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探析

2016-10-21 17:53徐沛
今日财富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虚拟财产刑法规制

徐沛

摘要: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纷争也相继频繁发生,尤其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流转形成的法律责任、玩家的权利保护等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成为纠纷的焦点。深入探讨和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刑法规制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征

虚拟财产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生成的一个新名词。所谓的虚拟财产,究其本质可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虚拟物品,是指网络游戏虚拟空间中的武器装备、游戏货币、土地房屋、服装、日用品等供游戏玩家操作运行网络游戏的工具,其本质为存在于网络服务器存储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虚拟财产,即当虚拟物品走出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所调整的现实财产进行交换时,虚拟物品就具备了社会属性,即具有了能为权利主体支配和控制的属性,而这也正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具有的属性。进而言之,虚拟物品是虚拟游戏规则支配下在体现虚拟物品的自然属性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而虚拟财产是现实社会规则支配下在体现虚拟物品的社会属性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简要得出虚拟财产的三大基本特征:

1、客观性。所谓客观性就是说作为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属性。虚拟财产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种特殊的物质形态,其客观性不会因为它依附于虚拟空间而否认其存在;也不会以人们是否触觉和视觉到或者认识到而发生变化。比如说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不论人们是否感知到都不会影响他们的存在,虚拟财产更是如此。前文已述,作为基在虚拟财产的电子数据来说,其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且受到具体计算机指令和程序的控制,从而在游戏玩家面前呈现无数动态画面,如玩家建造的城堡宫殿或者通过练级赢得的金币等。所以说,网络虚拟财产虽为虚拟但并不是虚无,虚拟财产同样具有客观性。

2、效用性。正如马克思所言,财产应该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但这也并不是笼统的涵盖一切财产。因为有很多现实存在的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因人、因地、因时而异的。同样一种物质对有的人而言可能如获珍宝,而对其他人而言可能不以为然。确切的说,一个物品是否具有实用价值是具有相对性的,虚拟财产也不例外。例如,对于职业网游玩家来说,得到一把杀敌又快又狠的魔剑,解锁一辆高级跑车,赢得五百万金币等等这些都带给他们极大的成就感和满足感,这种精神需求上的满足正是虚拟财产满足虚拟财产主体精神需求的效用性的体现,但这一切在排斥网络游戏的人眼里却是一文不值。尽管如此也不应当因为财产价值的相对性或者个人喜好而否定虚拟财产的效用性。

3、流转性。财产的流转性由财产的价值属性所决定的,也是实现财产价值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物品通过合法的方式从一主体流转为其他主体所占有。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以及与真实财产的交易问题

价值是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决定与生产者以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不经过人类劳动加工的东西,如弥漫在我们周围的空气,即使对人们有实用价值,也不具有价值。也就是说财产是劳动的产物,价值是财产的基本属性之一。同理,玩网络游戏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娱乐,派遣时间,但这并不能否认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耗费的大量体力和脑力劳动,玩家要不断按照游戏规则的指示通过练级等方法才能获得虚拟财产,这个过程就需要付出很多脑力和体力。

三、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必要性探讨

我们先来看两个对比案例。2004年11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接到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报案称,他们的《大话西游2》游戏中部分玩家的游戏账号被人盗取,游戏装备被出售,也有一部分游戏玩家被人以出售其装备的方式勒索。经初步估算,游戏玩家损失金额约为1500元。警方很快查明一个叫颜亿凡的游戏玩家在2002年开始玩“大话西游”的网络游戏。2004年颜亿凡经短期聘用,成为当年网易《大话西游2》2周年庆活动的工作人员。通过接待游戏玩家,颜亿凡拿到游戏玩家资料30多张。于是他伪造游戏玩家的身份证,将假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回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公司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码,他拿着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那些玩家的“神兽剑精灵、猴精、斩妖剑”等装备分别卖出,获利近4000元。很快,顏亿凡被警方抓获归案。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颜亿凡反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颜亿凡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本案涉及的装备属于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财产属性,不应被法律确认和保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宣告其无罪。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结语

随着计算机与网络的飞速发展,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加,这无疑对我国完善法制社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议题。社会生活脚步的迅速迈进,给我们也带来了更多的诱惑。在倡导国家给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视,从立法司法各个方面加强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制的同时,但我们也必须深刻的意识到,法律其本身的滞后性以及其手段性。我们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是单纯的为了打击这个犯罪行为本身,而是在惩戒的同时教育人们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对此,应从维护网民的合法财产权入手,建立起保护网民虚拟财产全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例如,利用现已比较成熟的银行支付系统,有网络运营商与银行联手,所有支付行为均通过银行,实行银行实名汇款制,保证玩家的真实存在性,从而保障游戏玩家对于虚拟财产拥有的合法权益。如此,本文主旨不仅在于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填补法律空白,使得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早日得到规制。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善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发扬法律的教育作用,这才是我们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参考文献:

[1] 施凤芹: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的法律思考,河北法学,2006.3。

[2] 赵秉志 阴建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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