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清+沙春彦
摘 要 该本立足于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就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路径展开深入地探讨和研究,以期有的放矢,规避和化解风险,顺利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治理 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2.9;D631.43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深刻转型的历史进程之中,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频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能加以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将会直接危害整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干扰改革和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
1风险社会与群体性事件
随着人类社会的深刻变迁,风险日益凸显,人类社会不可避免地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时代,风险社会己成为当今人类社会难以规避的境遇。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德文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风险社会”理论,首次使用“风险社会”概念描述当今全球化时代充满风险的社会。他通过对人类现代化历史进程特别是自工业化以来人类活动所造成的一系列后果进行反思后指出,人类社会正处在从前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变,这一转变正在全球范围内潜在地发生。此后,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英国的疯牛病危机、美国的“9·11”事件和中国的非典等全球性危机的蔓延,一再地证实了这一理论并使得这一理论成为西方学者研究的焦点。
贝克不但对风险概念进行了追根溯源,而且还敏锐地把握住人类社会发展的脉搏,深刻地认识到人类实践活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创造性地赋予风险以新的内涵,使“风险”概念成为理解现代社会变迁的一种核心观念。在他看来,当代社会的风险与传统社会的风险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社会里的风险多来自自然界,是显而易见的,易于预防和控制;而当代社会中的风险往往与人的行为和决策相关,是潜在的,难以认知和规避的,它们往往造成现有的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不确定性和断裂状态转变。贝克将风险置于现代社会的深刻变迁之中,深刻地洞悉到风险对西方工业社会的渗透和影响,认为风险是现代化的风险,是工业化的一种大规模产品,而且系统地随着全球化而加剧,这样就进一步凸显了风险已成为当代人类不可规避的境遇。
通过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考察和分析,我们从中获得了深刻的启示,即要增强风险观念,树立风险意识,从风险的视角看待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关注和研究风险,规避与治理风险,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这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当前阶段中国面临着严峻的风险现实,已进入了风险的高发期,中国社会最突出的社会问题就是一系列不和谐因素与风险的存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社会体制、社会观念等诸多方面的深刻变迁,我国目前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迈进,防范风险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群体性事件是风险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必须建立长效的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治理机制。
2治理的有效路径:从政治控制到社会控制
近年来一系列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频发,暴露了我国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尤其是基层治理模式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公共治理理论认为,在现代“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公共危机诱因日益复杂化,危机爆发形态和种类多样化,单一的政府应对主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变迁、公民社会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蓬勃兴起等因素也使人们日益认识到危机治理中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公众、媒体等政府之外其他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危机治理不应该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应该是社会的责任,在危机治理过程中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参与的 “大治理”模式
控制转让理论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每个人都控制着自己的行动,而在集群行为中,人们已经把对自身行动的控制权转让给他人。当人们认为保持自主地位所付出的代价超过所获利益时,就可能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转让行动的控制权并不必然地导致混乱,但如果转让者控制不了形势,就可能会发生集群行为。但集群行为最后是否产生还要取决于社会控制的成败。一旦控制失败,集群行为便在所难免。为了防止破坏性集群行为的发生,一些社会学家提出社会减压阀理论,认为社会应该有自己的减缓结构性压力的机制,以疏导社会成员中的一些不满情绪,避免其向现实行为的转化。
我们应在深刻反思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上,把各地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个案经验汇聚成制度化成果,从地方治理体制、机制上积极探索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理性路径。走向现代公共治理是有效应对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构建区域和谐社会的公共理性之路。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多元社会主体制度化参与公共治理过程,并在完善公共治理的基础上,构建“地方公共治理、跨区域的府际合作治理、官民合作治理、社区公民治理”四者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大治理”模式,是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公共理性诉求。
从现实来看,我国政府仍然是一种全能型政府,政府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许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方面缘于政府职能的扩张,角色的混乱,行为的失范;另一方面缘于政府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社会自我调控机制的建立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上述问题。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大众广泛、有序、有效地参与政府主导的公共治理活动应成为政府日常公共行政的常态。基于多元合作与政府有效整合的现代公共治理是现代公共理性的必然要求。
2.2构建和完善公共权力对公众利益、愿望的有效回应与互动机制
近年来,各地频发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一些地方、政府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地转型,没有建立和完善公共权力对公众利益、愿望的有效回应与互动机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虽然是“突发的”,但其背后都隐藏着一些必然性。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背后,说到底还是一个利益与价值的分配问题。作为利益和价值权威性分配工具的公共政策,则是各级政府对社会公众的需求进行有效回应的最基本手段。例如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一如既往地帮助农村、农民解决相关的政策、资金和科技等问题,还必须进一步扩大农民对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制度化参与程度,为农民话语权提供制度性保障。民众的利益、愿望缺乏有效的沟通与表达机制,干群矛盾紧张,积怨积重难返,这是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
2.3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两道防线
我国现阶段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导思想是: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应包括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第二道防线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是指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所应当采取的阻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方法或措施的总称。它从根源上阻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实质是对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的消灭,具有事前预防的性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指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将其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限度的方法、 措施的总称。它是对群体性事件预防对策的补救,具有事后性。其实质是如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预防对策是根本,处置对策是辅助。预防对策是从根源上消除群体性事件的方法、措施的总称。也只有从根源上消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才能大大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果预防对策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仅靠处置对策的辅助作用,那实质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即仅是一种只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因此,预防对策处于主要的根本的地位。与预防对策相比,处置对策处于辅助地位,它是在预防对策失控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体性事件之后才起作用的,是对预防对策的必要补救与补充。因为再好的预防对策也难免有疏漏之时,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必须处置,以达到亡羊补牢之效果。
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在于治本,即从源头上消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土壤和诱因,建立完善的、制度化的预防机制才是根本。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完善的、制度化的预防机制包括四个基本要素:素质要求、制度平台、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持。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取决于这四个要素的完善性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任何一个要素的滞后,都可能导致预防机制运行的低效性。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建设需要政府转换思维方式,通过有预见的政府,的建设来寻求群体性事件根本病症的诊治之方,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从而规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宏.博弈论视角下我国群体性事件及治理路径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10(1):75-77.
[2] 王洁,许传玺.群体性事件治理的路径选择[J].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