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裁定成空文,判决效力何在

2016-10-26 03:15杨宇勃发自江西上饶
清风 2016年9期
关键词:上饶市临川工程款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发自江西上饶)

保全裁定成空文,判决效力何在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发自江西上饶)

徐启诚

众所周知,民事案件一般审理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期间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挥霍争议中的财产,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为了保障案件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财产保全。然而,发生在江西上饶的一起民事案件,即便是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仍被有关方挪用。

认准工程,开启合作

“经人介绍,我与姚长福合作投资开发工程,后来因为产生矛盾,我退出了。”家住上饶市信州区的徐启诚告诉本刊记者,2012年,他与姚长福拟开发江西省德兴市教育园区(二期)工程,随后两人挂靠江西省临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川一建”)参与该工程项目的竞标。

通过竞标,徐启诚与姚长福挂靠的临川一建最终中标,随后,江西省德兴市教育局与临川一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德兴市教育园区二期工程幼儿园南楼、北楼、中学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和风雨球场发包给临川一建。

2012年,临川一建与徐启诚、姚长福签订了《德行市教育园区(二期)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经甲(临川一建)乙(徐启诚、姚长福)双方友好协商,德兴市教育园区(二期)项目由乙方共同承包,承包范围为该项目招标施工合同内的土建、水电、装饰等工程。乙方对该项目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设备大包干方式。甲方开出合法有效的公司外出经营许可证,乙方享受到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按该项目最终结算价款的3%承包管理费支付甲方。

双方在约定工程项目的盈亏由乙方负责之外,就资金管理和付款方式问题规定:“甲方对回笼的建设单位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甲方扣除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和管理费后,余款由甲方即时付给乙方制定的账户。”

“工程拿到手之后,我与姚长福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徐启诚向本刊记者提供了一份自己与姚长福签订的《德兴市教育园区二期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甲(姚长福)乙(徐启诚)双方股份比例各占50%;双方按照比例承担对保证金利息和回报归还责任、分享项目利润和承担亏损。

为了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安全,双方经商议约定,项目所有资金(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退还的保证金,双方的投资款等)都必须进入项目部账户由双方共管。所有财务支出由乙方审核,甲方审批。

此外,徐启诚与姚长福就具体的施工情况签定了《工程建设内部承包管理实施方案》,姚长福和徐启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工程建设任务,面积和造价基本相等。

约定退出,对方毁约

“期间,我以三分的利息筹资投入到工程,后来施工中,我与姚长福产生了矛盾,于是我提出退出,他也同意接收。”当时徐启诚负责的工程已经基本上完成了。2013年7月6日,他与姚长福经过协商签订了《德兴市教育园区二期工程建设内部承包协议》,就自己退出合作以及相关资金的分配问题与姚长福进行了约定。

协议规定:甲方(姚长福)同意承接现状的教育园区二期工程。并对甲乙双方在工程项目中的投入资金本金和利息进行双方核定。对乙方(徐启诚)施工的工程项目往来情况,对外的应收应付进行认定核实并整体接转。同时,考虑到乙方前期的投入和完成工程情况,甲方同意支付肆佰万元给乙方作为经营回报。该工程今后产生的利润和亏损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乙方不再承担该项目的任何风险和利益,也不再对工程作任何投入。

本刊记者发现,对于徐启诚已经投入到工程中的资金、利息和经营汇报款的返还协议约定:由姚长福归还600万投资款。其余投资款和利息在2014年1月31日(春节)之前分期分批还清。对于未在2014年春节前按约定归还的投资本金利息及回报,按应归还金额3%计算利息。在2014年1月31日之后仍未归还的各项资金款项均按每月欠款总额3.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月结付一次,直到付清为止。

“协议约定在姚长福未还清我的全部投资资金、利息和回报之前,项目资金仍由我们双方共管,所有资金必须经过我方签字盖章才能付款。姚长福确保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作为支付我方投资资金、利息和汇报的担保。”采访期间,徐启诚告诉本刊记者,根据当时约定,徐享有资金回收的优先权,并且规定每次还款不低于业主支付工程款的50%。

“当日,我与姚长福核算了债务之后,其打了总计2250多万元的欠条给我,然后我们签了协议。”徐启诚回忆道。

“起初资金通过共管账户后,我都能拿到还款。”徐启诚回忆道,但是2014年10月,“江西省临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原有的公关账户也因更名不能使用了。“期间,临川一建并没有告知我们重新设置共管账户。致使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进来的2000多万元工程款被姚长福占有。”

“按照我与姚长福之前约定,这笔2000多万元中应该偿还我1000万,但却被姚独占,这明显是违约,按照协议他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我也是按三分利息借别人的钱。”2015年4月22日,徐启诚无奈之下将姚长福作为被告,临川一建作为第三人诉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庭审胜诉

“为了能够确保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我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15年5月30日。徐启诚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原告)诉姚长福、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经贵院立案审理。现申请人了解到,本案业主方又将支付部分工程款(1000万)至第三人账户。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申请人特提出保全申请,在案件未作出裁决之前,请求贵院责成第三人暂停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申请人愿意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2015年6月15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作出(2015)饶中民一初保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第三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被告姚长福到期工程款一千万元,并规定“如要偿付,由本院提存”。

2015年9月1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回笼建设单位工程款事实专款专用,第三人临川一建扣除原、被告应缴纳的税费和管理费后,余款由第三方临川公司即时付给原被告指定账户。

法院查明,经第三人临川一建公司出具证明证实,从2014年11月19日之后,临川一建已经支付被告姚长福、项目部及公司代表款项2169万余元,但这些款项大部分已按业主及劳动执法部门要求直接支付了农民工工资、资料款及税费,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徐启诚不能从中获得投资回报,同时认为双方不宜以3%月利率计算未付部分的利息。

最终,上饶中院判决被告姚长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原告徐启诚建立共管账户,用于原、被告双方工程款项的共同监管,同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徐启诚250万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

徐启诚对上饶中院的判决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2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赣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关于投资及经营汇报本息未付部分应当自判决生效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本利率计算本息确有不当,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至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同时对徐启诚关于姚长福应与其共同建立共管账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判决姚长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徐启诚投资及经营回报本金7860367元,以及利息5681080.92元(截至2014年12月30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保全裁定被疑成空文

因为姚长福未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3月17日,上饶市中院下达了(2016)11执46号《执行裁定书》,记者发现,裁定书中表示,现查明被执行人姚长福在临川一建有1550万元工程款的收入,于是法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姚长福在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5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同日,上饶市中院向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姚长福在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550万元。该款未提取前,不得向姚长福支付任何款项,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支付任何款项,将来款汇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同设立的账户。”

然而,徐启诚告诉本刊记者:“按照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姚长福需要向我赔偿1354万余元,我之前申请财产保全了1000万,但是现在法院冻结的1000万元被挪用了。”目前案件已经江西省高院终审判决生效,于2016年3月进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阶段。“但是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局主要领导和法院分管领导都是口头答复我,说保全裁定是案件审理阶段作出的,执行局不能执行,让我找审判庭,而审判庭表示判决已经生效了,剩下的是执行局的事了,又让我去找执行局。裁定书上盖的是上饶市中院的公章,至于该找哪个部门,中院得帮我对接啊!”

针对此事,本刊记者来到上饶市中院,法院表示:“徐启诚要求执行2015年6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5)饶中民一初保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之一即:冻结第三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被告姚长福到期工程款壹仟万元。如要偿付,由本院提存。该裁定书系在诉讼阶段由本院民一庭作出。2015年年底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将德兴市教育体育局支付的工程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本院民一庭答复可以将其中的150万元用于支付,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教育体育局支付的1067万元全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上饶市中院向本刊记者表示,2016年7月1日,法院到德兴市教育体育局调查,该局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6月15日(徐启诚申请财产保全之日)后共支付工程款1067万元,发放项目为民工工资。对于德兴市教育体育局出具的这一证明,徐启诚表示:“这样的证明是存在严重的问题的,教育局只能证明支付了1067万元的工程款,至于款项用于何处,他怎么能证明?”

采访期间,徐启诚向本刊记者提供了不少现金预支单,“这就是所谓1067万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收据,其中有好几百万并不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用于材料款。之前的2000多万说用于农工工资支付了,如今1000多万又说是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怎么会用去这么多呢?”

“我曾要求法院就1000多万是否用于农民工工资一事进行调查,但是法院表示这不属于他们的工作范围。”徐启诚告诉本刊记者,“即便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也不能用我的钱支付啊!为了保障诉讼裁判后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我在诉讼阶段就进行了财产保全,为了保全,我提供了大量财产为保全行为作担保,如果财产保全了都不能得以执行,那么保全的意义在哪里?”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产出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是商人,当时我们都是有协议约定的,即便走司法程序,我也是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如今我希望法律能够给我一个合理、公正的结果,我耗不起啊,每天都得给别人支付大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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