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交易下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分析及未来展望——基于C2C模式下的分析

2016-10-25 08:2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王嘉铃丁奕楠李依婷任润心
中国商论 2016年26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微商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王嘉铃 丁奕楠 李依婷 任润心

网络经济交易下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分析及未来展望——基于C2C模式下的分析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王嘉铃 丁奕楠 李依婷 任润心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网络购物也逐渐成为人们进行网络活动的重要内容。同时,现代社会高频率的生活节奏导致人们很难腾出时间上街购物,而网上店铺具有价格实惠、购买方便等特点,使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从实体商务转向诸如淘宝、天猫等一系列电子商务。随着电子商务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是否对其和实体商务一样进行征税这一问题引发了各界的广泛讨论。本文将从对C2C税收征管的特点、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影响因素和加强C2C税收征管的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详细讨论。

电子商务 C2C 税收征管

1 B2B、B2C和C2C的内涵

首先,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B2B、B2C和C2C这三种网络基本销售模式,并进行简单区分。根据交易双方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网络销售分为三种形式。B2B,是英文Business to Business的缩写,是商家(泛指企业)对商家的电子商务模式。国内目前比较知名的B2B网站综合类:阿里巴巴、环球资源网、中国制造网等,B2C(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指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B2B模式和B2C模式下的交易行为需要纳税已经毋庸置疑,也得到了法院判例的支持。C2C,是英文Consumer to Consumer(个人对个人)的缩写,它同B2B、B2C一样,都是电子商务的模式之一。不同的是,C2C是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买卖双方可以在商务平台进行自主交易,卖方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购买。国内目前最为传统和知名的C2C网站是淘宝,而目前活跃于微信朋友圈的微商也是C2C销售模式的典型代表。同时,部分如京东等B2C类型的网站目前也开辟出部分C2C的销售功能,即个人(商户)向网站购买摊位从事线上销售行为,而一般这类网站对该类型的个人(商户)都有比较严格的入驻门槛。而不同于B2B和B2C,国家对C2C型电子商务并没有进行征税。

可以说,经过多年发展,从流程和普及范围等方面来讲,C2C模式的网站运营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完善的体系,客观上为我们找准落脚点,推开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措施提供了基本条件。但为什么国家仍未对C2C型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呢?为了更好地分析这一现象,我们先来看一个关于微商的例子。

微商是微信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朋友圈经济代表,2014年,微商人群达到1000万,微商交易额在这一年冲破千亿元大关,一路飙升至1500亿元,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微商交易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形式。但微商的发展不仅给政府部门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大难题。笔者通过观察日常的微商交易行为,发现微商交易几乎全部是通过利用朋友圈的宣传渠道实现的,支付用红包,没有固定的交易地点和有效的支付凭证,很难确定纳税的服务场所和支付性质。而且和其他C2C交易模式一样,不同于传统交易行为,微商营业不需要经营凭证。有很多卖家甚至不愿向平台提出开店申请,只在朋友圈进行宣传,然后直接使用微信红包功能和买方进行交易,整个过程不需要任何单据,一些微商甚至连进货、发货的环节都省去了,这样一来,税务机关连卖方是谁都无法确定,更别提去核定其收入和成本了。

由此看出,对诸如微商这样的C2C交易模式进行有效征税很难。而从微商这一事例,我们可以延伸到整个C2C交易模式征税困难的原因,我们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1.1纳税主体的不确定

对于大多数欧美国家来说,关于电商征税,他们有自己的政策,比如说美国各州基本都要缴消费税,例如加州征收8.25%的消费税,网购时商家会直接将税金计入消费者应缴税款总额。2013年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是美国第一个全国性互联网消费税提案,规定美国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商跨区进行征税。其他国家也照此道理规定C2C的征税途径。现行税法的纳税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有一定的财产和资金,以及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而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则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双方并不一定需要经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更是无从谈起。这一点在B2B模式、B2C模式中还比较容易得到解决,因为企业的登记注册还有法可依。但是在C2C模式中,它的用户结构更为复杂。C2C平台注册条件很低,几乎对所有人开放。以淘宝为例,开店保证金仅需1000元,这无疑吸引了许多小型商家注册。由于交易双方都是个人,是否需要经过工商登记并完成税务登记并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过。此外,买家和卖家身份的相互转换以及交易形式的随意性和多元性进一步激化了C2C的繁杂性。大量的C2C模式的交易法律法规只要求实行实名制,而无强制登记,所以国家要想对所有C2C商户进行征税是很困难的。

1.2纳税客体的多样化

纳税客体对税收征管影响主要是税种的确定。C2C模式下的交易内容呈现多样化趋势,且不限于有形之物。C2C交易模式下的商品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相比于其他电子商务模式,C2C并没有统一的进货渠道,店铺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甚至有黑心卖家通过网络售卖一些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C2C模式下交易的产品中既有正品,也有仿冒品。既有大工厂生产的,也有小作坊生产的,涵盖了从高级商场到街边小摊的商品。商品信息如此繁杂,很难做到监管有力。而现有的法律对于市场上出现的新型商品形式并无相应的规定。从现有的法律来看,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流转税,都无明确将C2C模式下的交易纳入征管范围。

1.3 税基的不确定

传统税收的征管重点是纸面单证,税务机关依照这些纸面单证确定计税依据。C2C模式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税务机关的传统计税方式无从下手。就拿前面说过的微商这个例子来讲,交易大都是通过微信红包支付、通过聊天进行推销,不可能有完整的账目记载。且这种交易模式下的交易量繁杂,每笔交易金额又不大,汇总这些交易信息将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甚至财力,得不偿失。因此税务机关如果仅仅通过传统的纸质账目无法很好地实现监管的目的。

1.4不利于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虽然现在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在很多人看来现在C2C商户已经不需要国家的政策保护了,但是,(1)C2C与网络技术,电子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它的发展也会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2)对于很多个体商户来说在网上开店很方便是他们收入的另一个途径,而且他们赚的钱也不多。征税也许对他们来说打击很大,如果网上开店门槛变高的话很多人也就不能开店了,增加了失业率,那电商征税法案一出就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所以,对于新法案的颁布实行还要慎重细思。对于其他商户来说对C2C征税是一种体现国家公平性势在必行的做法,但是,从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上来考虑,还需要进一步考虑。(3)根据调查显示(见图1),从2011年至今,C2C占交易总规模逐年上升,B2C比例却在逐年下降,本来对C2C进行征税就有困难,规模一直加大这对于实行征税政策而言更是难上加难。

2 对C2C征税是否必要

笔者认为,对C2C征税利大于弊。在前不久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电商征税又成为热点。在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过:电子商务不征税不公平。目前国内包括京东、亚马逊中国、聚美优品等十余家第三方平台型B2C电商,其卖家均已在工商注册正常纳税,而淘宝网的C2C平台上的中小卖家绝大部分是个人网店没有纳入征税范畴。从长远看,征税是必然趋势。政策必须考虑到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所以对C2C征税是不可避免的。况且,从已经收集到的数据来看C2C已经成为市场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如果不对其征税会造成市场竞争不公平的现象,或有不法商贩会利用这个法律空隙赚取大笔利润。

图1 2011年~2016年中国网络购物B2C和C2C占总交易规模比率

综上所述,尽管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面临重重困难,但借助现有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以及相关先进征税手段的引入,难点是可以逐步解决的。而对其征税也符合税收平等与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税收这一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如今,美国、英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对电商征税有各自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已经实施,于国内而言,也要尽快跟上步伐,那么对电商进行征税必然是未来网购的趋势。因此,对于C2C征税也是必要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加强对于C2C税收的监管使得征税更加顺利。

3 建议

3.1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

鉴于C2C开网店的门槛低,想要开店的卖家无须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无须身份验证以及财产担保等手续,只需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登录账号便可以开店,即只需实名制就可以免费开店。所以,为加强征税监管就要制定一套比原先更为严格的登记制度方案。卖家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确保更为清晰明确的纳税主体,征税难点之一在于C2C比例过高难以管理,完善登记制度有利于均衡稳定B2C和C2C的规模以及加强C2C平台监管。在营业额等数据方面若存在问题,税务机关能更容易地找到卖家解决问题。随着门槛的提高,开网店的数量无疑会减少,对于那些因为门槛低而开网店的卖家可能会因为过程繁琐而放弃注册网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诚信卖家的数量和逃税漏税的情况。

3.2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

税务机关可以将第三方平台作为纳税中介进行数据评估、汇总与审核,原本需要纳税机关负责的所有任务分散给两方处理,提高办事效率。比如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每月网店的营业额汇总给税务机关,然后由税务机关本身根据营业额计算所要征税的税额,既而通知各网店的卖家,卖家再通过支付宝进行税额的支付,税务机关从支付宝那里收到卖家所缴税额。再比如也可以通过与物流公司的合作,物流公司的单号查询可查到卖家的发货地址,对于纳税人逃税的情况也可以根据登记的详细信息找到纳税人并予以一定处罚和警告。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便是加强了信息管理与处理能力,本应由税务机关一个部门负责的征税也可以发展成同第三方一起多平台监管征税过程,在高效和减少人力物力成本的同时起到了加强管制的作用。

3.3加强对电子发票的试点

电子发票相对于普通发票有不少优点,最重要的是,它可以利用第三方平台统一开具,解决了很多网店没有实体店也没有在工商税务局注册,即没有开具发票的资质等问题,缴纳税收就更方便了。对于B2B以及B2C来说根据电子发票来征税更方便了他们的管理。但是,对于弱小的C2C来说需要进一步考虑,比如限定免征额或者先缴税后返税。在政策和税率上C2C还是需要优待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的《市场公平议案》。

3.4通过各种途径减小C2C商户的税务负担

减少税收负担并不意味着不征税,之前也说到征税是未来的一个必然趋势,但是,一旦对店铺征税势必会影响销售量和商品价格,C2C模式下的个人卖家收入有限,征税对他们来说也会造成负担,减少税负便缓解了纳税人的压力以及销售量和价格的波动,至于税负应该减少多少就要依据销售额、地区、收入等因素而定。并且刚开始实行征税的时候,还要设置一个合理的起征点,同时也要借鉴B2B和B2C模式下的征税经验。为此,我们可以在颁布法案之前对C2C的情况做一个全面了解,不仅要从各种销售数据、销售范围出发,还要将网上商户本身的财力情况纳入考虑范围。

[1] 京东集团.对电商征税关乎公平[N].中国税务报,2016-08-19.

[2] 莫要误解了电子发票[N].中国税务报,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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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外对电商怎么征税[N].齐鲁晚报,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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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24.6

A

2096-0298(2016)09(b)-1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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