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三十年发展路径和实践探索

2016-10-21 05:39妙,陈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审理罪犯审判

朱 妙,陈 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 200031)

上海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三十年发展路径和实践探索

朱妙,陈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 200031)

自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经历了三十年的历程。这三十年来,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坚持在改革中谋发展,在实践中求完善,以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逐步构建了以少年审判为中心,司法、社会配套协作的“两条龙”工作体系,建立了分案审理、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快速审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社会观护、心理干预、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为进一步开创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上海法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犯罪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创建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开创了我国少年司法的先河。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将上海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经验推向全国。2006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开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特殊、优先、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十年来,上海法院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不断探索创新,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少年法庭之路。

一、未成年人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状况

1.未成年人犯罪概况

1984年至2013年,上海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33602人。其间,本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由1984年的360人,上升到2007年最高峰的2682人,2013年下降到1045人,总体呈波浪型上升趋势,近年来持续大幅下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详见图表1)

1984年-2013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变化图

2.未成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罪犯的比例

1984年至2013年,上海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例由1984年的2%,上升至2006年的最高比例11.10%,该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上升趋势迅猛。至2013年,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比例下降到2.76%,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效显著。(详见图表2)

1984年-2013年上海未成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罪犯比例图

3.非沪籍未成年罪犯人数

非沪籍未成年罪犯占本市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1984年为11.11%;2005年超过半数,占56.57%;2013年达到85.36%。因此,本市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重点是非沪籍人员。(详见图表3)

1984年-2013年非沪籍未成年犯罪人数变化图

(二)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概况

上海法院由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以来,2007年至2013年期间,上海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2225起。其中,2007年576起、2008年1472起、2009年1371起、2010年1600起、2011年2213起、2012年2348起、2013年2645起。

2007年至2013年期间,上海法院共审结涉及户籍登记、房地产登记及要求公安、教育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类的未成年人行政案件45起。其中,2007年2起、2008年2起、2009年9起、2010年 3起、2011年 13起、2012年9起、2013年7起。

目前,上海法院少年法庭每年审理的行政案件不多,但民事案件数量已经超过刑事案件。

二、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分析

1.犯罪类型较为集中,罪名呈现多样化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为主,盗窃罪和抢劫罪居多。2009年至2013年,未成年罪犯共7260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五类罪名,这五类罪犯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85.95%。其中,盗窃占34.16%,抢劫占25.70%,寻衅滋事占13.82%,聚众斗殴占7.16%,故意伤害占5.11%。盗窃、抢劫罪犯为4346人,占未成年罪犯的59.86%。2009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还出现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等。

2.犯罪原因大多为图财,冲动型犯罪占据较大比例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图财为主,同时,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冲动、好逞强、讲义气也是犯罪的重要原因。据2009年至2013年调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图财”,占50.99%,居前五位的其他四项分别是“江湖义气”“逞强好胜”“一时激愤”“追求刺激”,分别占19.14%、11.67%、9.94%、8.55%。

3.犯罪形式大多为共同犯罪,但近年其比例有下降趋势

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据2009年至2013年调查分析,参与共同犯罪的未成年罪犯占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6.58%、53.61%、52.1%、57.45%、51.52%,均超过半数,但近年来,共同犯罪比例有下降趋势。

4.教育程度较低,大多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未成年罪犯不仅文化程度较低,失学情况亦较为突出。据2009年至2013年调查分析,未成年罪犯共7260人,其中文盲占0.88%,小学文化程度占24.57%,初中文化程度占64.53%,高中文化程度占9.8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0.14%。其中文盲及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罪犯占89.98%。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占25.45%的1848名未成年罪犯未完成义务教育。

5.犯罪以男性为主,闲散人员占比较大

未成年罪犯中农业人口、辍学和无业者占大多数。据2009年至2013年的调查分析,7260人的未成年罪犯中,从性别来看,男性6881名,占94.78%。其身份情况:在校生662人,占9.11%;农业人口3426人,占47.20%;辍学和无业者2829人,占38.97%;其他343人,占4.72%。其中农业人口、辍学和无业者占86.16%。

6.民事案件以简易程序为主,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虽然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案件类型集中在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五类。据2007年至2013年调查分析,共审结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2225起,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9965起,占总数的81.52%。抚养纠纷的8797起,占71.96%;探望权纠纷的789起,占6.4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685起,占5.60%;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443起,占3.62%;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86起,占0.70%。上述五类案件合计10800起,占总数的87.35%。其他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涉及继承纠纷、所有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饲养动物等侵权责任纠纷等。由于大部分未成年人民事纠纷中涉及到父母对孩子的感情,掺杂着既往的家庭矛盾,当事人大多情绪激烈,有些甚至反复诉讼。

三、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经验及举措

三十年来,上海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坚持在改革中谋发展,在实践中求完善,以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逐步构建了以少年审判为中心,司法、社会配套协作的“两条龙”工作体系,建立了分案审理、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快速审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社会观护、心理干预、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其中多项探索性制度创新被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吸收。近年来,上海法院少年法庭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完善组织机构和综合管理,探索理念创新和机制创新,聚焦犯罪防控和权益保护,强化法制宣传和引领作用,努力推进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经验

三十年来,上海少年审判工作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1.始终准确把握少年审判工作的职能定位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为刑事审判的基本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基本原则,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开展庭前、庭中和判后教育感化工作,切实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工程,创新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执行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广大少年法庭法官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而努力工作,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赢得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广泛认同和积极支持。

2.始终坚持少年审判工作的改革创新

少年法庭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极具有挑战性、开拓性和创造性的审判工作。少年法庭工作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坚持不懈地进行少年审判工作改革创新,是少年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一大法宝和动力源泉,可以说三十年来,少年审判工作取得的每一个点滴进步,都是少年审判工作改革创新的成果。各级法院少年法庭立足少年审判工作的实际,着眼于少年法庭发展的前景,不断克服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在改革创新中逐步发展和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法庭工作的内涵,建立了少年法庭工作制度机制。

3.始终坚持少年审判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相结合

少年审判工作是一个崭新的事业,是司法制度领域的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由于这项工作缺乏必要的司法传统、司法经验和制度保障,它的发展和完善更加依赖于少年审判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同时,只有从少年审判实践中充分吸取养料,分析其得失成败,掌握少年审判规律,才能不断解决和克服少年审判工作发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少年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4.始终坚持司法、社会多方配合,形成合力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依靠党委领导,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才能收到成效。长期以来,上海法院少年法庭不断发展和完善司法、社会协作机制,并赋予其新内涵,增添其新活力,努力构建独具中国特色的高效率整合社会各方面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人维权和违法犯罪防控目标的社会网络。

(二)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具体举措

1.完善少年审判机构,实现权益保护的全程覆盖

1984年10月,上海长宁法院创设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1988年初,上海各区、县法院普遍在刑事审判庭内建立了少年法庭。1988年7月,上海长宁法院把少年法庭从刑庭中分立出来,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之后,上海各区县法院基本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1999年3月,上海高院根据专业化审理的需要和案件情况的变化,对少年法庭机构设置进行改革,指定上海长宁、闵行、闸北、普陀等区法院的少年刑事审判庭集中管辖全市少年刑事案件。

200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上海法院开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工作。目前,上海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已形成“1+2+7+10”构架,即上海高院在全国率先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处,统筹上海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的调研、检查、监督、指导和规范工作;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均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工作;长宁等7个区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集中审理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本区域民事、行政案件;其余10个基层法院设立专项合议庭,受理本区域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在此基础上,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实现了四个“到位”,即三级法院组织机构到位、综合审判到位、指导规范到位、跟踪帮教到位,对未成年人案件全部由少年审判法官审理,对失足未成年人全员进行跟踪帮教。

2.开发综合管理平台,保障少年法庭工作的持续发展

2007年,上海高院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据库,采集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学习等成长背景情况以及犯罪特点、犯罪成因等案件信息,对客观分析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状况、进行犯罪防控决策起到了重大作用。随后又开发了少年法庭综合管理平台,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辅助开展工作。该平台包括案件管理、特色工作、资料查询、名册汇总、站点导航、业绩档案、成长轨迹等7个子系统,采集包括案件流程、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司法建议、跟踪回访、业绩档案等案件、调研信息数据,可以查询和考核少年法庭以及少年审判法官的业绩,满足审判管理、人才培养等不同层面的管理需要,实现了人、案结合的精细化、动态化管理,提高了少年法庭管理的科学性,保障了少年法庭工作持续发展。

3.探索理念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一是提炼民事、行政审判理念,引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2008年,上海高院根据审判实践总结提炼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积极、优先、亲和、关怀”八字理念:在诉权保护上强调“积极”,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在诉讼程序上强调“优先”,开辟快速审理通道;在审理方式上强调“亲和”,采用圆桌审判;在审判结果上强调“关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八字理念“具有实践先导和理论创新意义”,并将之推向全国。

二是建立民事、行政案件社会观护机制,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环境。未成年人民事诉讼大部分为家事案件,不仅涉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而且涉及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上海高院充分发挥司法、社会配套协作的“两条龙”的作用,创设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社会观护机制。2011年,上海高院与团市委联合制定《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聘请300余名青少年社工作为社会观护员。各级法院少年法庭也相应聘请了教师以及共青团、妇联、青保、关工委等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人员作为社会观护员,利用其贴近社区、擅长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优势,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性特点、家庭情况、权益保护现状,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参加庭审,参与调解;案件审结后进行观护回访工作,继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2011年至2013年,社会观护员参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观护工作148人次。

三是创设探望监督人机制,解决未成年人案件难点问题。2013年,上海高院针对探望权纠纷中,婚姻关系破裂后的父母往往互不信任,造成探望过程中矛盾纠纷不断的状况,制定了《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并创设由父母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协助监督探望子女的制度,依法维护未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合法权益,社会效果良好。

通过理念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提高少年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13年,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数量继续上升12.65%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9.76%,平均审理天数为25.77天,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5.03%,民事调解撤诉率为72.66%。

4.聚焦犯罪防控和权益保护,特殊优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一是建立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比例较高的状况,2011年,上海高院制定了《关于建立上海法院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的实施意见》,将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工作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部门对接,将防控犯罪工作适度延伸,建立了三级法院共同参与的跟踪回访工作网络。少年审判法官跟踪回访的对象不仅包括沪籍未成年人,也包括实际居住在上海的非沪籍未成年人;既包括在社区考察服刑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在未管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并分别根据不同情况,每三个月或六个月定期回访一次,一直延续到其生理、心理基本发育成熟、相对稳定的25周岁。2010年,上海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有130人,占9.53%;2011年有116人,占8.13%;2012年有59人,占4.37%;2013年有43人,占4.11%,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持续下降。

二是通过心理干预机制,抚平未成年人心灵创伤。针对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家庭存在的种种问题,上海法院自1998年起引入心理测试报告。2011年,上海高院建立了以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30余位少年审判法官为主,50位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其他法官为辅的心理辅导员队伍,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研究生、专业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干预机制,心理干预工作广泛运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庭前调查、庭后教育、判后释明、回访帮教等各个环节。上海浦东、普陀、闸北等区法院还设立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室。2011年至2013年,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共启动心理干预390余人次,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真情关爱、悉心呵护。

三是建立困境儿童联动救助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社会“两条龙”共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作用。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的事件频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监护人将未成年子女遗弃在法院的情况也屡有发生。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2014年,上海高院与市妇联、民政、公安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商讨法律适用、人员安置、调查工作以及具体案例。2015年上半年,已有两名长期遗弃在医院、一名遗弃在法院的孩子被亲属接回家中。经媒体宣传,社会反响强烈,效果良好,带动了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工作,一些被长期遗弃在医院的孩子有望回归家庭。上海长宁法院与区民政局签订了《关于开展困境儿童临时庇护工作的合作协议》,由民政局负责遗弃在法院儿童的临时安置工作。

5.强化法制宣传引领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是开设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打造与未成年人互动空间。上海普陀、长宁法院和一、二中院等分别开通了少年法制专题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校园天平”“小顾法官在线”“菁菁法苑”“小法槌”“法润花季”等,打造与未成年人、青少年保护工作者的互动空间,实现法制教育网络化。2012年,普陀法院少年庭的 “校园天平”被评为“上海最具影响力十大政务微博”;2013年,长宁法院“小顾法官在线”发布信息1154 条,被授予“上海法院优秀微博奖”。

二是打造“小法官网上行”、“春天的蒲公英——新上海人第二代与法牵手”等品牌项目,提升法制宣传成效。2008年,上海浦东法院面向非沪籍未成年人创办了“春天的蒲公英——新上海人第二代与法牵手”法制宣传项目,其影响力日益扩大,据2011年至2013年统计,共开设法制课300余场,农民工子弟学校学生听课15000余人次,组织与农民工子弟学校交流互动活动10场,参加活动的学生5000余人次,促进了非沪籍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及融入上海。2012年始,上海高院与市教委、团市委、上海广播电视台等联合开展“小法官网上行”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法制小故事,在少年审判法官指导下,开设模拟法庭,在上海广播电视台官网“看看新闻网”上常年滚动播出,并由学生投票评选。据统计,2012年至2013年,全市中小学、职校参与活动覆盖面已达20%,参赛作品点击播放超过43万次,投票评选62.3万人次,页面浏览量达91万人次,有效拓展了法制教育新渠道,充分发挥了少年法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Thirty Years’ Development,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of Juvenile Trial in Shanghai Courts

Zhu Miao, Chen Hui
(Shanghai Higher People's Court, Shanghai 200031, China)

Since the people’s court of Changning District, Shanghai, established the fi rst juvenile court in October, 1984, in the mainland, the juvenile judicial proceeding of Shanghai courts has witnessed thirty years’ development. For thirty years, Shanghai juvenile courts have persistently strived to develop through reformation, to perfect themselves in practice, to prevent juveniles from committing crime and to protect their legal rights as their goal so as to gradually set up a juvenile-trial-centered working mechanism and a social cooperative auxiliary mechanism. Their successful, effective and characteristic practices have been done in trial in separate courts, social investigation, court education,fast trial, criminal prosecution with eligible adults’ presence in court, social concerns and protection and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which off er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further creation of new situation of Shanghai juvenile courts.

Shanghai Court; Juvenile Court; Juvenile delinquency

D916.2

B

1008-5750(2016)01-0023-(07)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1.004

2015-06-19责任编辑:陈汇

朱妙(1962— ),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陈慧(1969— ),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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