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

2016-10-21 15:01王冰张云霄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

王冰 张云霄

【摘要】我国消费者公益案件一般是运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的,这种民事程序适用于维护私利,若适用消费者诉讼则会有许多的不足,因为此诉讼是属于公益类的。因此,应该结合我国消费者公益侵权的具体特点,在现有的诉讼理论上寻找新的突破口,构建适合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消费者公益诉讼;司法效率;公平正义

一、扩大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

国家是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代表,但是国家也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全方位多层次的维护消费者公益,更何况国家的现行体制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因此,赋予哪些主体消费者公益诉讼起诉的权利,逐步扩大原告的资格范围,使程序更好的保障监督权的实施,这也有效制约了侵害消费者公益的行为。

1、消费者公益团体和组织

依据我国立法实际,即使是作为最具消费者公共利益代表能力和资格的消费者协会,也无权为消费者提起公益起诉,只拥有支持起诉权。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允许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公益组织作为起诉主体己有现实的例子,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宫和团体,就被赋予了停止和禁止经营者违法侵害或威胁消费者公益行为的起诉权。

2、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对于一些虚假的侵权行为,如电视购物,各地的执法机构若进行查处就会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但是假如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作为原告,会比作为个体的消费者为私益进行的诉讼更有益处和导向作用。同时,政府部门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是履行其对社会义务的一种必然选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过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像这种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消费者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

3、富有正义感的公民

如果法律允许富有正义感的公民作为起诉主体,毫无疑问,能有效监督制约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促使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特别是法学者,他们对于法律尊严进行强有力的维护,对于法治精神大力弘扬,有自身的正义感,因此他们本身的行为会产生一种巨大的示范效用,这样对于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具有特别的积极意义。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机构的一体化

随着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纠纷,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是五花八门,诸如刑事、民事、行政各自分立的法庭结构,也是传统上的结构模式,但是这己经不能更好地适应消费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司法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纷纷调整审判机关的设置或结构,设立专门法院或法庭以适应消费者公益诉讼的需要。自机构改革撤销经济审判庭之后,我国消费者侵权案件一直由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来追究违法者相应的责任。不过消费者纠纷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违法者需要承担的责任恰恰有时候无法在审判庭内妥善解决。日前,我国也在进行专门经济法庭的尝试,如昆明市中级法院特别设置的环境保护法庭,这对影响环境公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能够进行一体化审理。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地方,结合环境保护法庭探索的经验,依据消费纠纷和消费侵权的特点,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法庭,一体化处理涉及消费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各种刑事、民事、行政及综合性的案件。

三、举证责任进行合理配置

消费者公益诉讼存在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为了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实现权力平衡,降低公益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一些学者提出了在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在立法上要准确划定还是有较大困难的,对于消费者公益诉讼来说,也可通过以下措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举证难问题:(1)国家负担鉴定费用。一般来说,消费者纠纷中的原告举证难,主要是因为诉讼需要通过鉴定获得证据资料,而作为消费者个人难以负担较高的鉴定费用,或鉴定费用的支出远远超过诉讼请求额而不得不放弃鉴定。对此,立法上可规定,原告申请对诉讼涉及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国家负担。假如原告获得胜利,法院可裁定由被告偿还所需的鉴定费用。(2)完善证据开示程序。为了能发挥较好的诉讼效果,我国应完善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建立秘密审理程序来伸出手证据内容,法律上应规定秘密审理的具体规则,确保这些秘密不被外泄。

四、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社会协作机制

涉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公益诉讼不是仅仅依靠单个部门就能完成的,除了消费者个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还需要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多方协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此类诉讼达到应有的效果。

首先,在非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和该起诉主体进行更好的配合,从而对证据进行全面调查。行政机关具有强有力的证据调查手段,通过这一手段,能够获取对诉讼更有利的证据。特别是如果被告此前曾经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及时向诉讼原告提供这些证据资料。

其次,消费者协会对于起诉主体的援助作用也不可忽视,因为消费者协会可能通过受理消费者投诉,掌握了一定数量的被告违法行为的证据。因此,各消费者协会之间对于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充分交流,并且及時掌握和了解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发展进程,在诉讼证据资料方面给与有效地帮助。

最后,社会上各种媒体在逐渐兴起,特别是网络媒体,它所产生的影响和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对于社会上的一些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媒体对其诉讼的提起和进展情况进行实时报道是非常有必要的。披露原被告对争点问题的不同观点,以便更多消费者了解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媒体的报道,有利于消费者知晓法院受理公益诉讼信息进而及时提出退出或加入申请。

【作者简介】

王冰(1991—),女,满族,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人,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

张云霄(1990—),女,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人,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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