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颖
【摘 要】 近年来,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提升、维权意识增强,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增多。为提升诉讼效益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出现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新兴程序,同时这一程序也引发了许多学术性的探讨。本文试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念、适用范围、法律适用等角度进行讨论,提出一些想法。
【关键词】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法律适用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特点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并未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常引起争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展已有多年,其相关制度和实践处理也较为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理解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权利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具有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仅是因为与刑事诉讼同源产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处理,但并非一定要附带进行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訴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取决于被害人或公诉人的意愿。
根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研究与理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学理上也应与其相似,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将同源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方式。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可能基于以下两种纠纷。第一,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了行政争议,同时还导致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纠纷,引起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共存的情形。第二,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是为了解决民事主体之间已经存在的纠纷,但是此行政行为并未能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同时行政相对人不服此行政行为也导致了行政争议,引起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共存的情形。
(一)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以下情形。
第一,被处罚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同时被处罚人(侵害人)或者被侵害人对责令民事赔偿的裁决也有异议,请求法院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并审理。
第二,被侵害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惩罚过轻),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民事纠纷当事人对相关民事赔偿的裁决亦有争议,请求法院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并审理。
第三,被侵害人因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即应对侵害人进行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就民事赔偿问题一并审理。
(二)不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第一,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将两者合并审理的方式并不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之诉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之时,以附带的方式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尽管行政赔偿诉讼涉及到赔偿问题,但行政赔偿诉讼的本质仍然是行政诉讼,并非民事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性质的行政诉讼,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将行政赔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混淆。
第二,当事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调解协议提起诉讼,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后悔,不履行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只需要针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问题进行裁判,不必审理或撤销行政调解协议,因此,当事人不服行政调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同时对未予裁决的除侵权赔偿外的其他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而未就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其他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此时第三人或相对人不得就未裁决的民事争议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单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而论,它同第 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处罚行为合法与否,对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不产生影响。对此,相对人或第三人可以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冲突问题
第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首先要研究的是行政审判权是否有权利审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赔偿纠纷。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结合,有利于以人为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的效益。
第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虽然在诉讼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在同一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上必然会有所冲突,对之进行合理的协调,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能够良好运转的关键一环。
1.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而行政诉讼是行政主体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所在地和行政主体所在地不同就会出现管辖上的冲突,尤其是经过复议的案件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进行管辖的案件更多发生这类情况。对此,因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是主诉讼,民事诉讼是从诉讼,笔者认为,应依据行政诉讼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2.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一般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由原告进行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举证问题方面出现冲突。法律规定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不是规定原告当事人不能举证,当事人仍然可以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
第三,审判时候法律适用问题。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同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既要适用行政诉讼法,也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