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信托主体的动态博弈

2016-11-01 20:47张本群张元胜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受托人委托人委托

张本群 张元胜

(1.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贵州 兴义 562400;2.兴仁县委党校, 贵州 兴仁 562300)

农村土地信托主体的动态博弈

张本群1张元胜2

(1.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贵州 兴义 562400;2.兴仁县委党校, 贵州 兴仁 562300)

我国在农村土地信托主体间利益一致性和对立性方面研究较少,理性经济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在博弈。通过对农村土地信托主体的有限动态博弈模型、扩展动态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提出不同农村土地信托财产标的质量委托人应采取不同的决策行为,以达到农村土地进行正确、合理、有序流转。

农地;信托主体;动态博弈;理性经济人

信托关系是由信托当事人设立信托行为而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三方间的利益并非协调一致,而是充满了冲突和抵触,甚至多数受益人也存在利益冲突。因此,确定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来协调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信托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在三方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效制衡,以确保信托财产的有效运作,实现信托目的。农村土地信托中,设立信托并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委托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进行管理和分配收益的为受托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益的为受益人。他们围绕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了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有限动态博弈模型

土地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都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交易目的,两者在土地信托交易的谈判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存在博弈的行为,这个过程被认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笔者就双方在谈判之初的初始状态进行了假设而分为两种情况,即以是否完全掌握对方的博弈心理,或者说能否在交易之前掌握主动权为标准。首先,假设双方尚未掌握对方将会如何进行讨价还价,参加谈判的一方或双方不清楚对方的谈判策略,以及将会做出何种选择的概率。任何交易行为都需要一个顺序问题,即双方的决策行为有先后顺序之分,后决策的一方会通过观察先决策的一方做出的行为来采取与之相对应并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行为。

假设委托人不委托时收益为R,其中a为受托人是否正确履行义务的影响变量,土地收益设为x,整个土地信托交易行为的收益函数包括土地信托实施效果的好坏以及在此基础上获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在不考虑风险和自然因素介入的情况下,x值的大小则取决于变量a,此外,将正态分布随机变量(外部因素的影响)方差设为y2。

将土地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拟定立的信托合同收益表示为S(x)=A(x)+S(x),S(x)则为信托合同收益。如果土地信托流转取得的社会效果好,则受托人将会从地方政府或其他社会领域取得隐性收益(政策倾斜、税收减免、社会荣誉等等),A则设是影响受托人努力程度的因变量(可能获得的隐性收益),B是受托人经营土地的产出收入变量。在双方博弈的第一个阶段,当受托人最终选择接受时,假设B的区间为(0,1),当时B=0,即土地收益为0;当B=1时,则受托人会获得土地信托产生的最大收益。最终,土地信托合同的设立是博弈双方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变量以及自身利益取向所达成的妥协。

此时土地信托委托人的收益表示为S1:则S1=x-S(x)=x-A(x)-B(x)。将受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支出,即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成本支出)和其所承担的外部不确定风险因素(风险成本支出)分别设为c(a)和λ(B),则c(a)与a值有关,即c(a)的大小与受托人经营土地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成正比,设b为成本系数,则b值大小与c(a)成正比。则λ(B)与y2值相关,则将风险表示为pB2y2/2(p为风险成本中的变量)。

设土地信托受托人的实际收益为W,则:W=S(x)-c(a)-λ(B)=a+B(x)-ba2/2-pB2y2/2=A+B(a+b)-ba2/2-pB2y2/2即委托人收益为:x-A(x)-B(x),受托人的收益为:A+B(a+b)-ba2/2-pB2y2/2,当B=0时(土地质量标准较差),则委托人收益为x-A(x),受托人收益为A-ba2/2。

从上述公式可以得出,土地信托委托人的收益与其土地质量标准成反比,而受托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程度成反比。

在履行信托合同的过程中,受托人可以选择偷懒或者努力,分别用L和H表示,则x值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则取决于受托人履行合同的方式。将受托人选择努力的合同效益函数表示为FH(x),分布密度为fH(x)。当受托人在第一阶段选择接受后,进入第二阶段则受托人努力工作获得土地高较高收益的概率大于偷懒时获得高收益的概率,而委托人不会主动考虑受托人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具体投入了多少成本,他仅仅希望受托人选择努力而非偷懒;而对于受托人而言,选择努力的前提必须是其经营土地所投入的成本与土地实际产出的比例大于1,即(c(a)+λ(B))/x>1。此时,为了使受托人选择努力,委托人必须放弃对其而言的帕累托最优的理想合同状态,即受托人承担高风险进行高投入从而换取土地高收益的情形。

将土地信托委托人提供的合同表示为S(x),委托人实际上需要依据土地的实际收益效果来决定对受托人工作的认可与否,这也直接关系到受托人所最终取得的合同收益情况。假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的VNM期望效用函数分别为v(x-S(x))和u(S(x))-c(a),假设土地信托参与双方都希望规避风险因素,即受托人努力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对S(x)最优化求解如下:

令λ和μ分别为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的拉格朗日乘数。那么,上述最优化问题的满足第一阶段的条件为:

得出:

即“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

土地信托主体的动态博弈过程

二、扩展动态博弈模型

1.土地信托财产标的质量较高时的动态博弈

在土地信托中,受托人若经营的是质量较高的土地,则经营过程中投入到土地中的治理成本会较低,土地收益的大小和受托人的努力程度之间确定性更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一个近似无不确定性的完全动态博弈。扩展动态博弈模型与有限动态博弈的过程相似,在完全动态博弈过程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样需要经历一个从是否委托到是否接受,最后是否努力的决策过程。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动态博弈

在第一阶段,如果委托人选择不委托而自己经营,则土地的收益设为S0,委托人会通过其他方式尝试获取收益,即机会成本S1。如果委托人此时选择委托,则受托人有两种选择,要么不接受委托,其结果与委托人不委托相同;如果受托人选择接受,则博弈进入第三阶段,受托人需要选择履行合同的方式,即努力或者偷懒。

假设土地信托合同中委托人设立了固定收益,设为S(E),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受托人选择何种经营方式,对委托人的收益都将不会产生影响,将委托人获得的非土地产出收益(外出务工或自行创业等等)设为S'(E),则委托人参与土地信托所获得的总收益为S(E)+S'(E),且只有当S(E)+S'(E)>S(0)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才会主动选择委托。可见,委托人所获取的非土地收益S'(E)的大小在委托人决定是否参加土地信托流转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将土地委托给受托人经营后,能够在其他领域获取较大的非农收益,则这种非农收益会激励他们参与土地信托流转。当然,S'(E)的大小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国家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为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在享有预期社会福利的前提下也会被激励从而参与土地信托流转。

对于受托人而言,接受委托经营土地可以选择努力或偷懒。设受托人的努力变量为a,土地收益函数x=a+b,x值包含土地流转效果的好坏以及在此基础上获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b是均值为零,方差为y2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它代表了外界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产出的变化。x是a的因变量,他的大小主要由受托人的努力程度决定,得出:

假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所商议的初始合同函数表示为:S(x)=A(x)+B(x),其中S(x)为报酬,A是产出的因变量,因为是土地信托流转,假设对土地流转效果较好的受托人国家应当给予奖励,受托人可以获得荣誉或者间接的社会效益。B为受托人的产出收入因子,它代表了受托人所能够分享到产出的份额,因此0<B<1。

这时,委托人的收益则为S1=x-S(x)=x-A(x)-Bx,而受托人所获得实际收益并非是S(x),因为其在经营过程中必然耗费一定的生产成本c(A)以及一定的风险成本n(B)。此处,暂时不考虑风险成本为受托人带来的影响,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流转行为需要以稳定的社会制度和流转市场作为外部环境,而诸如天气情况等因素的突发概率不高,在考虑全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设计时,为了分析方便,只将受托人在经营过程中所投入的生产成本作为考虑的因素。令c(A)=ba2/2,其中为成本系数,b与受托人在生产经营中所耗费的成本价值成正比,与受托人努力程度成正比,则受托人的实际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

在扣除与委托人约定的收益后,认为受托人土地产出收入因子B为正,即B=1时,受托人的收益为A+a+b-ba2/2。在受托人努力的情况下,受托人的收益为Ah+ah+bh-bha2h/2;在偷懒的情况下,受托人的收益为AL+aL+bL-bLa2L/2。根据理性博弈,如果Ah+ah+bh-bha2h/2>AL+aL+bL-bLa2L/2>S1时,受托人会选择接受委托并努力经营土地。这不等式也就是受托人努力的“激励相容约束”。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可能不会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在经营期限为了追逐更高的利益,可能会逐渐偏离信托合同规定的经营土地的根本原则,比如转向破坏式的顾虑耕作方式。因此,在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有监督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模型

在有监督的情况下,受托人努力工作,如果土地经营效果良好,委托人或者地方政府有可能对受托人给予一定奖励r,反之则给予受托人相应的处罚c,则受托人理性的选择必将是选择努力经营。可见,在外部监督存在的情况下,只要设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即使是受托人最初并非为了合理经营土地而接受委托,考虑到Ah+ah+bh-bha2h/2+r>AL+aL+bL-bLa2L/2-c,即选择努力带来的收益必然大于受到处罚所得到的收益时,受托人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做出合理性的选择。

2.土地信托财产标的质量较差的动态博弈

贫瘠的土地,一般没人经营,国家或集体拥有其所有权,委托人可以认为是国家或者是集体,国家将这种土地委托给土地信托组织或者其他类型的受托人进行治理和开发。受托人接受委托后,由于相比质量较高的土地所需的土地治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周期长等因素的制约,与其说受托人主要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不显著,接受这类土地的行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信托。受托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努力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土地信托的收效,因此,这是一种不确定性很强的动态博弈。在这种土地信托博弈中,需要将有无监督以及有无相应的激励机制作为标准来考虑土地信托双方的博弈行为。首先,在缺乏监督和激励措施的情况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博弈过程。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动态模型

第一个阶段是委托人的选择阶段,选择内容为是否委托,也就是是否向对方提出一个委托合同。如果他选择不委托,他的收益可能为负值一S(0),它是土地沙漠化、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而受托人的收益我们假定为0(事实上,受托人的收益为其机会成本,即从事其他行业的收入。在这我们为了分析的方便,假定为0,并不影响最终的分析。)因为委托人持有的土地并没有给其带来正的收益,委托人愿意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信托,以获取—定的经济利益补偿。在委托人选择委托情况下,受托人在第二个阶段选择是否接受委托。若受托人选择不接受委托,结果与委托人不委托没有区别,双方最终博弈结果与第一阶段委托人不委托完全相同。如果受托人选择接受委托,那么他还需要在第三阶段选择是否努力。在受托人选择努力的情况下,委托人的收益为S(E),S(E)>0,但是由于受托人投入较大,受托人的经济收益L(c)<c(a)(投入)。在国家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情况下,在受托人所获取的声誉价值也并不高的条件下,受托人肯定会选择偷懒。

受托人经营土地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受托人长期坚持对土地进行投资,始终以经营土地为责任;二是受托人短期对土地进行投资,一旦土地状况稍有改善,即不会再投资。持有长期投资土地理念的受托人,其经营土地的时间越长,则农村土地流转的效果越明显,受托人的经营总成本也很高,他所获取的收益(C)远小于C成本。持有短期投资土地理念的受托人,在经营土地一段时间以后,为了获取较大经济收益,弥补在土地投资上所花费的成本,他可能会改变土地用途,从而导致土地进一步恶化,受托人利益受损减少。采用逆推归纳法,本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为(-S(0),0),即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不愿接受信托。在存在国家监督和奖惩机制的情况下,贫瘠的土地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博弈情况。

第一二阶段跟没有引入监督机制的博弈分析没有区别,委托人的收益都有可能为负值,因此,委托人很想将博弈引入第三个阶段,即将土地委托出去,进行流转。受托人在第三阶段选择努力还是偷懒。如果受托人选择努力,那么委托人得到收益S(E)、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受托人在治理土地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获取一部分经济收益L(E),付出S(E)的巨大成本。因为L(E)>S(E),所以,在理性博弈方的前提下,以L(E)-S(E)+r(E)>0,受托人才可能接受委托,并且努力工作。则r(E)要比较大才可以,即国家给予受托人的奖励机制要设置好,并且要让受托人感到有利可图。当受托人选择偷懒时,土地治理可能会有一些成效,但委托人收益可能较小,如果受托人对土地的治理成效不好,甚至造成土地的进一步恶化,那么政府采取惩戒机制使得受托人的收益I(E)-S(e)-e-C<0。可以看出,在引入监督机制并进行严厉的奖惩制度,可以获得较为满意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图为有监督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模型

土地信托流转中各行为主体的动态博弈表明,不同的土地质量标的意味着有不同的土地信托,从而会导致受托人会釆取不同的决策行为,如果没有外部激励机制和约束因素存在,作为贫瘠的土地信托财产,受托人会选择懒惰决策行为甚至不接受信托,相反,则受托人采取努力经营土地的决策概率较大。针对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动态博弃中的决策范围,可以通过给予受托人土地产权激励和土地发展权激励,从而可以增加受托人收益,最终可以使受托人决策行为靠近土地流转目标。这样一来委托人、受托人、利益人三方的利益会更为合理分配,使得农村土地得到正确、合理、有序流转。

[1]高广飞.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2.

[2]陈书文.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0.

[3]喻强.股权重组的信托机制设计[J].上海金融,2004(2).

[4]张璐.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理性与制度选择[J].法学,2008(12).

[5]蔡继明.农地流转与土地法规修订[J].理论前沿,2009(7)

责任编辑:杨昌勇

Dynamic Game of the Main Body of Rural Land Trust

ZHANG Ben-qun1ZHANG Yuan-Sheng2
(1.Xing yi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y,Xingyi,Guizhou 562400,China;2.Xingren County party School,Xingren,Guizhou562300,China)

There are a few studies on the consistency and oppositional interests between the main part of farmland trust in China.Rational economic man,which includes principal,Trustee and the interests is gaming each other for their interests.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and Analysis of Limited Dynamic Game Model and Extended Dynamic Game Model between the main parts of farmland trust,the paper detailed explains the two aspects to analyze dynamic game of the main parts of farmland trust,and puts forward that the quality principal of different farmland trust will behavior to make different decisions,for reaching the goal of transferring farmland, correctly,legitimately and orderly.

farmland;the main part of trust;dynamic game;rational economic

1009—0673(2016)03—0011—06

F323.211

A

2015—12—03

2015年度党校系统校级课题:“培育黔西南州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研究”,课题编号:15GZDXKTsh26。

张本群(1975— ),贵州遵义人,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算法分析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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