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祖文
代表选举和委员协商提名是搞好换届的基础环节。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坚持党组织主导人选推荐提名,突出政治标准和道德品行要求,确保产生的代表委员队伍德才兼备、代表性强、结构合理、服务人民、履职水平高。
严格组织把关,代表委员质量才有可靠保证。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在推荐、提名、考察、协商等各个环节,严把人选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要严格政治标准。党代会代表人选,应当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理想信念坚定,对党绝对忠诚,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要严格身份认定。身份上弄虚作假,是特别需要防止的问题。必须明确,代表、委员人选身份,应以参加选举或协商提名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工作性质主次和代表性认定,避免出现身份失真失实,防止挤占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名额。要严格推荐提名。坚持标准和条件,人选要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不准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代替人选标准。要严格组织考察。同级党委对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都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不得层层委托考察,不得以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或人选表现材料代替考察。根据人选作为领导干部、党外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社会组织人士和是否继续提名等不同情况,还要有针对性地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合理确定代表委员结构,有利于扩大民主参与、集中多方意见、提高议事决策质量。要优化党代会代表结构,适当提高基层一线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代表比例,保证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比例,注意从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中产生人选。要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应当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有所提高,控制领导干部人选的比例,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的比例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要优化政协委员结构,注意统筹平衡,党外代表人士比例不少于60%,妇女委员、少数民族委员要占一定比例,适当增加新社会阶层人士,同时,统筹把握代表委员之间的结构关系,尽量减少党代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交叉。
代表选举和委员协商提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坚持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按章办事贯穿全过程。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加强对代表委员产生工作的领 导,自始至终将这项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对人选推荐提名中可能出现的拉票贿选、“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敢于亮剑、坚决斗争。要尊重和保障民主权利,认真做好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流动人口参选、候选人推荐和介绍等工作,坚持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协商产生政协委员人选,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章程,严防利益交换、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防敌对势力、黑恶势力、家族和宗教势力的干扰破坏,善于运用法律和章程解决代表委员产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善于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党委意图。
□本栏编辑/石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