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森?南溪
一、案例故事
刚满4岁的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寿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认定这张保单是无效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退还了保费。
二、简要分析
明明购买了一份保险,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而且只退还保费呢?
原来,这就是市民在考虑买保单时常常碰到一个问题:我们到底可以给哪些人购买保险?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有很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一般而言,寿险保单订立后,被保险人一旦身故,保单中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人)就会得到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为了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不致诱发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恶性事件发生,在保险业务中,一般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要有特定的人身或经济利益关系,这就叫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如果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没有保险利益的存在,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为自己、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也可以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对于未成年人,为了特别保护其利益,除了父母外,任何人也不得为其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使是父母投保,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所以,在本案例中,芳芳的外公虽然抚养小女孩,但他给外孙女购买的保单,还是应该依法被认定为无效。(未完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