全风险是生产出来的”。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源头。

1.1.3后果严重性

食品安全风险与食品安全问题有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风险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冀玮[8]认为,只有在食品安全风险没有得到控制,而对人们产生了实际威胁的现象、状态或情况,才形成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状况产生不满,给食品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损害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9]。

1.1.4相关性

在食品安全链上,食品安全各主体相互依赖,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也相互联系。某一主体行为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可能会殃及食品安全链上的其他主体。食品安全链上某一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也会波及其他环节乃至整个食品安全链。

1.1.5可规制(管制)性

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包含两个层面含义:一是基于食品安全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这种客观存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予以判断、评价。食品风险评估就是一种方法,“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基础,指一个包括在特定条件下,风险源暴露时将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不良效果的事件发生可能性的评估,风险评估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10]。第二层意思是在采用科学技术方式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管理控制的政策、法律措施。为了找到食品安全风险,对每样产品都逐个检查是不现实的[11],需要找到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规律,并且找到控制风险的政策及法律措施。因此,食品安全风险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各种技术、管理手段、法律手段将其相对确定。本文在第二个层面上进行探讨。

1.2规制食品安全风险的范围、主体和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的特点决定了规制食品安全风险的范围、主体和方法。

多数学者认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食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指交易双方占有有关交易信息的不均衡,一方比另一方占有的较多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的地位,而另一方占有较少的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12]。市场经济是一种信息有限经济。有限的信息意味着失误是会出现的[13]。食品安全信息是联系食品安全链上各主体共同行为的纽带。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上的每个环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存在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料供应商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生产者、加工商、批发零售商与消费者彼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生产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下级管理者(代理人)与上级管理者(委托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环境污染与新型生产技术的出现要求生产者、管理者、消费者具有更多更明确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等[14]。客观世界中有大量的食品安全风险存在,但并不意味着所有这些食品安全风险都会演变成食品安全问题,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食品安全风险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转变成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有的放矢地规制可能转化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那部分食品安全风险,既可以节约规制风险的成本,又可以提高规制风险的效率。规制食品安全风险的需求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供了清晰的范围。

在食品安全链上有众多的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业的检测检验机构、食品企业、媒体、消费者等。从逻辑上看,只有在食品安全各个主体控制好各自的食品安全风险后,整体的(全社会的)食品安全风险才有望得到有效控制。由于社会分工使每个人、每个企业专门从事某一特定业务活动,特定的人或者企业一般只掌握与自身业务范围相关的知识,而对其他领域的业务知识缺乏了解。专业化的社会分工进一步加大了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再加上囿于人的精力和时间的限制,人们不可能对所有的知识都有所了解,这样就会增大食品安全风险演变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机率。食品安全风险的客观性决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的主体是多元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永建[15]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第一,食源性疾病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第二,食品生产者制假造假造成的;第三,由于管理不当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风险是生产出来的,因此,规制食品生产者的行为是规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针对个别食品生产者的违法行为,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专项治理。随着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的实施,已经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遏制食品制假造假、有毒有害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从食品安全的发展趋势看,食品安全犯罪不可能消失,我国进行食品安全的“专项治理”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由生产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这就提示我们仅靠单一手段规制食品安全风险,效果差强人意。食品安全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时期和或同一时期的不同阶段,风险的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采用已有的固定模式管制食品安全风险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对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客观上要求规制的手段、方法要随着风险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从食品安全风险的角度探讨食品安全,可以更加全面地认识食品安全,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找到管理、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点所在。因此可以说,对食品安全风险认识的深度,影响选择与制定管理、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方案,影响食品安全总体目标的实现。

2 “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共享”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构想

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事。从词的组成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由“食品安全”和“社会共治”两个部分构成。“食品安全”可以指食品安全问题,在本文中是指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而“社会共治”指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由此,提出规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方案就是“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共享”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

2.1人人参与

“人人参与”即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法学术语,“人人参与”是指食品安全链上的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去。“人人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公众、公众参与的目标、公众参与的事项、公众参与的方式等内容。

公众指食品安全链上的各个主体。顺应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需要,参与的主体应当不断地扩大。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改变政府是单一的食品安全管理者的状况,吸引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消费者、公众、企业等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中,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由于我国尚没有公众参与的专门法律规定,公众的范围是否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公众参与的事项指规制食品安全风险相关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食品安全信息。具体包括:围绕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与供给,消费者需要获得普遍增强公众的健康素质[16]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强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构筑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17],需要生产经营者及时提供、公开与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采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措施,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建设[18]。发挥民间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使公众获得另一个信息来源渠道,从而有助于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出科学的认识和理性的判断[19]。

公众参与的方式,改变“自上而下”、被动的食品安全信息传递方式,构建“自下而上”的、主动的、引导多元主体参与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机制。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是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体制障碍,从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走向社会共治模式,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改革的必然选择[20]。

食品安全是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同心携手、共同治理[21]。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是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22]。忽视公民参与,已经不能适应食品安全治理的复杂性、艰巨性的要求,而且导致管理效率低下[23]。所以,“人人参与”是多方主体参与,多种要素发挥作用的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24],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其实质是从由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上下结合、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治理模式[25]。“人人参与”回应了管理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吁求,制度的构想具有合理性。

2.2人人负责

“人人负责”,是指食品安全各个主体的主体责任,即各个主体对各自的食品安全风险负责。食品安全各主体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对行为的结果负责,对整个食品安全负责。主体责任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核心,主要涉及调整多元主体的众多利益关系;规范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法律调整方法的选择;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实效等内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外的食品安全治理实践证明,法律手段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有效的方法。调整和规范众多主体的多元利益关系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难点问题。从宏观上可以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管治法律制度建设[26]。

运用法治的思维指导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的构建,需要在法律规则中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法律责任[27]。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是通过权利、权力、责任的公平合理配置建构的法律体系。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对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监督权、举证权以及知情权[28];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规定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实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法律主要通过赋予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方式,通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其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最严格的科学监管制度,引导各主体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通过对检验机构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发挥检验机构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技术监督作用;对新闻媒体,赋予新闻媒体舆论引导、监督的责任。“人人负责”一方面体现了“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个别违法行为的制裁。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在各主体间的有效传递,以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不畅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共治”客观上需要多元主体的一致行为,即“协同”。协同是指各方相互配合,共同做某件事。但多元主体采用多种方式管理控制各自的食品安全风险,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采用什么样的法律调整方式,以适应调整和规范众多主体的相互关系,调整和规范众多主体多元利益的需要就十分重要。强制性的法律调整方法调整社会关系具有惩罚性、事后性的特点;参与性、促导性、倡导性的法律调整方式调整社会关系具有事先性、综合预防性的特点。由此,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需要两种法律调整方法相互配合,以此协调食品安全链上各主体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公布等共同行为,以此矫正生产经营主体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缓解市场的外部性问题,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东山寺因寺而名。这座始建于唐朝的寺庙,位于宜昌城的东山之颠,以其壮美雄姿和香火悠远占尽风水,佑福宜昌,成为千古名刹,曾被誉为夷陵八景之首。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与各个主体落实各自责任有至关重要的关系。“人人负责”中的负责是指综合责任,需要依据行为人的不同,其行为方式、性质的不同,区分行为人的行为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责任中应突出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社会性、不对称性等责任特点。强化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知和教育,形成政府监管、生产者自律与消费者觉醒的共同责任体系是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径[29]。

2.3人人共享

“人人共享”(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安全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各主体共享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成果。

在法律制度中,首先是指各个主体依法享有获得、使用食品安全信息的权利。对食品消费者来说,“民以食为天”。食品的重要性体现在能够满足人们生存的需要上。保证食品对人体无害是对食品最基本的要求,是食品的本质属性,也是消费者最关注的利益。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了解往往是通过对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的了解。在食品生产中,生产者具有掌握食品安全信息的优势。虽然如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不是根本对立的。为了实现食品的价值,生产者按照消费者的需要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便于消费者判断食品的质量在某种程度上是可行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获得人们的信赖与支持,也需要掌握管理食品安全信息,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在各个主体间的畅通。

“人人共享”还指各主体享有良好的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安全状态、食品安全水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目标是维护食品安全,可分为近期和终极目标。现阶段,我国突出的问题是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畅通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近期目标。通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的施行,解决当前社会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使食品安全链上各个主体的相关权利得以实现。法律制度终极目标是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使全社会成员共同享有规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成果。

“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共享”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是众多食品安全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制度,是以食品安全信息作为联系各主体的纽带,以法律责任作保障,在各主体之间建立互动机制,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30],最终实现人人共享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成果的一项法律制度。若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比作是大厦的建设,那么“人人参与”是制度的基石,“人人负责”是制度内容,“人人共享”是制度的目标。通过使全体人民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实现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是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意义所在。

3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31]。“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共享”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1食品安全至上原则

食品安全是我国进入小康社会的标志。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可谓一餐一饭,关乎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32]。食品安全至上原则不仅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遵循的首要原则,而且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还是贯彻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从构建到制度实施,到社会效果判断整个过程的指导思想,更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

3.2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食品安全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各种损害。预防为主原则,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萌芽、形成、及未来的变化趋势事先做出的应对措施。主要是食品安全各主体对新产品、新技术的认识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在食品安全链上的各个环节因食品安全信息不畅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依据相关数据科学预测出来的,未来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采取的预备措施或方案。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一些新食品、食品生产工艺不断出现。若凭借已经拥有的经验难以对新的食品、新的加工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做出全面评估、判断,及进而采取控制风险的方案,则需要提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如加快食品安全信息的传递,可以缓解消费者的恐慌情绪对食品安全评价的影响。预防在生产环节中的风险转换为食品安全问题,国际上普遍应用的食品安全预防规范主要有:良好农业生产规范、良好生产操作规范、良好卫生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33]。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由法律规定,相关部门除了需要公布与预测出风险相关信息外,还应对与此相关的应对风险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公布。

3.3信息公开的原则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不是简单的“自上而下”的食品安全信息“供给”。食品安全信息监管和横向的监督不能满足生产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息需要。从满足食品安全参与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出发的“自下而上”的食品安全信息“供给”,以及政府、食品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含义[34]。

为了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造成的损害,减少失误,许多国家政府采用“信息披露”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披露一方面是由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强制生产者向市场提供真实的、全面的信息,另一方面是由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以“官方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要求。而且官方信息还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根据学者的调查显示[35],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中,消费者反映“对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信任度最高”。

公布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信息传递本身的要求。信息是一公共物品,政府有责任提供必要的信息,降低组织(或个人)获得相关信息的费用[13]。因此,有必要在信息披露前后采取法律上的控制措施,减少其负面性影响。同时,应当以信息披露的使用为契机,争取公众的支持,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规制,最终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36]。

3.4政府主导(引导)的原则

政府主导的原则要求发挥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主导(引导)作用。

对多元主体的多种行为的引导不仅是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满足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改革的需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现行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的突破[37]。“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38]。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实践经历了从政府主导的单一监管,到以政府为主体的管理,再到整合多方社会资源、动员多方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的历程[39]。动员多方社会力量的引导者只能由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担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以政府为主导,要在不遗余力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唤醒和激发每一个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和全社会的正能量[40],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激励引导政策[41],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在各主体间的畅通(图1)。

图1 食品安全信息传递Fig.1 Food safety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当然,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引导需要依法引导,即在法律范围内的引导。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无论是私人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握权力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42]。

食品安全信息关乎食品安全链上的每一个主体,影响每一个主体的行为,因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每一个主体的共同参与。由于各主体根本利益一致——都是为了实现食品安全,就为法律调整提供了可能性,也进而为法律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能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规范,采用引导的方式协同食品安全链上各主体行为,有利于整体食品安全的实现,有利于各主体共同享有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成果。

4 结 语

“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共享”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构想,是以“以人为本”为指导思想,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尝试提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众多主体参与,众多主体的主体责任问题;在法律调整方法上,强调运用多种法律调整方法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制度构想。从理论上看,贯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权利,规范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行为,提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使社会成员共享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成果;解决我国当前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制度方案。但在“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共享”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构想中,运用经济法调整方法指导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的建设;确定生产者的经济法责任等理论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实施的社会效果还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相配合才能得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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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of Co-Regulation in Food Safety Governance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ood Safety Risk

DU Bo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Beijing 102206,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ood safety risk, the measure for managing and controlling risk is one of the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food safety. Food safety in the whole society which is under the control of food safety risk is not only the starting point but also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legal system of co-regulation in food safety governance. Therefore,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system should consist of three parts: public participation, main responsibility and shared rights. Follow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co-regulation in food safety governance will be helpful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co-regulation in food safety governance in China.

food safety risk; public participation; main responsibility; shared rights; principle

10.7506/spkx1002-6630-201619044

TS207.7

A

1002-6630(2016)19-0263-06

杜波. 从食品安全风险特点的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制度[J]. 食品科学, 2016, 37(19): 263-268.

DOI:10.7506/spkx1002-6630-201619044. http://www.spkx.net.cn

DU Bo. Legal system of co-regulation in food safety governance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ood safety risk[J]. Food Science, 2016, 37(19): 263-268.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DOI:10.7506/spkx1002-6630-201619044. http://www.spkx.net.cn

2015-12-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FX009)

杜波(1964—),女,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E-mail:messaged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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