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转型”不可或缺的三种势能

2016-10-29 12:23柳友荣
民主与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自主权义务办学

柳友荣

明晰政府、高校、社会、企业在高校“转型”体制下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各自的法律关系,确立行业企业在“转型”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义务。

政府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从国家政策层面理解,部分地方本科院校面临向应用型技术学校转型的问题。目前,大约600所地方本科面临向职业技术学校转型,这必然引起巨大的政策效应。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在这样一波高等教育改革浪潮中有何担当?是越位、缺位,还是必有所为?“应为”与“可为”之事又是什么?转型不能仅仅体现在政府颁发的文件上,也不是对高校进行政策性的角色重新定义,我们的理解是:转型不是政府说、高校演的“双簧”,也不是高校内部的“独角戏”,它需要利益相关方的角色重新定位与调整。

政府应放弃“主管者”的身份,是“转型”的“引导者”。作为“引导者”,政府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四点。一是填补“立法真空”。从地方本科院校转型的决策角度说,政府不能一方面要转变职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要求各高等院校制订和完善“大学章程”,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却仍然习惯于行政化管理,习惯于运动式推进。应该通过立法,并不断完善相应的下位法律法规,撤除行政性机制造就的高校间资源分配上的层级差异,把高校建设成为真正的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法人实体,让市场竞争机制在高校办学资源竞争中起决定作用。二是用政府顶层设计的长效性来坚定导向性。三是强化“归还”而非“下放”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的意识。政府要在“管教育”与“办大学”间找准自己的位置,浓厚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氛围。不能停留在欲言又止、欲断还连的挤牙膏式的权利“下放”上,要通过健全法律、完善市场和确立高校主体地位的方式,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把属于应然的自主权“归还”高校,特别是要归还教师聘任、人事管理、招生考试、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四是“统筹兼顾”,而不“大包大揽”。地方高校如何选择自己的办学定位应该是高校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政府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管,而不是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大包大揽的越俎代庖,错位越位,要培育、引导高校主动面向市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同时,“统筹兼顾”又是政府应为之事。尽快修改和完善教育、经济、劳动3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防止出现转型中,高校唱曲高和寡的“独角戏”情况,明晰政府、高校、社会、企业在高校“转型”体制下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各自的法律关系,确立行业企业在“转型”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义务。

行业企业应成为“转型”的“新主体”。无论是英国的多科技术大学,还是德国的应用技术大学,在办学过程中都离不开行业企业的主体性参与。可以这么说,“双主体”是全球应用技术大学持续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产教融合不仅应该是教育制度,更应该是经济制度、产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明确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改变自身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缺位的现象。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坚持管、评、办分离,让社会“第三方”介入职业教育的评估,在评估指标的确立上,要充分研究,多方参与,强化考核评估的导向作用。尤其要对政府、行业企业、高校在职业教育中的角色与作用进行全面的监督、考核、评估分析,充分调动多方积极性,才能真正从深层次促进转型发展落地、落实。

(作者为安徽省池州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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