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潇 潘艳红
摘 要:对网络反腐的效用、社会文化基础、法律依据、现实因素进行分析,阐释了网络反腐存在与司法程序正当原则相冲突、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冲突、偶然性网络反腐的法制困境、非理性网络反腐的法制困境的问题,提出应当建立制度性反腐的体制机制、建立网络反腐与体制内反腐的衔接机制、权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官员隐私权益、提升司法机关在网络反腐中的应对能力等五个方面的建议,以促进网络反腐为国家反腐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司法程序;隐私权;制度性反腐;网络反腐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6)02-0059-04
一、网络反腐的形成机理
(一)网络反腐的效用分析
网络反腐的兴起不仅源于公民对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同时也源于公民自身的利益推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从事的一切活动“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1]腐败的本质在于官员群体对公权力的滥用,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规范和制约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必须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网络监督因其成本低廉、效率较高、且能够保护监督者安全,避免了传统信访等方式的弊端,符合了网络监督者“经济人”的立场。[2]因此网络监督发展为公民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方式。
(二)网络反腐的社会文化基础
公民主体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网络的便捷性、开放性契合了人们对于舆论监督腐败行为的需求。一方面,经济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文化的繁荣,思想上的巨大解放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促进了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由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导致普通民众的整体社会信任感下降,在官民关系方面则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官员群体的集体不信任感,这就为网络监督腐败行为提供了社会文化基础。从参与网络监督的主体来看,网络
监督主体的社会主体意识的增强,直接促进了网络监督腐败行为的兴起。
(三)网络反腐的法律依据
网络监督的实质就是公民的监督。网络监督有宪法、法律及其他相关法规、条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因此,可以看出国家在宪法、法律和条例层面为网络监督腐败行为提供了依据。
(四)网络反腐的现实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传统的信访、上访、投诉等举报方式,容易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而且花费的成本相对较高。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评出的十个反腐名人中有九个人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报复。[3]由于在现实的举报中,案件容易受到行政
机关的干扰,导致最终无法实现举报的目的。这些传统的监督方式导致群众的监督权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因此,网络的出现为民众提供了便捷的反腐渠道,网络的隐蔽性可以防止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网络的便捷性降低了举报的成本,网络的快速传播迫使官方不得不就被举报人展开调查,可以促进举报目的的实现。因此,通过与传统监督模式的对比,网络反腐模式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
二、网络反腐面临的困境分析
(一)网络反腐与司法程序正当原则相冲突
西方法谚强调,“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法谚强调的是案件不仅要判的公正合法,符合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当实现程序的正义,使人们感受到判决过程公平合理。网络监督反腐败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监督机制,它固然带有平民性、扁平化的特点,因而便捷迅速、参与度高、富有活力。[4]正是由于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就导致其不具有体制内反腐所具备的制度性特点,不可能有立案、侦查、起诉等严格的法律程序,破坏了法律程序就可能出现群众运动式的反腐败,进而就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例如:广州的李芸卿案,网络有人举报其拥有众多房产,事后查明,李芸卿没有腐败的行为,此案也进一步表明网络监督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
(二)网络反腐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冲突
网络反腐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网络监督的便捷性为网络反腐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网络监督的快速发展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从实证观察可以发现,民间网络反腐往往是按照“知情人质疑或网络曝光贪腐行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肉搜集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散布信息形成民意敦促官方调查”这样的路径来实现反腐。[5]其中,人肉搜索对被举报者隐私权的侵犯最为严重,其主要是由某个网民就某个事件中的某个人发起搜索其个人信息的提议,随之网民就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调查和搜集,很快就会将“调查”获取的结果公布在网上。[6]通过这种方式就会搜索出各种与之相关的信息,串连成“证据”。由于缺乏必要的限制措施,网民通过网络将大量未经得到证实的材料公布在网络上,被举报人与腐败无关的信息和其他与之相关人员的信息随之也会遭到广泛的传播,尤其在不知情的网民不断转发之后,往往就会忽视被举报人的隐私,甚至会侵犯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由于网络的便捷性,网络很难让侵犯隐私的举报人留下侵权的证据。在网络监督腐败的过程中,一旦相关官员的隐私遭到披露就很难得到修复和救济。因此,网络反腐在为反腐工作拓宽渠道的同时,也侵犯了被举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权,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三)偶然性网络反腐的法制困境
网络反腐契合了公民要求民主权利的需要,同时拓宽了反腐渠道,但是,其与司法机关的立案调查、纪委的审查等制度性反腐渠道有很大的不同,网络监督偶然性的特点导致了网络反腐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其反腐职能的发挥。由于网络监督是一种新型民主监督的形式之一,所以公众对网络反腐抱有热情,但是要实现网络反腐长远发展,仅依靠公众的热情是很难实现的。网络监督“无处不在”使官员在产生恐惧感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举报者及围观者的“兴趣”。[7]通过大量的事实表明,大多数的网络反腐案件都是官员在公众场合一个不经意的行为,导致了社会舆论对该行为的不满,形成一种舆论攻势,最终纪检监察部门迫于网民的舆论攻势才宣布介入调查,进而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这样的民主监督不是健全的反腐机制带来的常态化的结果,而是由于社会公众对于官员群体集体不信任感,导致的偶然性的结果。
从案件的事实来看,大多数的案件,由于公众对官员群体的不信任,在公众尚未掌握官员贪腐证据时,公众就会以一种先入为主的态度考量官员的行为,以至于官员的一个不经意的举动都会被公众当成贪腐的“证据”。倘若公众没有发现官员的这些举动,或许一些尚未暴露自己行为的官员还处在官场之中,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必须摒弃这种偶然性的因素,促进网络反腐法制建设,实现网络反腐与法制建设相协调。
(四)非理性网络反腐的法制困境
近几年来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得网民数量十分庞大,造成了网民素质参差不齐,由于网络中大多都是通过虚拟平台实现的,因此,网络反腐中大多数的网民都是非理性的、带有感情色彩的。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出于各种目的,网民把官员的各种不确定的信息公布到网上,吸引公众的眼球,从而形成网络热点事件,倒逼官方反腐机构介入调查。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举报一方完全掌握了话语权,而被举报者通常都是网络舆论的受害者,可以预见在短期内,这一状况还会持续。在此网络背景下,被举报人往往处于不利的一方,例如“中石化女处长非洲牛郎门”、“情妇举报公安分局局长”等消息就是网络监督非理性的典型案例,造成了对当事人名誉权的极大伤害。同样在司法程序中,对贪官处以重刑成为网络民意最真实的体现,这种民意审判的现象给法官的司法裁判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三、网络反腐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制度性反腐的体制机制
加强对网络的监管,促进网络监督法治化是网络监督长远发展的前提。目前,网络反腐暴露出来的诸如出于打击报复的心理、泄愤的心理、利益博弈等问题,从根本上看都是由于网络反腐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管。因此,要从根本上扼制和清除腐败,就应当摒弃“运动式”反腐的策略和思路,而应确立制度反腐的法治化路径,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8]首先,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用法治的方法监督权力的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要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从根本上防止权力寻租。其次,制定统一的网络监督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定网络监督的方式、途径以及违法的后果。实现网络监督腐败有法可依,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最后,建立举报人的隐私保护制度和激励制度,对于理性的举报人,要防止贪腐官员对其打击报复,要采取措施保护其隐私。举报人为反腐节约了成本,要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提升公民理性参与能力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民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从国家层面看,网络反腐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契合了网络时代发展的要求,拓宽了民主监督的渠道。但是由于公众文化程度、知识水平的不同,为了进一步促进网络反腐作用的发挥,减少网络诽谤、网络侵权等事件的发生,则要加强舆论引导,培育公众理性参与网络反腐的能力。[9]网络反腐良性运行的基础是公民具有理性的能力,但是,当前非理性的情绪广泛存在于网络之中。要遏止住非理性的网络反腐行为,第一,要培育全体公民的法治思维意识,教育其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对涉案的相关人员进行举报,而不是把网络当成泄私愤的工具;第二,落实不实举报的责任追究机制,要通过惩罚的手段打击不实举报者,提升其守法的意识,促进网络反腐功能的发挥。
(三)权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官员隐私权益
保护官员的隐私是人权保障的一部分,也是网络反腐法治化的体现,对于官员来说,有利于维护其个人的正常生活。保护官员的隐私权应做到:第一,尽快制定出以宪法为根本,民法为主体的隐私权立法体系,要明确网络提供者和网络使用者各自的职责权限,在网络立法中既要能够保证网络信息的自由传播,又要保证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第二,明确隐私权的范围,特别是要明确政府官员隐私权的范围,为网络监督腐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使举报人在实施网络举报行为时能够明确哪些是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官员个人隐私,明确隐私权的界限,就减少了法律的漏洞,使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反腐事件披露中,不能随意披露腐败官员或相关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个人信息及其他隐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10]因此,在网络反腐中要明确社会公共利益的边界,以便更好地保护官员的隐私权益。
(四)建立网络反腐与体制内反腐的衔接机制
网络反腐行为不应只是网络社会的独角戏,而应当形成网络反腐与国家体制内反腐的对接机制。我国一直以来反腐工作都是党和政府主导的,普通民众的参与度远远不够。在传统的反腐制度无法满足公众对于反腐的要求时,网络的发展拓宽了公众参与反腐的渠道。由此,网络监督腐败得以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需要国家与网络社会协调推进。
建立对接机制具体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畅通对接通道,网络监督是体制内反腐工作的有效补充,网络监督能够为体制内反腐提供广泛的信息。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举报的便捷通道,同时,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应做到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接受公众的质询与监督。第二,维护网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网络监督的打压。在网络监督中通常会出现检举的事实与实际的事实之间存在出入的问题。只要网络举报人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他人捏造的事实而在网络上传播的情况。政府要通过对公众的积极引导来解决,而不能变成政府打压网络监督的理由。因此,加强网络监督反腐败行为的法治化重点是要保护网络监督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打击和压制网络监督提供便利。第三,政府要实现观念的转变,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监督已经成为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的新方式,政府不应视网络为“洪水猛兽”,要建立平等对话机制,从而实现官民互动式的反腐新模式。
(五)提升司法机关在网络反腐中的应对能力
司法机关是反腐败工作的中坚力量,网络曝光的贪腐事件首先是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经过核实之后移送司法机关,在这过程中网络监督的案件已经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给办案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造成了舆论的影响。网络舆论极有可能造成对网络反腐案件不公正的审理。解决不公正审理的问题要多管齐下:一是实行阳光办案,及时公布案件的进展情况,在审判阶段实行审判公开,明确公开的方式和时间节点。二是司法机关建立舆论回应机制,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主动回应公众的诉求,要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高效的回应社会公众的诉求。三是司法机关要建立相应的对话平台,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方式主动公开相关的信息,这样司法机关在舆论上就占有了主动权,避免了网络谣言的滋生和蔓延,避免了舆论左右审判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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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鲍泓,徐媛君.当前中国网络反腐现状及完善措施[J].人民论坛,2012(14):97.
[10]张新宝,任彦.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保护[J].法学研究,2013(6):117.
(责任编辑 俞木传)
Network Anti-corruption: Mechanism, Dilemma and Outlet
PAN Xiao1, PAN Yan-hong2
(1. College of Law,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 China; 2. Department of Law, Jiang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Nanjing 210009, China)
Abstract: The paper analyzes the effectiveness, social and cultural basis, legal basis, realistic factors of network anti-corruption, explains the presence of conflicts between network anti-corrup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due judicial process as well as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rivacy, and also the legal plight in occasional as well as irrational network anti-corruption. It suggests that we should establish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mechanism and a convergence mechanism between network anti-corruption and in-system anti-corruption, weigh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officials privacy rights, enhance the ability of the judiciary to deal with corruption on the network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network anti-corruption in national anti-corruption work.
Key Words: judicial proceedings; privacy;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network anti-corru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