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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机制政策体系,为如期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意见》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权益流转机制;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到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衔接、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建设用地供应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机制政策体系,区域和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更加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为如期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
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发布实施后,我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另一项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10月13日发布,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什么、怎么评”提供统一的评价尺度和方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是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监测监管、促进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的一项重要手段。《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的目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的整体评价工作。《规范》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时点为每年年末和规划期末,评价对象为各级行政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情况,评价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建设成效、建设管理和社会影响等五个方面,评价指标划分为三个层次。为体现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特点,《规范》将三级评价指标分为必选指标和备选指标,并给出了84个评价指标的涵义、采集方法、评价标准和评分规则等,其中必选指标29个。《规范》首次提出了“建设质量”概念,并将工程质量目标和耕地质量因子分解到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6大工程中,共提出了23个评价指标,其中必选指标11个。《规范》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系统科学、可扩展、可操作、实用等原则。各级政府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工作,上级政府应对下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成果进行总体评价和抽样复核。评价结果是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和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规范》的发布实施,为落实“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为构建“中央指导、省负总责、县为主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管机制,落实“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要求提供了重要的工作依据和抓手。
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修订后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根据《办法》,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办法》,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的职责包括: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为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办法》要求,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依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提供非公益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汇交人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对于不依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处罚措施,《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来处理,即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近日,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全省属于《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11大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为推进加工贸易省内梯度转移,《意见》鼓励“退二进三”,盘活土地资源。杭州、宁波、嘉兴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转移到省内中、西、南部具有资源优势地区的,转移腾退用地经批准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推动企业入区集聚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对于区外企业入区、转移腾退用地的,经批准也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意见》提出,培育100家符合全省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效果明显的加工贸易示范企业。到2020年,全省加工贸易主体不断扩大、实力增强,高端制造业及其配套服务业加工贸易比重明显提高,各类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优势凸显,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质量明显提高。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资金整合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全力支持贫困县土地整治资金整合,用好财政涉农资金,集中力量帮助33个贫困县“脱帽”。广西厅明确,贫困县资金整合的范围自治区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市、区),资金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资金整合坚持以县为主体,统筹资金的主要权利在县级。同时,按照“好而快、优则先”的原则,竞争性分配土地整治资金,重点向农业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重点贫困地区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大力实施土地整治扶贫工程。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整治项目,可依政策规定将不超过工程施工费15%的项目资金用于项目区内村庄整治,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广西厅要求,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土地整治资金下达后,相关县要完成相应下达的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提质改造等工作任务,抓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强化土地整治廉政建设,确保国家下达广西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10月8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高度重视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做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合推进的协调机制,共享共用监测网络。据了解,福建省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已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按照建设要求,福建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建设地下水自动化监测点356个,每个县(市、区)至少布设2个,主要监测地下水水位、水温及水质,其中国土资源部门301个、水利部门55个,单点建设面积4-9平方米。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监测点选址、落地、孔位施工、站房建设、仪器安装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级水利部门要公告明确监测井施工建设及实施监测不需办理取水(凿井)许可手续。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测井保护及后期维护工作,确保地下水监测工程长期有效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可用。
云南省政府近日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2017年前,云南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将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严禁借“养老设施用地”变相进行商业地产开发。在用地政策扶持方面,《纲要》提出,各级政府要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规模,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上优先安排保障。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优先保障,采取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
截至9月28日下午4:00,山东省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运转,全面实现“停发旧证、颁发新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山东省实现全覆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全省落地,提前完成年底前全面颁发新证的任务。为规范不动产权证和证明颁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年初印发了《山东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基本条件》,从登记机构建设、登记窗口设置、登记档案资料移交、登记信息化建设等5个方面对颁发新证提出了明确要求,坚决杜绝因基础工作没做好导致颁发新证困难、“新开旧不停”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了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高水平、高质量,确保依法依规登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的要求,坚决砍掉各类不合理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供,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同时,山东厅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的实施意见》,解决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办理时材料重复提交、等候时间过长、工作效率低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下一步,山东厅将以便民利民、优质高效为目标,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
近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促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探索农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落实“两挂钩一倾斜”政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和能力的增强、城镇综合吸引力和承载力的提升、新型城镇化保障机制的完善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提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意见》指出,要促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强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需求,合理安排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按有关规定在国家、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土地收益。《意见》要求,探索农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使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权。鼓励依托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项目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意见》强调,落实“两挂钩一倾斜”政策。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支持市县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标准。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依据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该省适当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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