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实践中的法律风险思考

2016-10-20 18:26陈朱涛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9期
关键词:规避风险

陈朱涛

摘要:国内信用证融资作为承兑汇票融资之后兴起的融资模式在近几年中被银行大力推广,实践使用中存在着贴现、贸易背景、票据、被追索等风险,应谨慎使用,注意法律风险。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融资;贴现;规避风险;法律法规条文

中图分类号:D922.28;F74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9-000-01

一、国内信用证融资存在的风险

1.票据融资英文翻译Notes financing,是指票据持有人运用非交易办法获得商业汇票之后,将这些汇票用在申请银行贴现资金中,完成融资任务的一种融资方法,通常又被人称之为融资性票据。

历经长期的发展,美国货币市场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库券市场不再屈居榜首,存单市场也已消失匿迹,然而商业票据市场成为一支新秀,发展速度空前绝后,在整个货币市场中,未清偿金额达到66%比重,其一跃成为美国货币市场占比最大的融资工具。从全球另外国家票据市场的发展进度而言,票据中的融资类型汇票有持续上涨的态势,更甚者达到七成到八成。不过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条例为依据,获得、签发、贴现、转让、转贴现、承兑、再贴现票据是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商业交易的前提下,然而获得票据,必须以给付定价为基础。

我国当下实行的法规、法律对单纯的融资性票据明令禁止,这是明文规定的事情。当下,借“票据贴现”的名头来进行票据性融资的现象十分常见,企业、银行十分热衷参加和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虽然国内已对票据交易的真实背景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范畴内限制融资性票据,不过事实上在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中,融资性票据业务早已经生根发芽,并且客观的存在在货币市场中,不过这些票据是换了商业汇票的票据,展开贴现和承兑,而最为普遍的使用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

2.票据业务的实际贸易背景,又成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的一大问题。票据贴现过程中所产生贸易背景问题,属于合规性票据业务风险。

以相关规定为依据,银行对贴现申请人的经济合同原件以及增值税发票进行严格的校核。(明确审查责任在银行)实际上,2009年一季度票据融资呈现出急速增长的态势,实现了1.48万元的融资金额,占整个新增贷款的32.3%比例,远远超过往年的增长。自第二季度开始,商行以监管机构要求为依据,对票据融资业务的风险展开排查和自行纠查,本项业务已经显示出增长速度趋缓的态势。年末以各个地区印鉴部门的相关要求为依据,各个银行应自行排查票据业务的贸易实际背景,地区银监部门从十二月份中旬进行排查从2009年10月底有余额的银行贴现和承兑汇票业务,核对税票真伪为重要排查内容。

目前有银行因此受罚,处罚措施一般为缩减信贷、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均是针对银行及客户,目前没有对于贸易公司、客户等参与方的处罚。

二、相关方规避风险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八条:在结算信用证过程中,各个与之相关的当事人只对单据进行处理,并非是处理有关单据的劳务和货币。第三十条:开证行付款后,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该条目进一步确保了收款在法律上的安全性,即使下家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信用证而引起银行追索,但是开证行对议付行及贴现方均不具有追索权,避免了已经入袋的钱因法律诉讼而被追索的风险。

2.在《票据法》第73条条例中对本票的定义展开科学定义,将票据无因性展现出来,也就是持有票据的人获得票据的因素并不会对票据的流通和权利产生影响,发行和转让票据同票据关系之间没有任何牵扯,是独立和相离的。不过在第十条中又有“获得、签发、转让票据应该以诚信违背,即债务、债券以及交易关系富有真实性。”的规定,该规定则完全对票据的无因特性给与了否认,进而与上一个条例有很大出入。

就根本上来说,《票据法》中的第十条并非票据法律法规,没有票据法应用有的效率,即便当事人间交易关系不具有真实性,也不会对票据产生影响。这就说明国内票据法只把票据视作产品交易时的一种结算、支付工具,并没有使当事人运用票据展开单纯融资活动的意愿,不过该条例无法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互相独立的特性改变。

各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均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视为极高技术性的一项规则,被人们广泛遵循。本原则进而又被称之为“立法原则”和“现代票据法的灵魂”。

不过,在整个学术界没有深入的探究票据的无因特性,像什么叫做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无因性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以及票据无因性同有关概念间的联系等,均需要展开深入的梳理。并且,国内票据法没有对票据无因性持明确的态度,虽然将很多法规、法律、司法解释等发布出来,不过因为票据无因特性无法明文确定,不仅使票据这一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难以发挥其作用,而且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混乱。

3.我国央行在2005年9月5号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通知中在很大程度上调整了票据贴现事项。(1)明文规定贴现行和承兑银行负责对商业汇票债务债权以及真实交易关系展开校核,我国央行作为再贴现和转贴现银行,只对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是否符合规范进行校核。(2)申请贴现的持有票据之人应当把供应银行的增值税发票向普通发票转变。以《央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依据,从2005年国庆节开始,不能再审核买入票据真实与否的问题,从这时其转贴现开始向资金业务面目转变。少量业内学者则指出,该通知已经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将票据融资区间扩大,使企业融资通道变得越发宽广,或许还说明融资性票据的门槛逐步降低。

三、结合案例,对于无贸易背景而导致的“虚开”增值税或“虚增”销售额行为

在2004年11月24到27号全国范围内的部分法学经济犯罪案件审批工作座谈会议在苏州举办,到会人员以司法实际经验为依据,偏向的觉得:行为在主观上来说偏税偷税的可能性较小,客观上也不会犹豫导致虚开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定罪。

针对的实践中下面几个虚开票据行为,通常不被视为增值税专用票虚开的行为:(1)虚假的销售收入增加、营业额虚增或者导致虚假繁盛,互相换开或者对开专用增值税票据的行为;(2)在卖货物的流程中,一般纳税人通常会对产品售卖或者货物销售步骤中,对销项增值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式增长,不过依照法律并没有导致国家增值税溜走的行为;(3)为了使企业的经济能力无限制扩大,利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进行公司固资的虚假增长,并且没有借助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负的抵扣,即并减少亏损国家的国家税负。

四、结语

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无真实贸易背景而进行的纯票据贴现业务,对于贴现方来说虽然不易被追索,但相关银行方容易受到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企业方容易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在票据无因性得到法律条文明确之前还应遵循真实贸易为基础的票据融资。

参考文献:

[1]曹文华,倪剑.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与监管研究[J]. 中国物价,2014,12:64-66+74.

[2]周春城,曹诗慧,胡良英.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模式研究[J].宿州学院学报,2014,01:30-35.

[3]李瑞红.推进贸易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几点思考[J].西南金融,2016,05: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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