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职业打假人”还是“职业索赔人”?

2016-10-31 16:25王健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1期
关键词:银山司法解释法院

王健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让消费者维权变得更容易了,但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伴随职业打假人一起诞生的,是21年来社会上从未停歇的争论。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知假买假与漫天要价甚至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14年1月,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支持对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然而,对于食品、药品之外的领域的“知假买假”在适用法律上仍然保留模糊地带,不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知假买假现象仍然没有统一的认识,争议依然在继续。

井喷的职业打假诉讼

对于职业打假来说,2014年是一道分水岭。

这一年的1月10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业打假人孙银山明知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的“玉兔牌”香肠已过保质期,仍然购买15包,要求“假一赔十”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买的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发布会上,最高法院专门将孙银山职业打假的案件推荐为典型案例。

尽管最高法院明文将“知假买假”局限在食品、药品领域,但是更多的地方法院在食品、药品以外的领域仍然参照该司法解释。这对于多年来一直在法律边缘徘徊的职业打假人来说无疑是“护身符”。职业打假人迎来了“黄金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职业打假群体中,职业打假案例开始呈井喷趋势。

据浙江省高院2015年发布的浙江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2010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才386件,2014年已达2735件。而且涉及电子商务的新类型消费方式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且集中发生在该领域领头羊阿里所属的淘宝、天猫等网络交易服务平台。2010年,诉阿里的案件还只是零星出现,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均在100件以下,2014年190件,2015年仅前两个月已收案110件。这些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存在大量“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情况。

职业打假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不仅出现在浙江,在全国范围也呈遍地开花之势。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有光介绍,自2014年3月新消保法正式实施后,朝阳法院受理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496件,较前年的受理量增长了10.3倍,其中网购纠纷增长了4倍,这大部分的功劳都源自“知假买假”的特殊捎费者。

“在消费案件中,有一个非常特殊的消费者,我们法官都对他很熟悉了,自2014年5月至今,他作为原告方在朝阳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件92起,大多涉及食品领域。”李有光说。

曾经有律师通过权威渠道检索了重庆地区2014年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328份法律文书,发现239件是职业打假人发起的针对商家的索赔。其中有179件是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真正到一审判决的只有29件。

该律师分析说:“仅重庆地区质量纠纷案件中,超过2/3的起诉是打假人发起的,而打假人发起的诉讼中超过七成撤诉。大量的诉讼让法院工作人员非常疲乏,直接干扰到正常消费者的投诉。”

事实上,浙江省高院此前也已经发现了职业打假中的异常现象。该院新闻发言人直言不讳地指出,当前专业打假出现畸化发展趋势,比起公众利益,打假人最为关注的是自身经济利益。

他举例说,比如,他们有的买到假货,不是及时向工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单位反映或诉诸法律,而是向商家勒索,要其花钱买平安;有的多次买同一问题商品并分次起诉,试图获得多份惩罚性赔偿;有的甚至通过不当手段获利,比如先到超市踩点,把临近保质期的商品藏在角落,不让超市工作人员及时发现,一等保质期届满就马上把藏起来的过期商品买来向商家索赔。

不堪其扰的基层法院

职业打假群体的“变味”,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占用,一些地方法院开始改变,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

2016年2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购物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消费者姚某以其购买的连衣裙材质成分与说明不符为由,要求商家四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姚某在对其购买的连衣裙材质成分产生质疑,质检报告未出来之前继续向商家购买同款服饰,该行为明显超过了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理性,亦与常理不符,具有主观恶意,并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故仅支持了姚某的退货诉求。

继温州法院后,2016年4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同样驳回了消费者李某以“该商品标签不当”要求对其第二次购买的1 50瓶玛咖片进行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该院二审认为,李某在第一次购买涉案产品后,应当知悉产品标签不当及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仍继续购买150瓶相当于其个人20年食用量的相同产品。李某并非经营者,亦未指明购买用途,又拒绝更换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同产品,应认定其第二次购买行为主观上存在获取高额赔偿款的明显故意。若对其第二次购买行为支持十倍赔偿;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据此,法院仅支持了李某第一次购买的12瓶玛咖片支付价款2256元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向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说不”上,深圳中院显然走得更远。

2016年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民事审判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了《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涉及食品安全民事案件裁判标准联席会议纪要》,供深圳两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遵照执行,3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纪要第9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系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对于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营利为目的包括多次购买或者一次性购买的数量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正常生活需要。

会议纪要一下发,立即在社会上引发热议。3月10日,深圳市中院向各基层法院下发通知,该会议纪要作废。深圳市中级法院全面封杀职业打假人的会议纪要仅仅实施了9天便寿终正寝。

随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出台文件规定:“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次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重庆高院不得不出面予以澄清,该文件相关条款中有.“但书”的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药品等产品属于但书的情形,仍然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该不该受消保法保护

深圳、重庆等地法院试图限制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无奈收局的背后,是此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支持知假买假的规定。

支持知假买假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使用的是“购买者”,而非消费者。法律保护消费者因“知假买假”而受到的损害,在食品药品领域,也保护作为“购买者”的“职业打假人”。

然而,在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明瑞看来,“职业打假”为法律所承认,这种说法实际上有以偏概全之嫌。

“国家关于食品、药品的质量标准为强制性的标准,依消保法第23条的规定,这类商品只要存在瑕疵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就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消费者于购买时是否知道该瑕疵的存在。因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是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但是,若将该司法解释中‘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时知道瑕疵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扩张为‘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道瑕疵存在予以抗辩,甚至更通俗地认定为法院支持‘知假买假,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郭明瑞说。

在知假买假该不该受消保法保护的争议中,以“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保法保护的消费者争议最大。对此,郭明瑞认为,“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保法保护的消费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知假买假”只能说明购买者于购买时对于购买商品的主观认知程度,而不能说明购买的目的。

郭明瑞特别提到了孙银山诉欧尚超市江宁店案件。他说,由这个案件的裁判法理可知,“知假买假”者若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则不属于消费者;反之,则属于消费者。

“也就是说,以所谓‘打假为职业者,所谓为‘打假设立的公司等,其购买商品已经不再是为了消费,而是以经营为目的,显然不属于消保法上的消费者。虽然‘买假索赔不能影响购买者为消费者,但也不能就此得出‘知假买假者应受消保法的特别保护的结论。”郭明瑞解释说,“因为,‘知假买假者由于其‘知已经不存在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不能受消保法的保护。否则,就会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郭明瑞的观点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有类似的地方。

吴景明也认为,应对职业打假人群进行细分,其中以公益为目的的应视为“职业打假人”,而单纯以索赔为目的的,应称作“职业索赔人”。

吴景明说,在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乐观、假冒伪劣产品仍存的市场状况下,应通过引导、规范职业打假,不仅应依法打假,同时应遵守起码的商业道德,才可使他们起到真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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