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6-10-25 22:05毕胜
金融经济 2016年9期
关键词:保险法人寿保险投保人

毕胜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的保单还能兑现吗?对此,保险业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现在商业保险越来越普及,那么购买了或者打算购买保险的人会问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保险公司倒闭了,我的保单还能兑现吗?对此,保险业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来回答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作为企业,寿险公司也有可能会发生破产倒闭的情形,但保险业在处理破产倒闭寿险公司时,有一整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新《保险法》)第89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因此,我国寿险公司不得自行解散。而寿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而解散或者破产时,新《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业还根据《保险法》第100条规定建立保险保障基金,这笔基金目前规模已经达到236亿元,保险保障基金相当于保险公司的保险,它来自于公司营业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由专门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管理,其主要用途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其实,保险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已经与发达国家接轨,特别是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已经与发达国家完全接轨,2010年2月11日,保监会以部门规章形式下发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4号),主要对人身保险业的承保、核保、理赔等各类服务进行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人身保险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内容主要归纳起来有:一是格式合同限制。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第19条和第30条分别规定格式合同无效条款情况和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解释,第19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条款无效。第30条规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是全面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就是保险公司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再主张。比如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保险法》第16条)。三是自杀条款。长期寿险的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者复效2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通俗地说,就是购买长期寿险保单的客户在合同成立2年之后,即使是被保险人自杀也能获得正常理赔。四是犹豫期对消费者的保护。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设有犹豫期条款,所谓犹豫期是指消费者在签收保单回执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收取工本费后全额退款给投保人,但是其实在这个期间,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保险责任,这也是保险业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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