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理服务促规范发展
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针对农民合作社发展速度快、数量多,合作社对规范运行不够熟悉,农经业务部门指导力量不足等现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农民合作社代理服务机构,为镇域范围内的合作社提供专业代理服务,对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9月,经启东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批复,寅阳镇成立了启东市寅阳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服务部,服务部按照“自愿委托、代理服务”方式,为合作社提供相关专业服务,接受镇农业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运行经费通过对合作社的代理服务合理取得。
一是明确服务宗旨,确保工作方向不偏。代理服务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维护合作社权益为服务宗旨,充分发挥会计从业人员和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中的服务作用,主要承担合作社财务核算、会计电算化、成员资产量化、帮助拟定盈余分配方案、项目编报、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专业服务项目,而不代替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的法定职责。
合作社代理服务部位于便民中心接待窗口
二是强化基础保障,确保服务优质高效。明确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财政部门受理或批准撤销会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代理服务部现有兼职从业人员3名,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落实便民设施,服务部按照便民实用的要求,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代理服务窗口,由农业服务中心承担合作社工作的同志负责窗口接待,再与服务部工作人员对接,落实相关工作。镇财政出资为服务部配置了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机、信息查询和网络监控等设备,同时在镇农业服务中心设立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档案室。
三是突出财务管理,确保运行公正规范。为合作社提供财务代理服务是服务部的业务重点,主要包括规范财务核算与管理,及时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与总账,正确计算收入与费用,及时准确做好结算,合理编制财务报表。加强会计监督,根据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认真审核原始凭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正确核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是否按照不低于60%的份额返还或分配给成员,政府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是否按成员数平均量化到每户成员。
农经站工作人员对代理服务部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辅导
四是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作运行顺畅。在镇农业服务中心指导下,代理服务部制定了任职资格条件、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细则、业务承接制度、收费制度等9项制度,确保了服务部的工作质量,树立了良好的工作形象。一般情况下,由合作社同服务部协商,根据合作社规模及代理服务的内容,确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为2000元/年—5000元/年,并签订代理服务合同。为扶持合作社发展,极个别刚起步的合作社收费为1000元/年。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报支任何费用,不支取任何报酬。聘用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量领取约2万元/年的报酬。
寅阳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服务部已与19家合作社建立了委托代理服务关系,覆盖成员5800多户,其中全镇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11家合作社全部实行代理服务。
一是合作社财务管理更加规范。
服务部共为19家代理合作社建立会计档案304册,资产由代理之初的1200万元增加到如今的1850万元,并全部进行了成员资产量化。2015年,合作社成员二次分配额平均达1150元/户。11家名录社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实现网上财务申报。
二是合作社民主管理更具实效。进行代理服务的合作社,除执行正常的“三会”制度外,均实行年度财务公开,累计公开266次。合作社民主管理氛围更加浓厚,成员对合作社的信任度更高,合作社新增成员超过950户。
三是合作社发展实力更为增强。
代理服务部培训代理合作社相关人员累计560人次。组织5家合作社进行项目申报,落实各类项目扶持资金480万元。申报获批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8个,申报获批无公害农产品15个,申报获批南通市名牌农产品1个。农武蔬果专业合作社获“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通过四年左右的探索,寅阳镇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服务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代理服务作为社会化服务的新型模式,还存在服务对象偏少、服务内容较为单一、人员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需要扩大服务对象、拓宽服务内容、充实人员力量,着重处理好合作社业务指导部门、代理服务部与合作社三者的关系,形成代理服务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是处理好业务指导部门与合作社的关系。实行代理服务,业务指导部门不能把“代理”当“代替”,应把有限的力量用在更好地履行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的法定职责上,着重在分析研究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促进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不断规范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上下工夫。
二是处理好代理服务机构与合作社的关系。为合作社提供委托代理服务,不是政府提供的无偿公共产品,而是不同主体之间需求与供给的有偿服务行为。在推进合作社委托代理服务业务上,应由合作社根据自身需要,双方自愿协商,订立合同后生效。选择代理服务,合作社不能把“代理”当“代办”,而应在代理服务基础上,不断培养增强合作意识、规范意识,促进成员账户管理、财务管理、民主管理、档案管理等更加依法遵章运行。
三是处理好业务指导部门与代理服务机构的关系。实行代理服务,业务指导部门不能一代了之,把“代理”当“代行”,而应加强对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履约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确保代理服务的质量,确保服务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还应对代理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扶持,特别是在设立初期,在资金、设施、办公场所上给予支持,以降低代理服务机构对合作社的服务成本。
(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人民政府、启东市委农工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