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波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外国语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法学学报论文标题英译指谬
——基于陈忠诚相关论文的研究
胡波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统计了陈忠诚先生对法学学报标题英译指谬的相关文章,总结其风格特征:涉及范围广泛、抽样调查分析和一例一析为主、兼评一般翻译和术语翻译。法学论文标题的英译不仅具备一般论文标题英译的规律,更体现出专业术语英译的独特性,最终要引起更多的法学学报的重视,及时修正存在的问题。
陈忠诚;法学学报;标题英译
陈忠诚(1922-2013),又名陈中绳,原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3月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大学终身教授,《元照英美法词典》编撰者之一,精通英、俄、日三门外语,平生从事法律研究、翻译工作,编、译、著之作已达二十余本,是我国法律翻译界的权威和双语辞书的评论家,他在双语辞书评论界素有“指谬专家”“义务校对第一人”的称号。2013年12月13日,陈忠诚先生于上海仙逝,作为国内有影响力的法律翻译家和翻译批评家,目前对陈忠诚先生翻译思想的研究还很少,独有的一篇是2015年《上海翻译》第4期刊发的华东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余璐的研究成果,她认为,“评双语辞书应该是陈先生的最大嗜好。”[1]事实上,陈先生不仅“指谬”辞书,对法学学报论文标题英译的“指谬”也苦口婆心,不遗余力。
通过中国知网,统计了自1991年至2011年这20年间陈忠诚教授所发表的对法学学报标题英译指谬的论文共有26篇(见表1)。另外,其在4本翻译著作(《法窗译话》(1998)、《法苑译谭》(2000)、《词语翻译趣谈(法制篇)》(2005)、《译仁译智》(2006))中也有不少篇幅都谈到了此问题(见表2),但专著中涉及的篇幅内容较少,多以三五百字短评的形式出现,在此并不做重点阐述。
表1 陈忠诚发表的相关指谬论文数目统计
表2 陈忠诚翻译的专著中相关文章数目统计
据陈忠诚教授自述,“本人自上世纪末开始注意及此,但未予更多的关心。”[2]从表1和表2的统计中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初,陈先生只是提出了法学学报论文标题英译中存在的问题,并未像1999年以后连续密集地“指谬”。陈先生在对法学学报论文标题英译的“指谬”上坚持不懈,“笔者对这类调查,前后进行了10年以上”[3],真正体现出执着、认真和一丝不苟的学术精神。
1.涉及刊物范围广泛
陈忠诚教授“指谬”的刊物有普通学报、法学期刊,也有名校学报,甚至自己供职单位的学报也难以“幸免”。陈先生的每一篇“指谬”文章中都会涉及多种刊物。比如,在《法学文章篇目英译须知》一文中涉及到的期刊有《法学评论》《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现代法学》《律师与法制》7种刊物。[4]在《上海名校学报(社科)篇目英译之讹(抽样)》一文中涉及到《复旦学报》《同济大学学报》《上海交通大学学报》《上海大学学报》《华东师范大学学报》5所名校的学报。[5]2007年,时任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教授的陈先生在《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4期)篇目英译》一文中毫不客气地批评:“学术上的无知!社科(法学)界愿容忍这种污染吗?!”[6]
2.以抽样调查分析为主
由于法学类学报和期刊种类繁多,论文标题英译除却需要具备基本的英语语言能力之外,还需要具备法律专业术语的背景知识。多数学报和期刊论文标题的英译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每一种期刊、每一期文章逐个地“指谬”并给出参考翻译,这必定是个繁杂的工程,陈忠诚教授采用的多是抽样调查的方法,少则涉及几个例子,多则几十个例子。比如,《我国社科学报篇目英译评议例说》一文从16种期刊中抽出29个例子[7],涉及例子最多的论文应当是《法学(社科)学报标题英译错误举要》,从44种期刊中抽出了62个例子。[8]
除了从众多期刊中随机抽样分析之外,26篇论文中有4篇是专门针对某一种期刊的,涉及到《东吴法学(1997/1998)》《上海法学研究(2005/6)》《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4期)》《中国司法(2005/1-9期)》。
3.一例一析为主,归纳总结为辅
在26篇论文中,有8篇文章以归纳的方式总结了论文标题英译存在的问题,比如,“不顾大小写、实体错误、其他8种误用的形式”[3],“介词大小写之错谬、各种拼写之错谬、粗暴地破坏基础语法、英译‘缺斤短两'及术语不地道、不到位等”[9]。其余18篇论文,则是根据随机抽样,直接点评例子中存在问题,一例一析,并没有给出总体概括。
4.一般翻译与术语翻译“指谬”相结合
法学论文标题的专业性决定其英译必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基本的英语语法规则、语言能力的问题,二是法学本身的实质性错误,而“术语错误更引人注目。”[10]
在英语基础语言能力方面,陈先生指谬的内容主要有,大小写规则、拼写错误、语法错误、名词单复数、介词误用等。其中,违反大小写规则在26篇论文中几乎篇篇都涉及,而且出现一个高频常见的例子就是“between”,还有《这种“Between”不该再被小写了》一文单独讨论该词,他认为,这个单词在论文标题英译中应该大写成为“Between”,“在虚词中,在组成虚词的字母数大于或等于七个时,首字母应当大写;字母数在等于或者小于四个时,首字母应当小写;字母数为五个和六个时,可大写也可小写。”[11]并且在该文中列出29个例子来说明我们在平时的翻译中往往都忽略了这个词的大小写问题。
此外,涉及翻译中更深层次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比如,译文违背原文,与原文出入很大;译名似是而非、舍简就繁、未吃透原文、丢三落四、缩小原意;译文失真;画蛇添足等问题,不一而足。比如,在翻译类似于“职业素质”“素质教育”中的“素质”一词时,我们常常不假思索地译成“quality”,对此,陈忠诚教授的评论是:“‘quality'乃‘质量'而不是什么‘素质'!‘素质',乃‘character'是也。”[6]在《牛津·外研社英汉汉英词典》(2010)中,“character”的注释有“性格、特性、个性”等,“quality”的注释有“质量、性质、优质”等,在实际翻译过程中,词汇是组成句子的最基本的单位,对词汇的理解应多查词典,通过多方比较选择出最合适的一个。
在法律术语方面,由于法律专业论文标题中出现的专业术语较多,其对应的英译出现的错误则是五花八门。专业术语的英译最根本的还是应体现出科学性和准确性。“除了法律条文本身的可行性外,还要求其在语言表达上具有高度的精确性。这种对精确性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法律文书的翻译。”[12]法律专业术语翻译出现错误,原因主要在于没有吃透术语的真正含义,甚至望文生义,比如,将“自由裁量权”译为“right of free decision”,“此处的‘权'不是指‘权利'而是指‘权力',故必须改正为‘power'。‘自由裁量权'即‘power of discretion'或‘discretional power'。”[4]
事实上,“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英语中一个较为常见的专业术语,《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iscretion”的解释是“裁量权,指公务人员根据授权法的规定,在特定的环境下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良心执行公务,不受任何他人干涉或控制的权力或权利。也用作‘discretionary power'。”[13]将“自由裁量权”直接翻译成“free decision”是“望文生义”,依照自己的理解直接翻译成白话英文。“从内容来看,有些法律术语的英文译名不再是术语,而是俗称或解释性的大白话……译者之所以用大白话来英译中文法律术语,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译者的法律功底尚不扎实。”[14]
法学学报标题英译中出现的错误,很多是常见而又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如今,几乎每一种学报或期刊都要求作者提供论文标题和摘要的英译,但法学论文标题的英译既是语言问题,也是法律专业性问题。论文作者多为中文写作的背景,有不少作者会邀请英语专业的教师或研究生代为翻译,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法律专业术语的翻译上,英语专业人士的“代译”仍然缺乏足够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这就势必造成法学学报标题英译存在很多问题。在此情况之下,梳理陈忠诚教授对论文标题英译的“指谬”自然就具备了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指出存在的问题,再次引起足够的重视。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的头十年,陈忠诚教授一直在关注和对法学学报论文标题的英译进行“指谬”,每撰写一篇类似的批评指正文章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搜集样本,但收效甚微,并未引起普遍的重视。陈忠诚教授在多篇文章中重复提及此事,“社科学报的篇目英译之存在大量语言、文字问题,致使信息失实。本人自上世纪末开始注意及此,但未予更多的关心。去年伊始因偶然的机会发觉问题多多,有增无减,且各种残误量多、质低。经一年追踪调查,深感问题十分严重,不得不大声呼唤。”[2]“上世纪末,余曾有感而发,作《法学文章英译之现状与对策》一文,……但时至本世纪2004年,情况仍无根本好转。”[3]甚至陈忠诚先生自己也承认,“廿余年来关心及此者,仅仅区区一人而已”。[2](作者注:这里“一人”指陈忠诚教授自己)通过对陈忠诚教授对论文标题英译“指谬”的综述,梳理20余年中陈先生所付出的努力,并再次引起相关方面足够的重视。
第二,呼唤更多指导性的原则、标准和方法。法律翻译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翻译,而专业性翻译一般都可以提供统一、标准的翻译版本,比如,公示语翻译、中餐菜名翻译、外事翻译、医学翻译等,都可以制定一定的行业翻译标准,法律翻译也同样如此。事实上,当前学术界并不缺乏对法律专业术语英译的研究,但这些相关的研究成果能否引入到论文标题英译中去,还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
要减少不必要的误译和低质量的翻译,首先,需要作者在翻译时更加严谨,对于法律专业词汇,需要多查专业词典,在源头上保证译文的质量,可以查阅的权威的法律专业词典有很多,比如,《元照英美法律词典》《柯林斯法律词典》《朗文法律词典》《汉英法律词典》《英美法律辞典》《布莱克法律词典》等。其次,需要大学学报、期刊杂志的编审加强对标题英译的审核,实行一套严格的审查制度,对作者产生一定的约束机制。对于专业的法学研究期刊,其刊发的论文选题、研究的范围很多也有一定的重复性和固定性,往往最前沿、最新的研究热点也都集中在某一方面或是某一细化的专业领域,涉及到的专业术语数量也都会有一定的范围,在专业术语的英译上完全可以与时俱进,期刊、杂志可以邀请外语、法学类的专家,针对相对固定的术语,协同给出规定的翻译,给投稿的论文作者统一参照,这样也可以适度规范专业术语的英译。
陈忠诚教授提出,“篇目英译乃对外法学交流的窗口,事关学报出版单位的国际学术形象,日本的比较法杂志也有德/英文篇目,就没有这么多的差错。”[15]法学学报论文标题的英译暴露出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和改善,然而各种问题一再出现,关键还在于学报、期刊处理论文标题英译时的态度。科学、细致、严谨不仅是对论文写作的要求,也应该是对标题英译的要求。我们对当下法学学报和期刊做了抽样调查发现,在目录页几乎都提供了英文译文,但能够配备翻译编辑人员的却属少数,我们建议也可以配备相应的英文编辑与法学专业的编辑共同把关,及时修正出现的诸多问题。总体而言,目前对法学论文标题英译的关注还不够,应当继续深入以推动标题英译的规范性。
[1] 余璐.陈忠诚法律翻译思想探索[J].上海翻译,2015(4):66-70.
[2] 陈忠诚.社科学报要注意情报知识的确切无误[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6(4):49-51.
[3] 陈忠诚.新世纪法学文章篇目英译之顽症[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4):102-104.
[4] 陈忠诚.法学文章篇目英译须知[J].法治论丛,1991(5):55-61.
[5] 陈忠诚.上海名校学报(社科)篇目英译之讹(抽样)[J].中国图书评论,2011(11):45-48.
[6] 陈忠诚.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4期)篇目英译[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1):37-39.
[7] 陈忠诚.我国社科学报篇目英译评议例说[J].上海科技翻译,2004(3):19-20.
[8] 陈忠诚.法学(社科)学报标题英译错误举要[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3):202-216.
[9] 陈忠诚.社科期刊篇目英译之弊论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26-30.
[10] 陈忠诚.法学论文篇目英译中的常见错误一斑[J].当代法学,2006(1):159-160.
[11] 陈忠诚.这种“Between”不该再被小写了[J].时代法学,2010(4):119-121.
[12] 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203.
[13] 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缩印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20.
[14] 屈文生.中国法律术语对外翻译面临的问题与成因反思[J].中国翻译,2012(6):68-75.
[15] 陈忠诚.法学学报篇目英译之通病及其防治[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2):64-66.
Criticism of the Title Translation of Jurisprudence Journals:Based on Chen Zhongcheng's Related Articles
HU Bo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Taizhou Institute of Sci.&Tech.,NUST,Taizhou 225300,China)
Based on the calculated number of related articles of Chen Zhongcheng's criticism on title translation of jurisprudence journals,the concerning characteristics of his criticism are concluded,such as,covering a wide range of various journals,dominated by random sampling and one example with one comment,combining comment on common translation with technical terms translation.Being similar to the common papers,title translation of jurisprudence journals represents its characteristic features,in particular,the translation of technical terms,so as to arouse the consciousness of more jurisprudence journals to timely revise the problems.
Chen Zhongcheng;Jurisprudence journals;Title translation
G232.2
A
2095-4476(2016)09-0078-04
(责任编辑:刘应竹)
2016-05-21;
2016-06-30
胡波(1983—),男,江苏徐州人,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