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研究

2016-10-21 17:58李俊琪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海商法

李俊琪

摘要:海运履约方制度适应当代门到门运输,其与承运人有同样的责任限制权和抗辩权,加入港口经营人为其调整。我国的海商法中目前存在着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不清楚,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本文结合了鹿特丹规则,对我国应该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海运履约方进行分析,更好的促进我国海上贸易发展。

关键词:海运履约方;海商法;港口经营人

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17-01

一、海运履约方概述(一)海运履约方的概念

鹿特丹规则中的海运履约方是需要被运输的货物从到达船舶的装货港直到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所有义务的履约方。[1]在实践中一般包括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的经营人、无船的承运人、装运港或卸货港的装卸公司、仓储公司等港口经营人和完全在港区内从事履行或者是承诺履行承运人义务的人。(二)《鹿特丹规则》下设置海运履约方的实践意义

海运履约方制度中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被规定了相同的责任,为平衡其与货权人之间的权益,也对货权人提出要求,要求货权方履行信息提示等相应的义务。公约将更多的主体涵盖在海运履约方的范围内,货权方的权益受损可以将运输过程中的多个主体作为海运履约方起诉,让货主尽量减少损害。并提出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与地位等问题。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设立让承运人之外的一些适格主体享受承运人的抗辩权等权利,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非常有利。因此体现出法的效率和公平同时也是《鹿特丹规则》中的一个创新点。二、海运履约方的责任承担及免责抗辩

海运履约方只有具有过错或者推定其具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在规定的海运履约方责任期间并且货物处于海运履约方的掌管期间内,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以及迟延交付由其承担责任。(一)海运履约方就货物损坏、灭失承担的责任

当货物在海运履约方的责任期间损毁灭失,货权方依公约可以直接向海运履约方主张公约规定的法定责任。其次根据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海运履约方有义务进行赔偿,这属于海运履约方责任中的约定责任。第三,运输途中货物损毁灭失给货权方造成的损失,应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侵权责任。(二)海运履约方就货物迟延所承担的责任

当货物迟延履行时货权方的损失,同样可以依公约主张对海运履约方的法定责任。其次运输货物的迟延交付也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货权方来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权利。当货权方选择了一种方式,海运履约方赔偿了所有损失之后,剩下的责任就不复存在。(三)海运履约方赔偿数额限制

货物出现灭失或损坏时,海运履约方需要一个赔偿标准。就是货物在正常交货地的商品交易价格,如果不能确定就依据市场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上述两者都没有,则参考货物正常交货地的同种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价值确定。最终需要海运履约方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得高于公约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三、我国海商法中与海运履约方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来从事货物运输,也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运输的人。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只是对货物进行运输的人,将港口经营人排除在外,但是在现代的海运系统之中港口经营人正在起着重要的作用,将港口经营人作为调整主体非常必要。(一)我国《海商法》下实际承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海商法中没有对被需要运输的货物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不对运输作限制的规定,不管选取什么样的运输形式,只要货物处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内都属于运输的范围。但也有学者坚持狭义的理解,将范围都限定在从事海上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二)我国《海商法》下港口经营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中我国对于港口经营人虽有定义,可是这项规则的效力层次比较低。而后出台的《港口法》中对于港口经营人的范围予以明示,可是这部法律中更侧重于调整港口的行政法律关系,没有涉及到民事领域。所以在法律适用方面港口经营人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四、我国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构建(一)对实际承运人制度

我国的海商法中目前仍然不能解决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等问题,海运履约方这一制度的提出,对我国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是一个启示,我国可以参照公约中海運履约方的概念与范围,修改我国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将海洋货物运输中相关的更多主体涵盖在海商法下进行调整,完善我国的海洋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二)对我国港口经营人制度

由于我国仍然存在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鹿特丹规则中设立的这项海运履约方有明确的权责概念,我们国家可以参照公约将刚港口经营人的权责进行确定。尤其是海运履约方的抗辩权等权利赋予给港口经营人,让海洋货物运输由一个可以统一适用的法律,促进我们国家贸易往来。五、结语

虽然在现在的法律大环境之下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面临很大的困难,但在未来的发展中构建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大势所趋,我国可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下对于海运履约方进行一个专门的规定。明确其范围与权责,让我国的海洋货物运输有一个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参考文献]

[1]刘奕彤,海运履约方之法律责任问题探析[J].社会科学辑刊,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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