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验及启示

2016-10-20 06:52曾莉王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投资银行科技型信用

曾莉 王明

美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验及启示

曾莉王明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及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占比大,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正处于发展成长期,受到自身规模小、资金短缺、未来发展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使其很难从银行处获得贷款,而知识产权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方法。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以专利权质押为主,2014年我国内地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为489亿,2015年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突破560亿,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创新成果运用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美国和日本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早兴起的国家之一,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日渐完善并形成自己的特点,其市场化程度都较高,尤以美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程度最高。在实践中,美国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并取得成效。日本则形成典型的政策导向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较为完备,知识产权已单独立法并形成完善体系。较之美国和日本,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然处于发展初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建立较晚,相关理论、运用制度和实务研究尚不完善。本文将从美、日两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出发,分析、归纳对比美、日两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先进经验,为助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参考。

一、美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美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起步较早,可追溯至19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从最初的《统一商法典》到后来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在法律政策的支持下,美国已建立成熟的运作模式,具有明显的高度市场化特征,通过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以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一)健全的知识产权担保法律法规

完备的知识产权担保法律法规为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主要由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专利法》等法律规定。其中,《统一商法典》规定的融资声明公示质押专利、版权、商标及商业秘密上的担保权益,以保护债权人的担保权益。在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可用作担保的范围广泛,除了传统的工业产权之外,还包括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且对其设定质押的方式没有限制。完善和灵活的知识产权担保法律制度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广泛开展提供了支持。随后,美国政府相继颁布了《动产担保交易法》、《商标法》、《中小企业法》、《公平信贷机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担保体系。其中,《中小企业法》在助推企业获得政府多类项目支持计划、极大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潜力方面起到了核心作用。该法通过给予中小企业政策上的保护、援助、指导和扶持,旨在构建系统的知识产权质押法律规制体系,从法律层次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小企业投资法》等则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持。此外,在美国法律中,司法判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知识产权质押的司法判例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性,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及时的法律保障。这体现了美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司法实践上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二)高度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1.小企业管理局(SBA)模式

美国设立SBA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保证及政策支持以拉动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强国,政府很少干预市场经济,积极为中小型企业创造良好环境,因此美国的市场化程度非常高,交易市场也较为自由和活跃。1953年,美国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作为政府担保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在担保过程中,它不直接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小企业贷款保证、小企业投资公司、SBA再担保方案这三种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SBA的特色之处在于:(1)财政不给予补贴和支持。SBA对中小企业仅仅提供服务咨询,不会提供资金扶持。(2)担保额度有限。SBA为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有限,并要求中小企业20%以上的股东要以其个人财产为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这种方式将政府要承担的风险几乎降低到最小,SBA更加注重企业依靠自身发展的潜力,促进中小企业不断壮大自身实力,扩大自己业务。(3)贷款年限设置合理。SBA针对贷款设置的还款期限一般是5—20年,这取决于抵押物的寿命和企业的贷款额度,有利于中小企业专注于自身发展,快速提升企业实力。

美国SBA融资模式对我国政府作用方面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不应过多介入其中,应扮演政策方针制定者及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积极为企业和银行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

2.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模式

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物的处置问题是困扰金融机构的一个难题。2000年,美国M-CAM公司发展出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CAPP拓宽了无形资产融资形式,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支持手段。M-CAM公司实际上只是对中小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给予信用加强,它并不直接向小企业提供贷款。CAPP模式允许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行使担保权时,将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以预定的价格售予M-CAM公司。

CAPP模式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资信评级、价值评估、资产运营、风险处理、交易管理等综合起来,实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市场和运营管理的三位一体,具有明显优势:(1)用于抵押的知识产权范围较广。它界定的无形资产范围较广,除了专利、版权、商标等之外,还有航空权、源代码、许可权等。(2)融资额度大,期限长。从担保期限和金额上,甚至超过了有形资产抵押融资条件。(3)提供违约保障。金融机构在将来中小企业无法归还贷款收回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可以用预定的价格将知识产权售予M-CAM公司,融资风险对银行或金融公司不会产生影响。(4)降低融资风险。融资金额一经确定后,按照信贷金额、无形资产性能及品质实施三级风险评价体系,从而提高风险监管的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CAPP模式对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与优越性。CAPP模式相比SBA模式,进一步拓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象,使得企业受益面变广,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时间和资金来发展自身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3.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美国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是将“知识产权许可收益”作为质押担保物,依托知识产权融资许可制度。知识产权融资许可中基本当事人包括:被许可人、资金供给者、知识产权人。被许可人与资金供给者之间的融资合同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这种模式保障的是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与SBA模式、CAPP模式相比,其优势之处在于:(1)质押物资产较稳定。以契约形式进行现金给付,这保证了质押物拥有稳定的现金流。(2)简化了繁琐的质押评估程序。现金是其评估价值的计量单位,对许可收益权的资产价值没有必要进行复杂的评估程序。(3)质押权可以有效实现。通过要求专利被许可人向质押权人支付许可费实现质押权,可以解决传统质押融资模式资产变现困难的问题。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使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变为现实存在,从根本上降低了对知识产权评估的难度;同时稳定的现金流收益能够有效提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为债务人获得高额度的贷款。

综上,美国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在该制度上采取的各项政策都非常细致,致力于将风险分散化、最低化。同时美国政府与时俱进,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制度,培育完善、全面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二、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在科技力量的推动下,日本经济发展迅速,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经验。日本在19世纪50年代就已经开始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目前,日本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半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同时成熟而独特的二级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保证,从而实现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降到最低的目的。

(一)成熟的法律保障体系

日本是亚洲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比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一百多年就设立了专利法律制度。《日本民法典》明确了权利担保制度,使得权利担保的适用规范体系复杂,还有许多的特别法、临时法也对权利担保有所规定。在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日本经济出现衰退的状况,为了早日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境,日本把技术创新提升到国家战略方针的高度,并于2002年制定了规范知识产权的两个基本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这两部基本法律在日本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知识产权成果的各个阶段进行保护,为今后日本开展知识产权事业提供法律基础。通过《日本开发银行法》使得日本的开发银行普遍接受法定知识产权进行担保业务,并通过给予认股选择权和债务融资的方式规避企业初创阶段的风险。通过《信用保证协会法》规定了该信用协会的出资是由政府来完成,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审核,并在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代位偿还债务。纵观日本立法,可以看出日本政府鼓励和支持将知识产权担保的适用范围扩大。

(二)半市场化运作模式

1.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模式

专利技术少、贷款流程长等阻碍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日本政府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日本开发银行,由它主导实施,将出质知识产权的筛选、价值评估等交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因此,它被看做是一种直接债务融资模式。早在1995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就开始受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直接向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申请贷款,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委托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质押标的进行价值评估和法律评估,来判断知识产权的价值,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政策投资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占据主要位置,经过多年的业务开展已形成自己的特点:(1)质押物范围较广。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开展业务时要求的质押物一般为数字产品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注重技术的质押权利。(2)质押物的要求。首先要获得法律的认可,然后能够在市场流通,具有可评估性。(3)银行角色多样化。它是贷款提供者、贷款协调者及知识产权资产运营者,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扮演重要角色。(4)银行共担风险。政策性投资银行与其他银行联合,同时民间金融机构也可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在日本取得了较好的成效,DBJ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DBJ充分利用其拥有的人才和技术,进行金融创新,开展多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为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资金支持。

2.信用保证协会模式

信用保证协会是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为了解决日本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紧张问题,日本信用保证协会以国家信誉为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期有效开展提供保障。中小企业要向信用保证协会提出担保申请;信用保证协会审核其是否符合担保条件,若符合,则中小企业要向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在收到保证金后,金融机构会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在降低风险方面,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担机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可靠的信用担保。当企业不能按时还款时,中央和地方会按7∶3的比例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债务进行偿还,同时地方也会向中小企业追回质押融资贷款。

与政策投资银行模式相比,信用保证协会模式则形成自己的特点:(1)政府提供政策性担保。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机构是政府信誉。(2)信用担保体系较为完备。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参与主体的风险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担保体系。(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较为完整。日本还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评估环节的管理,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法,依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及管理规范,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从而减少评估过程及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综上,在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模式中,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是具有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信用保证协会质押融资模式中政府则需对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进行投资监管,由此可见,日本两种融资模式中政府都参与投资监管,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降低风险方面,日本在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时,就已经注意如何将风险降至最低,实行风险分散至不同参与主体,有效降低质押融资中的风险。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不断推进,逐渐构建了更加成熟的风险防范机制。

三、美、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比分析

通过前文对美、日两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梳理研究,下文将从具体的模式、市场化程度、风险主要承担者、交易市场、质押物类型5个方面对美、日两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具体见表1。

美、日两国在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模式上表现的市场化程度都较高,但在风险承担、市场环境及政府参与度等方面又有区别。具体表现为:(1)从具体模式上来看,美国注重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三种典型模式:小企业管理局(SBA)模式、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模式及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日本则是在国家政策支撑下形成了两种模式:政策投资银行(DBJ)模式及信用保证协会模式。(2)从市场化程度来看,美国政府几乎很少干预市场,政府更多的是在其中担任“服务”的角色;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则是依靠政府支持,以政策投资银行为主、商业银行为辅,因此,美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程度较日本更高。(3)从风险承担者来看,美国政府并不直接参与贷款,有利于银行开展质押融资业务,风险主要由金融机构承担。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与信用保险公库签订合同共同承担风险,表现为政府与地方共担质押融资风险,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风险分散机制上较美国更为完善。(4)从交易市场环境来看,由于美国盛行市场主导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因此在高度市场化程度下,美国的交易市场较为自由和活跃;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对其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委托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进行评估以及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贷后监管,相对而言,日本的交易市场体系也较为完备。(5)从质押物的知识产权类型来看,两国都较为丰富,除了一般的知识产权外还囊括了其他智力成果。

表1  美、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比较

四、美、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我国的发展启示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着知识产权法律不够完善、风险规避问题处理不够合理及市场化运作低效等问题。鉴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并结合美、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优化质押融资模式、加强市场化运作、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一)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美国已建立成熟的以市场为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并且形成SBA等三种典型模式,这些模式逐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扩大质押物范围;日本则形成半市场化的操作模式,注重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实现银行联合机制,降低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纵观以美、日两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先进经验,本文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模式是我国现阶段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较好的选择。即在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程中,政府承担着一个重要角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能仅靠市场机制调节,政府必须参与,但政府在参与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只能是辅助,并非主导。

(二)重视培育民营金融力量,构建政策性投资银行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充分发挥了政府的调控职能,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贷款提供者、贷款协调者及知识产权资产运营者,为银企双方搭建了良好的交流平台。我国可以效仿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和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功做法,考虑以市场为导向,发展民间金融力量,强化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作用。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银行,或由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专门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利用政策性投资银行的导向作用,结合政府政策支持,与商业银行联合,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有利于解决商业银行在融资过程中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三)完善质押融资制度,健全法律保障机制

美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发展起步早,现已拥有成熟的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和创新。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在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并不完善。本文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出统一各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在法律中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单行法之中,主要集中于《物权法》、《担保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做法,比如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等法律法规,以便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务中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并在实务中汲取经验与教训。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为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构建风险分担机制

美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里,政府不直接提供贷款给中小企业,而是以融资金额为基础,按照信贷金额、无形资产性能及品质三级构建风险评级体系,来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日本的政策投资银行为企业和银行提供了良好的交流平台,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机制兼有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的双重作用。本文认为,我国应鼓励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信贷担保公司的发展,构建以国家信用担保为主、多元化担保方式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有效的融资保证。通过划分政府担保风险、银行贷款风险及商业保险风险,对风险进行细致评估,明确风险归属主体,将风险也由多方主体共同承担。引导多方机构的参与,最大限度降低融资中的风险集中性问题。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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