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廉政账户,反腐不留“余地”
——本刊专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

2016-10-26 03:15:07采访发自湖北武汉
清风 2016年9期
关键词:余地纪律处分党政领导

采访_ 本刊记者(发自湖北武汉)

撤销廉政账户,反腐不留“余地”
——本刊专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

采访_ 本刊记者(发自湖北武汉)

乔新生

编者按:廉政账户的设立初衷是良善的,它挽救了一批干部和他们的家庭,但也成为一些官员“拿大头缴小头”掩盖腐败的幌子,随着反腐的深入,撤销廉政账户意味着断了贪官的侥幸……

据新华社8月8日报道,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发布通告,决定自2016年8月2日撤销“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否则按照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违纪处理。据统计,全国至少曾有17个省份设立过廉政账户,目前已有15个省份撤销。为什么要大面积撤销廉政账户?撤销廉政账户与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存在着怎样的关联?撤销廉政账户后,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有着怎样的进一步从严要求?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近日就此类问题专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以下简称“乔”)。

个别地方的廉政账户实际上变成了灰色地带

记:近日贵州省撤销了廉政账户,此前已经有多个省市撤销了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廉政账户。为什么要大面积撤销廉政账户呢?

乔:我也注意到了这一重要新闻。我认为,它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反腐败的历史性大决战序幕已经拉开。中国的反腐败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既有长远战略,同时又有具体的行动策略。中央“以治标的方式为治本赢得时间”,通过“打老虎”“拍苍蝇”,在党内形成了“不敢贪”的良好氛围。然而,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既要管好党内的事情,同时又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气,因为只有这样,反腐败才不会顾此失彼。中国至今仍残存着一些身份社会的糟粕,复杂的人际关系使得一些领导干部经常处于是非漩涡之中。为了解决人情往来中出现的矛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廉政账户”的方式,将那些来历不明或者不便退回的贿赂上交纪检监察机关专门账户,以此来减轻党政干部的精神负担。“廉政账户”类似于导流明渠,把那些灰色收入逐渐地导入“水库”,以此来减轻党政领导干部的压力。

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这样的处理方式无法杜绝腐败现象。行贿人不了解资金的走向,而受贿人也无法说明资金的来源,个别地方的“廉政账户”实际上变成了灰色地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运作设立的廉政账户的过程中,不乏投机取巧之辈,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将自己收受数额较小的贿赂存入廉政账户,可是却将那些数额较大的、保险系数较高的贿赂据为己有。有的领导干部表面上是反腐倡廉的先进分子,可是背地里却大肆收受贿赂,成为不折不扣的腐败分子。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纪检监察机关把上交廉政账户资金多少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程度的标准,结果导致一些本来一身正气的党政领导干部反而成了反腐败的“落后分子”。设立廉政账户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国传统人情社会存在的问题,可是,由于廉政账户的存在,反而使一些地方的干群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被扭曲,一些地方的反腐败甚至被“技术主义”所绑架。

记:不可否认,当初设立廉政账户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如今撤销廉政账户是不是与党的纪律规范不断完善有关?

乔:反腐败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解决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的权利,也才能真正解决反腐败问题。全国各地设立的廉政账户,它在特定历史阶段对保护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遏制我国腐败风气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反腐败的不断深入,社会风气已经悄然发生变化,无论是党政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充分意识到,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没有法外之地,任何领导干部只要收受贿赂,都可能会因为触犯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而锒铛入狱。反腐败已经过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反腐败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留廉政账户,非但无助于党政领导干部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解脱,反而有可能使反腐败遭遇制度上的阻力。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果在人际交往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那么,即使采取事后补救措施,其行为本身也构成违纪。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区别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贪污贿赂犯罪方面采用的是“结果犯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是典型的“行为犯罪”。换句话说,不管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是否以权谋私,只要有收受他人贿赂行为,即可认定违反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充分体现“党的纪律严于国家的法律”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为了更好地约束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和家庭情况申报制度,如果收受他人的贿赂没有及时申报,那么,即使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也构成违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我国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情况申报制度的严格行,使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廉政账户没有了用武之地。只要收受贿赂,不管是否以权谋私,其行为均构成违纪。可以这样说,随着党的纪律规范不断完善,约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网眼”越来越密,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全部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调整范围,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行为方面已经没有了自由裁量权。

撤销廉政账户,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

记:撤销廉政账户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乔:中国共产党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是一个价值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中国共产党要求每个党员都必须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除了人民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没有个人利益。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那一刻起,就把自己的命运和国家民族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要求每个党员都必须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上任何政党都有所不同。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彻底摆脱了低级趣味的政党,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政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廉政账户”,不仅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开展,同时也有悖于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观。撤销廉政账户不是降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要求,相反地,是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中国共产党党员就算收受贿赂,只要将赃款上缴廉政账户就可以免于被追究纪律责任。

取消廉政账户之后,只要收受他人贿赂,不管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会被追究纪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撤销廉政账户既是我国反腐败的必要之举,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必然要求。中国反腐败已经进入“标本兼治”的时代。反腐败过程中一方面必须以雷霆万钧之势,彻底铲除腐败分子及其孳生的土壤;另一方面必须加快制度建设,防止新的腐败滋生蔓延。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中国反腐败不同于任何国家的反腐败,中国的反腐败既要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同时又要考虑到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反腐败制度建设过程中既要考虑到资源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传统文化对反腐败的影响。

记:立意良善的廉政账户被大面积取消,是不是也说明它没有深入到限制权力的根本?

乔:我曾经指出,中国的反腐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反腐败,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反腐败有着本质区别。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源的配置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一定会加强监督,杜绝腐败。如果简单地套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反腐败制度,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方枘圆凿,水土不服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一方面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反腐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必须探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反腐败的法律途径。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暗箱操作,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反腐败达到预期的效果。廉政账户的设立初衷是好的,是良善的,但反腐败必须与我国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反腐败得出的教训是,如果只是对腐败分子采取惩戒措施,那么,不可能根治腐败。反腐败必须与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不能贪”的良好氛围。

我在反腐败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实生活中直接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大为减少,可是“关联性交易现象”却不断增多。譬如,如果是一个大学的党委书记,那么,通常不会采用收受贿赂的方式出卖自己的权力。最常见的做法是制定特殊的干部遴选规则,让自己中意的领导干部走上关键岗位。这些领导干部投桃报李,千方百计满足党委书记的要求。中央巡视组在全国各地开展巡视工作发现多起类似这样的事件。个别大学的党委书记表面看起来“两袖清风”,纪检监察机关顺藤摸瓜,却发现他们大权独揽,在单位各个部门关键位置安排自己的亲信,每一次组织部门考察征求群众意见的时候,关键岗位上领导干部都“身先士卒”,片面地向组织部门为党委书记反映好的一面。在这些党委书记的“精心营造”之下,整个单位形成了顽固的腐败“堡垒”。纪检监察机关“针插不进,水泼不进”,他们的子女亲信在单位顺风顺水,单位党员群众敢怒不敢言。这些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党委书记,即使有廉政账户,也不可能让他们廉洁起来。这种现象充分说明,如果反腐败只是紧盯着权钱交易,而没有看到腐败滋生的深层次原因,没有从人事制度改革入手,解决用人不当的问题,那么,反腐败只能是蜻蜓点水,很难争取民心。

撤销廉政账户是将反腐败推向纵深的必然结果

记:当前我国反腐败已经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但是,要想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还必须付出巨大的努力。

乔:是的。反腐败不仅要面临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考验,同时还要面临复杂的市场经济考验;不仅要面对公有制条件下“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同时还要面对人事制度改革不到位所产生的非常复杂的关联交易。反腐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反腐败必须坚持打持久战。我建议,在反腐败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必须高度重视反腐败理论建设问题。中国的反腐败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反腐败。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既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同时又有中国的特殊性。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必须深入研究市场经济的规律。与此同时,结合中国实际制定反腐败的策略,完善中国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体系。反腐败是为了彰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是为了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在反腐败过程中必须坚持走中国自己的道路。

其次,在反腐败过程中既要重视基础制度设计,同时又要重视顶层制度设计。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总结各国反腐败有益经验,对比较常见的腐败现象制定非常明确的法律规范。我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一方面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吸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经验;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反腐败法律规范。譬如,在“影响力犯罪”问题上,中国充分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对利用影响力犯罪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查办腐败大案要案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立法现象充分说明中国在反腐败过程中高度重视基础制度设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解决既得利益分子腐败问题很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要求党中央必须下决心加快我国体制改革的步伐,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即将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六中全会将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作出重大部署。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撤销廉政账户是将反腐败推向纵深的必然结果,它充分展现出中国共产党对腐败“零容忍”的决心。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不跑不送,原地不动”的现象,必须加快我国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如果说设立廉政账户只是反腐败的“小米加步枪”,那么,在反腐败历史性大决战中,中国必须有自己的“战略核武器”,通过制定系统性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强化我国反腐败顶层制度设计,形成反腐败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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