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霞
摘 要:能否处理好对残疾儿童的救助问题关系到我国儿童社会救助事业能否更好更快地发展。现阶段,我国有关残疾儿童的福利救助制度仍处于不断发展完善阶段,作为残疾儿童救助第一主体的政府在近年来出台了许多政策用以保障残疾儿童的基本利益,但在救助资源、救助项目以及救助效果等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非政府组织对残疾儿童的社会救助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非政府组织对残疾儿童救助的现状,充分了解非政府组织的救助模式及程序,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残疾儿童;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8-0108-02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努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國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追求。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过大这一基本国情,加之残疾儿童的康复难度一般较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残疾儿童的救助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及挑战。残疾儿童的救助问题是社会保障特别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各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特别制定了一个方案,名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在党和国家的关心下,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已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我国残疾人救助水平总体仍旧偏低,仍然有很多残疾人的生活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尤其在残疾儿童方面,相关保障还很不健全。
一、非政府组织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下的残疾儿童救助
1.我国非政府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其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核心是“双重负责”。所谓“双重负责”是指每一个非政府组织都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是一个有机整体,但工作中各有侧重点。登记管理机关侧重于依法登记管理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而业务主管单位侧重于对所主管的非政府组织业务活动和自身建设的指导,包括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我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管理采用双重管理体制,这导致我们无法正确统计出具体的对残疾儿童援助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
2.从非政府组织所救助的方向进行内容上的区分。主要有两大类别:第一,其服务内容包括儿童所有社会福利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国际性组织的主要代表有:世界宣明会、儿童乐益会(RightToPlay)、英国儿童救助会等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分别在不同的时间进入中国市场,并为残疾儿童的救助提供了许多适时适当的服务。第二,有针对性对残疾儿童进行的救助。这其中包括身体上的残疾,也包括心理上的残疾,如儿童智力的残障,脑瘫,受过心理创伤的儿童等一切生理上相对正常儿童有缺陷的儿童。这类组织有的会为其所救助的残疾儿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资金支持,帮助其进行康复性治疗,使残疾儿童尽快摆脱残疾,恢复正常。但在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的基础上,一些倾向于公益创投的非政府组织也注重对残疾儿童的家长提供训练辅导的服务,提高家长的训练水平和应对能力,帮助家长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训练和照顾好残疾儿童。比如针对智障儿童救助的慧灵智障儿童服务机构、专门帮助患有唇腭裂的儿童的中国微笑行动,以及开孤独症救助先河的第一家旨在为患有孤独症的残疾儿童提供救助服务的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等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很好地弥补了政府对残疾儿童救助的不足,为残疾儿童这一弱势群体架起了服务的桥梁,很好地帮助了许多残疾儿童走出阴霾,恢复健康。
二、非政府组织对残疾儿童社会救助的优势与局限性
1.非政府组织在对残疾儿童的救助上相对政府而言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残疾儿童的社会救助是一项需要长期关注的事业,对残疾儿童的社会救助问题也并非一朝一夕即可解决的,必须要做好长期为之努力的准备。但对于政府来说,其主导性的职能决定了其在执行相关政策时会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易使残疾儿童获得其他社会力量的认同和支持,这就在客观上使残疾儿童的救助问题更加困难,对服务救助也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志愿性以及民间性,使得非政府组织在进行相关服务时并不会有太多的强制性,救助的多样化形式也能更好地满足残疾儿童多元化的社会需求,这将是更多的受众群体易于接受的方式。
2.非政府组织在残疾儿童的救助上仍存在组织资源能力不强的问题,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援助体系。当前对残疾儿童的救助多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认知不深刻,非政府组织的地位相对较低,一些民间社会团体或个人并未被充分调动起来。我们看到的非政府组织行为过多的是个人或组织团体的个体行为,全方位、多元化地构建救助残疾儿童的完整体系还需要政府从政策上整合社会上想参与并有能力参与的组织和个人的资源到救助残疾儿童的事业中,形成一个相互补充又相互支持的残疾儿童的救助体系,真正体现我们制度的优越性和力量。
3.从非政府组织救助机构上看存在着服务理念陈旧带来的管理方式落后的问题。国外先进的残疾儿童救助是从身心和成长两方面进行的。对残疾儿童的救助需要给他们提供身心的安全感,这其中包括残疾儿童也需要健康成长的过程。而相对落后的救助理念则是只满足于对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其实,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援助、心灵培养都是必不可少的。另外,由于一些现实原因,对残疾儿童的救助机构一般设立在城市中比较偏离市中心的地区,机构的活动比较单一封闭,残疾儿童长期在狭小封闭的空间生活,无法获取社会上的多样信息,更加无法与外界交流。这就导致了残疾儿童社会性的缺失,即使残疾儿童生理上的疾病得到缓解,心理上的孤僻、焦虑都会使得残疾儿童无法再回到社会正常生活中去与人交流。尤其对于残疾儿童来说,生理上的残疾已然造成他们心理上的缺失,不安感、自卑感充斥着他们的生活,长期在封闭的环境学习、生活更加重了这一现象,这对残疾儿童而言是极其不利的。
4.在对残疾儿童的救助中,专业人员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一,从事残疾儿童救助的专业人员少。由于目前政府及社会对残疾儿童救助问题比较关注,所以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开始着眼于残疾儿童的救助问题。但是救助机构的增多并不意味着服务人员的与日俱增,服务质量难以达到理想水平。第二,因为我们的专业教育与培训短缺,致使服务人员专业水准偏低。由于残疾儿童救助所需要的医学特殊性,要求服务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医学知识。而在现今的许多救助机构中,大多数服务人员都是初高中的学历水平,大部分保育員的医疗服务水平都极其有限,无法满足残疾儿童的医疗需求。并且,大部分的救助机构只关注到儿童最基本的生理成长方面,着眼点在治疗残疾儿童的生理疾病上,极少能关注到对残疾儿童的心理进行疏导。
5.在世界范围内都在强调公益创投的时下,国内的大多数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多数还在依赖社会上的捐赠。非政府组织的自我生存发展意识仍旧十分薄弱,筹措资金的能力依然普遍低下。尽管政府及当地残联会给予非政府组织部分的资金支持,但由于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使得这部分资金来源十分稀少,无法满足救助机构的进一步扩大运行。经济资源匮乏这一问题可以说是非政府组织面临的一个重点难题。
三、提高非政府组织对残疾儿童救助水平的对策
1.《慈善法》的出台,显示政府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规范和监督非政府组织的救助活动,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整合力度。但是目前我国仍旧缺少全面准确的、针对性强的关于非政府组织社会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非政府组织独立于政府存在,具有民间性,但政府依然需要对其进行监督,以防止非法的非政府组织打着社会救助的旗号却没有为残疾儿童提供应有的帮助。
2.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还表现在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援助。政府要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引导和扶持,政策的支持是一方面,政府资金的提供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建立规范的资金支持体系,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提供直接性的支持,也可以适当地减轻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收入给予减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为其提供间接支持。而对于一些着力改善民生,或是在关注弱势群体方面有了突出成就的非政府组织,政府应给予更多特殊的优惠政策,鼓励其继续发展优化。
3.提升非政府组织的服务理念,扩大与加深对专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首先,非政府组织摒弃陈旧的封闭式管理服务理念,将养、教、治、康落实到实处。在为残疾儿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保证其生理疾病能够逐渐康复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残疾儿童的心理缺失,为他们康复之后步入社会打下必要的基础。其次,有质量的援助与服务必须有高素质的专业化人员做保障。加强对机构成员进行法治教育,树立成员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提高其思想觉悟,改变机构成员的服务态度。在改变服务态度的同时,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是必需的。实现这一点是需要全体社会配合完成的,需要建立完善的教育和培训体制来实现这一目标。
4.在强调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和公益性的同时,还应该强调公益组织最初的志愿性,让更多的志愿者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社会还应该为志愿者提供道德的支持与法律上的保证。
儿童是国家发展前进的潜在动力,残疾儿童作为儿童当中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服务。在当前社会中,政府在残疾儿童方面的救助问题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体系。而非政府组织的机动灵活很好地弥补了政府的不足,其公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都为残疾儿童社会救助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然而非政府组织自身存在的资金不足、服务人员水平偏低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让非政府组织作为一只新鲜的力量蓬勃发展,我们应不断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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