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由谁主导

2016-10-21 08:58郭云飞
科技风 2016年8期
关键词:主导信用体系

摘 要: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全面推进和加速发展阶段,然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没有任何经验可循,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相对于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较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应该学习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运作经营为主导的模式,或者应该借鉴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模式,还是要复刻以德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呢?本文认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以实际国情出发,初期以政府引导为主企业经营为辅逐步过渡到以企业经营为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主导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9年以前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则是1999年到2003年的初步发展阶段;第三阶段是2003年至今的加速发展阶段。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步入加速发展阶段,但顶层设计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之前都是各地方的试点省份在摸索前进,到底是采用哪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一直成为讨论的焦点,包括我国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

这些不同的意见主要集中两点,第一是以中国人民大学吴晶妹教授为代表的“要以政府为主导”。第二是以海归派学者林均跃为代表的“应学习美国,以商业化运作的企业为主导”。

本文认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以实际国情出发,初期以政府引导为主企业经营为辅逐步过渡到以企业经营为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运作经营为主导的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

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较为成功,具有悠久的历史,信用管理行业较为发达,信用交易额较高。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采用以公司商业化运营为主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征信机构独立于政府部门。完全商业化的运营模式产生了专门从事资信调研、信用评级、商账追收和专业信用管理的第三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这些机构主要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向社会信用需求方提供有偿服务。他们有较为明确的业务范围,有专门从事消费者个人信用征集的机构,也有专门为企业提供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这些机构都拥有悠久的历史,在数据征集和处理等各个环节拥有完善的制度约束,而我国目前从事专业信用行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数量有限,面对这么庞大的经济体显然是力不从心。针对中介机构从业方面的信用相关制度也不完善,没有足够经验。所以从第三方中介结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适合学习美国模式。

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是信用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美国则有比较完善的信用相关法律框架提供保障。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有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为核心的一系列信用法律。而我国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国家层面的信用法律法规建设更加缺乏,多数是各地方性的政府法规,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不适合学习美国模式。

二、以德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水土不服

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起源地就在欧洲,而以德国为代表在欧洲广泛使用的信用管理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即主要是以公共信用征集机构为主体的信用管理模式。

德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由政府出资,采取顶层设计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数据库,信用管理机构也是非营利性质的,归属中央银行统一管理。[ 1 ]

德国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最大特点是进入该系统的单笔贷款都有一个最低的额度限制,低于此额度的贷款将不被公共信贷登记系统接纳。[ 2 ]

德国作为当前对此额度限制最高的国家,为300 万德国马克(约160 万美元),比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都要高出许多。所以,在德国没有第三方的信用评级机构,也就是中介机构,在德国完全依靠政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

而这种情况放在我国,显然也是不合适的,我国针对信用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比较分散,除了金融类的信用信息由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掌握外,很多其他的非金融类的信用信息分散在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这就导致对非金融类的信用信息数据征集由中央银行完成比较困难,这是实际存在的问题。

基于以上因素,以德国这种政府完全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在我国也是行不通的。

三、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一些地区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试点工作。其中,辽宁省、浙江省、深圳市、黑龙江省在全国试点地区中起步较早,先后积累了很多经验。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区)积极的在本地区开展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

辽宁省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是政府引导,初期适当立项投资兴建一些信用相关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在不到五年的时间,从事信用行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数量由0到100多家。

政府主要负责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基础投资,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负责企业信用数据搜集和评级。经过近11年的实践来看,辽宁省的信用环境跃居全国前十位。

浙江省是以企业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公益性服务为基本特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针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数据征集,经过处理后向社会免费发布查询,施行公益性服务,但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也是由政府推动的。浙江省通过这样的模式在全国率先推出了企业信用报告,为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了企业较为完善的信用状况评价。

通过以上两省的实践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适合完全照搬某种国际上已有的模式。而是应该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已有的地方试点,由政府引导,鼓励社会资源参与,待信用相关因素满足后,顺利过渡给社会力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 赵海宽.虚拟资本及其积极作用.金融研究,2000年第2期.

[2] 曾小平.美,日,德信用体系比较分析.硕士,2004年4月.

作者簡介:郭云飞(1977-),男,辽宁省沈阳市人,汉族,硕士学历,经济师,负责信用数据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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