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研究

2016-10-24 01:55徐海涛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二手车汽车行业反垄断

徐海涛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湖北十堰442002)

我国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研究

徐海涛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湖北十堰442002)

概述了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反垄断事件,分析了我国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的表现和特点,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的成因,梳理了我国汽车行业反垄断的制度实践,为汽车行业规避垄断的法律风险提供意见和参考。

汽车行业;垄断行为;反垄断;研究

1 我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事件概述

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反垄断无禁区,2014年来我国对汽车行业反垄断执法由运动化发展为常态化,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处以巨额罚款。汽车行业反垄断事件有如下特点:

1)实施处罚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一般案件,国家发改委授权省级物价主管机构行使处罚权;重大影响或案情复杂涉外企业较多,发改委才会考虑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如日本12家零部件企业由发改委直接处罚。

2)处罚的企业类型具有多样性既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国有出资企业。

3)处罚垄断行为的类型具有复杂性既有针对汽车经销商之间的横向垄断,也有针对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纵向垄断,还有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混合行为。

4)处罚的额度具有多样性一般处罚额度为上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1%~8%不等。横向垄断处罚为1%~8%,日本零部件企业最高为8%,最低为东风日产广州经销商1%;对纵向垄断处罚为3%~7%,其中,对东风日产、克莱斯勒处罚为3%较低,对奔驰公司最高7%。少数汽车企业被免予处罚,如奥迪经销商中的湖北奥泽经销商,免除处罚主要和违法情节、主动报告和提供重要证据有关。

2 我国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的表现

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明确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1协议垄断

协议垄断是指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是汽车行业最常见的垄断行为,也是国家打击最为严厉的垄断行为。根据垄断行为的对象不同,可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2.1.1横向垄断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横向垄断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汽车行业横向垄断发生在汽车生产商之间,汽车经销商之间、或者汽车零配件生产商之间。

1)整车经销商之间固定或变更整车的价格整车经销商之间约定整车销售价格或者通过价格协商会议,确定价格、限定整车的最低销售价。如湖北8家奥迪经销商、江苏部分奔驰经销商、上海克莱斯勒3家经销商和广州地区日产17家经销商达成并实施的固定相关车型价格的垄断协议。[3]

2)经销商之间协议变更或者固定零部件的价格或限定零部件转售价格表1中日本12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中住友等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串通投标的行为,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协商集体涨价。

3)经销商之间协商固定或者变更维修工时费如湖北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服务维修价格的垄断协议。

2.1.2纵向垄断

纵向垄断发生在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汽车行业纵向垄断主要是在汽车生产商和汽车经销商之间。汽车生产商参与或者主动召集经销商之间横向价格协商会议,从而鼓励或者强迫经销商接受建议价格。

表1 2014年以来我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事件[1-2]

1)固定或限定销售商转销价格[4]a.直接固定或限定经销商转售的价格。表现为以商务规定、价格管理办法、价格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直接对经销商转售的价格予以固定,或者以上述形式直接限定销售商转售的最低价格[3]。如一汽大众对湖北8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的限定整车销售价格协议,克莱斯勒对上海3家经销商实施的固定转售商品价格、限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奔驰公司对江苏经销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东风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广州地区17家日产经销商实施的固定相关车型价格的垄断协议。b.间接固定或者限定经销商转售的价格。虽然没有直接对经销商整车的价格予以固定或者限定,但当经销商自己定价或者没有按照建议零售价销售时,供应商拒绝供应新车、拒绝支付返利、并对经销商警告、罚款,暗示经销商不按照价格销售,就无法盈利或提前解除授权协议,禁止经销商进行价格优势宣传等[5]。

2)限制配件流通汽车供应商要求4S店仅能从汽车供应商或其指定渠道购买原厂配件,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质量相当的非原厂配件;要求4S店将原厂配件只能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即客户,且只能适用于售后维修保养,不得向最终用户单独出售配件,不得“外销”给独立的零部件经销商;配件经销商按品牌区分配件供应市场[6]。

3)限制售后维修服务汽车生产商对汽车经销商提供售后服务的工时费进行价格固定或者限定最低工时价格;按品牌区分售后维修市场时,整车供应商仅向授权经销商提供特定品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拒绝向其他独立维修商提供相关信息[5]。如一汽大众对湖北8家奥迪经销商实施的服务维修价格协议。

4)压货、搭售[7]汽车供应商要求经销商或维修商接受不合理的售后配件销售目标、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向经销商或维修商强制搭售其未订购的售后配件、精品、耗材、修理工具、检测仪器等[5]。

从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事件可以看出:我国整车销售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往往表现在乘用车销售市场,而且是横向协议垄断和纵向协议垄断交叉的混合协议垄断。

2.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7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具体到汽车行业表现在以下方面。

2.2.1禁止经销商跨区域被动销售

生产商可以授权经销商在一定的区域内销售,禁止经销商主动跨区域销售。但若生产商禁止经销商进行被动跨区域销售(如北京地区的消费者到上海地区购买某一品牌汽车,但该品牌汽车生产商禁止经销商向上海地区以外的消费者出售汽车),则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17条第3项中的“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该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且造成了地域市场被彻底分割,排除外地经销商与本地经销商公平竞争。

2.2.2搭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品牌汽车供应商要求经销商或维修商接受不合理的售后配件销售目标、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向经销商或维修商强制搭售其未订购的售后配件、精品、耗材、修理工具、检测仪器等[5],则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确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是,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对于市场支配地位中的“相关市场”范围如何界定,是难点,需要综合考虑。只有在相关市场被界定,且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被确定后,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行为时,才会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具体到汽车行业,“相关市场”如何认定,是判断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难点。就整车而言,整车从销售的相关市场来看,很难认定某一品牌或型号汽车在汽车整车销售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使把相关产品市场划分成为高端品牌汽车市场,某一品牌汽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如果从某一品牌产生的消费者依赖性去分析也可能较为牵强,到底是消费者信赖,还是消费者依赖?因此,从整车销售上,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较大难度,实际操作相对困难,政府目前尚未有相关案例公布。零配件则不同,对于一些拥有核心技术的零配件,特定的车型、核心的技术限定了零部件的可替代性,可以从某一品牌特定的零部件来界定相关市场[8]。且消费者特定车型对零部件的依赖程度较高,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也相对容易,一旦零配件供应企业涉及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搭售行为、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定交易和差别待遇等,则有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第17条而面临反垄断处罚。

2.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资产的方式或者通过合同等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影响权。我国对经营者集中采取事前申报的强制申报制度。达到申报标准的,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行为具体到某个公司合并项目,本文不做详细阐述,我国汽车行业也暂未有与此相关的案例。

2.4行政垄断

汽车行业的行政垄断主要表现在二手车流通。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实施二手车“限迁”政策,即对外省或外市的二手机动车,采取限制环保标准、限制年份等措施,以避免这些车辆大量流入本地市场。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计,目前约300个地级市出台了二手车“限迁”政策,其中95%的地级城市实行了针对二手车排放标准的“限迁”政策(国Ⅴ标准以上12个城市,国Ⅳ标准以上261个城市,国Ⅲ标准以上51个城市,国Ⅱ标准以上3个城市)[9]。

3 我国汽车行业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

我国汽车行业之所以存在严重的垄断行为,源于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一系列违背精神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3.1《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赋予了汽车生产商在汽车销售环节的垄断地位

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35条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部委共同制定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18条规定:“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第25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第27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第28条规定:“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规定,“原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这些规章制度成了汽车生产厂家占据强势垄断地位的“尚方宝剑”。

3.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限制竞争

商务部2006年3月24日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同日发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第9条规定,“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这些规定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也不便于交易人办理二手车交易手续。

3.3处于强势地位的汽车供应商限制汽车4S店的配件流通和售后维修服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导致汽车供应商相对于经销商处于强势主导地位,供应商控制了4S店经销商的供货渠道,同时又把这种渠道控制延伸到了零配件的流通和售后维修领域。处于弱势地位的4S店对此只能言听计从、忍气吞声,否则将被减少供货数量乃至停止供货。

4 破除我国汽车行业垄断制度实践

4.1汽车经销商和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制度终结,《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年内正式实施

2014年8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2016年1月7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月6日结束征求意见,将在年内正式实施。新《办法》明确表示要发展电商销售模式、放开配件销售渠道,建议非强制性放开渠道形式;同时规定整车厂商不得实施压库、搭售、限制经营其他业务等多项长期受到业内争论的行为。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备案制度终止后,汽车生产商对经销商的控制力将大大削弱,经销商的经营自主权将得到保障,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激发经销商的活力。

4.2汽车维修市场迎来自由竞争的机会

2014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在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已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产车型以及已获CCC认证的国产及进口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部2015年8月8日颁布并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维修机动车。2015年9月25日,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交运发〔2015〕14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汽车生产者应采用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并对各类型汽车车型的具体实施时间作出了规定。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打破汽车生产商在维修市场中的垄断地位,4S店以外的其他维修企业将获得和4S店在汽车维修市场上的竞争机会,消费者在汽车维修售后服务方面面临更多选择,同时有助于促进汽车维修市场整合、重组,推动大型维修企业或集团的出现,提高汽车维修服务质量和水平。

4.3二手车“限迁”政策被取消

2016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这一政策对二手车市场来说,一线城市以外的二手车经营者将获得更多优质车源,除少数限迁地区外,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流通的制度障碍已破除。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经验越来越成熟,越来越趋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4《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有望出台

2016年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汽车行业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其中:纵向垄断协议包括限定固定转售价(最低转售价)、地域和客户限制、限制售后维修服务和配件流通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限制配件制造商生产“双标件”、限制售后配件的供应与流通、限制维修技术信息等的可获得性;明确指出,各地和机构应废止“含有限制汽车市场准入和汽车自由流通等内容的规定”。《指南》的实施,有望进一步改善汽车经销商与厂商地位不对等情况,有助于规范厂商行为,推动汽车市场和汽车配件的流通、拓宽维修商的配件和信息来源渠道,降低消费者维修成本,倒逼4S店创新业务模式,进而推动我国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市场的变革,助推我国向汽车强国迈进。《指南》也将成为我国汽车行业第一个反垄断的“红宝书”,将为我国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零配件供应商、汽车维修汽车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提供明确指引,以避免垄断的处罚“雷区”[10]。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立法的目的只能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各市场主体充分开展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我国汽车行业新政频频出台的背景下,各汽车生产商、经销商要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抵制垄断,在依法开展市场竞争中走向发展壮大。我国政府一系列的反垄断行动,也为汽车经销商和社会维修企业带来了自主经营、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宝贵机会。每一个消费者,都将是最终的受益者。

[1]张洁,刘素宏,闫欣雨.东风日产“双垄断”被罚1.2亿[N].新京报,2015-09-11(B03).

[2]王溪.湖北物价局开2.48亿罚单奥迪10家4S店因价格垄断被罚[EB/OL].(2014-09-11)[2015-09-10].http:// auto.people.com.cn/n/2014/0911/c1005-25644190.html.

[3]桑之未.五种行为会触碰到汽车行业反垄断红线[EB/ OL].(2015-11-11)[2016-04-10].http://www.jiemian. com/article/431311.html.

[4]苏华.分销行为的反垄断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汽车供应商惯用的限制竞争5招[EB/OL].(2016-04-13)[2016-04-18].http://www.aiweibang.com/yuedu/ 106599919.html.

[6]刘群.论汽车零部件销售的纵向垄断认定及法律规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7]肖俊涛.汽车营销政策与法规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74-88.

[8]魏士廪.汽车领域价格垄断窝案梳理及法律分析[EB/ OL].(2014-08)[2016-05-11].http://hk.lexiscnweb. com/clr/view_article.php?clr_id=91&clr_article_id=1105.

[9]全国出台二手车限迁政策,出口市场空间还是很大[EB/OL].(2016-03-11)[2016-05-11].http://www. chinabgao.com/info/86860.html.

[10]孙金凤.反垄断指南为汽车行业松绑[N/OL].北京晨报,2016-03-29[2016-09-14].http://news.xinhuanet. com/local/2016-03/29/c_128842206.htm.

Research on Monopolistic Behavior of China's Auto Industry

Xu Haitao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ubei University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Shiyan 442002,China)

The anti-monopoly incidents of China's auto industry in recent years were summarized.The performance,characteristics and the cause of the monopolistic behavior for China's auto industry were analyzed.The practice of the anti-monopoly system for China's auto industry was combed.It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the automotive industry to avoid the legal risk of monopoly

auto industry;monopolistic behavior;anti-monopoly;research

D912.29

A

1008-5483(2016)03-0063-06

10.3969/j.issn.1008-5483.2016.03.015

2016-04-03

徐海涛(1982-),男,湖北十堰人,硕士,从事经济法、汽车政策与法规研究。E-mail:6592199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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