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日益扩张,行政比例原则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比例原则在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有着巨大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它为行政合理合法性原则做了铺垫,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提供了价值标准,在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国家追求行政目标的实现应该考虑给公民及社会带来最小的损失或者最大的受益,行政主体务必深刻理解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内涵,并保证比例原则在实践中能够得以发挥功效,以此促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发展。
【关键词】比例原则;引用价值
一、比例原则概述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例”,被称为“公法领域的软化剂”,就是要解决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之间的关系问题,保证行政手段既能够达到行政目的,又不会过于严厉,不会对相对人产生不必要的、过分的损害,禁止过当行为,能够实现各种彼此冲突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德国人有一个谚语,叫“不用大炮打麻雀”,英国人说“不拿汽锤打铁钉”,我国自古老话说“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比较取其大”、“杀鸡不用宰牛刀”,从而使人们不得因轻罪而受重罚。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可给予相对人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从程序而言,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有合理的对应关系。
二、引用比例原则的价值
1、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之原则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考虑到正义的理念,必然要重视比例原则的调节性功能。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正在引起人们的关注,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简直令人触目惊心。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是允许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进行个别的考虑和对待,使得立法上的普遍公正能通过行政转化为个别的现实的公正。比例原则强调的正是在个案中的“微调”,通过在公益与私益间的谨慎衡量,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要实现的行政目的间达到一定的比例关系,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不得对私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从而在个案中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2、弘扬了中华传统思想的发展
比例原则思想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中国传统文化对“权衡”思想非常重视,我国历史上占据主流地位的儒家思想——主张中庸、以和为贵、适可而止和不能偏激。比例原则体现了中国传统“执中行权”与“理一分殊”的精神,反映了“一”与“多”的辩证统一。如今我国提倡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明传统“和”的思想理念下,注重适度、平衡。而比例原则谋求手段和目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追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和谐共存,防止“不及”和过度,达成和谐。
3、蕴含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比例原则正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维护相对人利益,本着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行政职能强化,行政方式由原来的消极行政转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现代“服务性行政”。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控制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行政诉讼中运用比例原则可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更加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4、彰显了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比例原则是裁量性原则,是专门针对控制公权力而设置的,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力武器。因为我国长期的人治历史所形成的强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大片的“法律空白”,大多数的行政行为可能都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标准的界定也是模糊不清,难以体现法律的理性,难以保护人权,而比例原则就是判断人权界限的一个优良标准。比例原则通过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制约行政公权力,使政府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让其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减少行政权的滥用的可能性。
5、强调了责任政府的行政义务
往往行政机关为了某些行政目的可以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之间选择,但通过比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选择余地也可能压缩到一种处理方式,行政机关有义务选择剩下的合比例的这个决定。这说明,比例原则含有“义务”的特质,行政主体必须遵守这个义务,以自身的义务约束权力,破除了无限政府,“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达到调和公益与私益的矛盾。
6、优化了理性行政的效率性
比例原则可以使行政主体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最合理的决定,平衡的加以权益取舍,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私权利保护的最大化,符合效率原则。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的适用应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益的要求,以最小的行政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益,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最优的司法成果。法治社会要求法的理性,尤其使程序理性,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又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追求个案正义。
7、提升了权力规制实践中的操作性
比例原则在行使过程中要对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衡量,并且加以分析,进行法益均衡,是一种有很强操作性的原则。相比较,比例原则比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而言,以往都是以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所规制的,但是这在具体实践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操作性的难题,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所授予的,其本身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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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兆佳,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