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呈现低龄化、暴力化、集团化特征,引起学者们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制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问题的激烈争论。笔者旨在通过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及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研究,分析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现象中的未成年人惩罚、教育与保护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81-01
未成年人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强奸女教师等校园暴力事件接连发生,引起学界广泛关注讨论。部分学者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认为目前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及道德认知水平较立法时有较大提高,对严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足够认知能力,主张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严厉制裁以预防其继续犯罪。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应当从犯罪成因、行为危害性、刑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切不可轻率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一、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处在成长发育的特殊阶段,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健全,容易受到外界干扰。现代通讯、网络传媒迅速发展使得未成年人更易受互联网暴力、血腥、色情等不健康影视作品、网络游戏等影响,倾向于将虚拟场景在现实中再现,导致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客观上分析,复杂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形成有促进作用。一定意义上讲,正是互联网规制不严、社会治安监管不够、社会恶劣风气等负面因素导致了未成年人呈现出犯罪趋势。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社会经验少,难以正确判断是非,处在不良社会环境中潜在隐性犯罪可能性,长期的负面干扰和个人价值观念变化使犯罪可能性外化为现实的犯罪行为。
因此,排除未成年人个人主观因素,不良社会环境影响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之一。社会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应责任,而非片面归咎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过度宣扬未成年人的行为危害性而主张对其进行严厉制裁,忽视社会本应对未成年人承担的积极教育、引导作用。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較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还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面。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此阶段的成长经历将对其以后的心理、生活、事业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若如部分学者主张,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下限,对未成年人危害行为也适用刑罚制裁,就会给未成年人的生活留下污点,贴上“前科”标签。美国犯罪学家贝克尔的“标签理论”认为标签对人的越轨行为影响深远,而未成年人对犯罪标签更无承受力,不断的暗示刺激反会致其心理扭曲而放任、促进危害行为的发展,实不可取。
另外,刑罚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也是否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予以制裁的理由。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广泛研究各国立法例的最终权衡结果,不能将个别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放大概括为整个未成年人群体的普遍现象而主张修改制度,这是不严谨、不科学的态度。不能出于对受害者的保护而一味苛责处罚施暴者,在保护受害者的同时也应考虑刑罚对未成年人前途出路的消极影响。制度是成就一个人,而非毁灭一个人。受害者损失可通过医疗赔偿等途径救济,绝不能以施暴者一时错误将其一棒子打死,“一朝犯罪,终生被毁”的惨剧不容发生。刑法对未成年人应当具有特殊的包容性。三、刑法谦抑性要求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刑罚是手段而非目的,这决定了刑法的谦抑性——最少的刑罚取得最好的预防、控制犯罪的效果,刑罚适用要谨慎、必要。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宽容性,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例如,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未成年人成立累犯条款,增设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体现出刑法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若就目前的少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就迫切要求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一方面显得过于急躁,破坏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威严性;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少数现象却惩罚了大多数人”的后果,与刑法谦抑性相悖。未成年人即使犯罪也应保护其权益,实施刑罚应权衡犯罪制裁与个人影响,对此可采纳现代刑法“非刑罚化”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非刑罚的方式达到惩治教育目的。笔者认为,管制教育、社区服务、观察处分、行政警告等惩罚措施,只要加强监督力度,也能使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迷途知返。四、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是社会敏感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直接关涉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刑法不应过分强调刑罚手段制裁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考虑其特殊性,采用非刑罚化方式真正发挥应有的教育引导作用、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探索,一味否定、急迫修改不见得有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引导、教育、挽救才是立法真正应该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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