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模式及风险研究*
——基于渠道理论

2016-10-19 03:25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赵成国胡艾
财会通讯 2016年26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投资人

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赵成国 胡艾

P2P网贷模式及风险研究*
——基于渠道理论

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赵成国胡艾

P2P网贷体现了高度金融创新,也隐藏着很大金融风险。本文基于渠道行为理论和渠道对角线理论,分析P2P网贷平台和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将我国P2P网贷模式划分为:信息匹配模式、担保模式、资金池模式和众筹模式,并从资金流和信息流角度研究P2P网贷各模式存在的内源渠道风险和外源渠道风险形成过程及影响因素,最后从环境、P2P网贷平台和渠道各成员角度提出了防范P2P网贷渠道风险的建议。

P2P网贷渠道理论风险机制

一、引言

P2P网贷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民间借贷渠道。P2P网贷起源于P2P小额借贷,其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了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2005年欧洲最大P2P借贷平台www.zopa.com成立,P2P网贷悄然兴起,2006年P2P网贷引入中国后,经过这几年的迅速发展已初具规模。在我国的发展具有市场需求旺盛、行业风险聚集和行业监管空白等特点。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传统银行纷纷收紧银根、提高贷款审批条件,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难问题凸显,P2P网贷因其宽松的贷款条件、优惠的贷款利率、便捷的网上审批流程等优势,发展较快。在我国二元金融结构和利率管制背景下,P2P网贷是金融创新和信贷渠道创新的产物。在P2P网贷过程中,信息流和资金流在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传递或转移,P2P网贷渠道发挥着必要的组织功能。在P2P网贷渠道关系中,各成员(投资人、借款人及平台等)的权利、依赖、冲突、信任、承诺等要素的共同作用,影响着P2P网贷渠道的成本、效率和风险。

二、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P2P网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P2P网贷行为的影响因素、P2P网贷中借款人行为和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三个方面。国内学者对P2P网贷的研究起步较晚,大多数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外模式的介绍及其监管启示、运营模式的比较等方面。随着P2P网贷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实证研究也越来越多,其中,王会娟、廖里(2014)基于人人贷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的交易数据,研究了该平台的信用认证机制对借贷行为的影响,并得出了信用评级越高,借款利率越低,越容易获得借款的结论;还有学者对P2P网贷的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拓展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中,黄迈等人(2013)提出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战略意义并从机构设置、经营模式、客户筛选、贷款定价、服务费用、风险控制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建议;赵雅敬(2014)分析了P2P网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效应,并针对其发展现状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随着渠道权利向消费者转移,宋鹏程等人(2014)提出,有效率的P2P网贷监管应当兼顾投融资效率和投资者保护,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尽量给平台足够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外学者们对P2P网贷模式和成员行为的研究仍较为片面,缺乏对其内在关系与驱动因素的深入研究,而渠道理论则为P2P网贷的深入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通过研究渠道权利、责任在P2P网贷渠道成员中的转移及其影响因素,将有利于了解渠道权利转移的规律,了解P2P网贷渠道风险的形成和控制,从而预示P2P网贷未来发展方向。因此,本文将运用渠道理论,基于P2P网贷渠道中的关键要素和成员行为,分析P2P网贷渠道中权力、责任和风险的转移过程,探讨P2P网贷模式渠道风险形成机制,最后就防范P2P网贷各模式的渠道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P2P网贷模式比较分析

2006年,P2P网贷进入中国,随后出现了宜信、拍拍贷、红岭创投等多家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公司。2010年后,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预期、投融资脱媒以及民间借贷的发展,P2P网贷呈现出爆发性增长态势,大量P2P网贷平台在市场上涌现。由于缺乏监管和法规约束,导致多家P2P借贷公司接连发生倒闭、跑路、兑现困难等恶性事件,给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随着市场的理性回归,不正规的P2P网贷公司将被淘汰,优质的P2P网贷公司将具有更多的渠道权利,行业整体将呈现良性发展态势。P2P网贷的快速发展体现了民间巨大的投融资需求。国外P2P网贷平台大多从网络上直接获取借款人和投资人,直接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不承担过多的中间业务,模式比较简单。国内P2P网贷行业则由于国情、地域特色和平台自身原因产生了模式分化,形成了我国P2P网贷多种模式共存的现状。其中,许多平台没有明确自身信息中介性质的定位,不仅向投资者提供增信服务,还形成了资金池沉积,产生了非法集资等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P2P网贷能够直接连通资金的供需双方,便捷了资金流和信息流渠道,呈现去中心化结构特征(金融脱媒)。根据渠道理论中渠道成员和渠道流程的特点,本文将我国P2P网贷模式分为以下4类(见图1):

图1 P2P网贷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信息匹配模式信息匹配模式(见图1渠道1)是借款人与投资人直接发生借贷关系,实现资金的直接融通,P2P网贷平台只提供信息展示、供需对接等服务,并不介入双方的资金转移过程。这是国外P2P网贷的主流模式,但在我国却难以推广,其原因是: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在该模式中,P2P网贷平台的认同权利(投资人和借款人对P2P网贷平台的认可程度)、信息权利(投资人对P2P网贷平台、借款人的信息掌握程度)较弱,渠道成员的渠道信任程度较低,渠道风险控制机制较弱,以至于难以吸收众多的投资人。

(二)担保模式担保模式(见图1渠道2)是借款人与投资人发生借贷关系时,P2P网贷平台提供信用担保等增信服务,包括第三方担保和P2P网贷平台自身担保两种方式。通常是在借款人违约后,P2P网贷平台或第三方担保机构通过风险备用金进行相应垫付,赔偿投资人的损失(本金甚至利息),这是目前我国P2P网贷的主流模式。P2P网贷担保模式实质上是P2P网贷平台承担借贷违约风险,P2P网贷平台由信息展示并增加了担保责任;投资人的投资决策,由原来基于对借款人信息的评估,变成了对P2P网贷平台的信任,该模式的渠道信任和渠道承诺增加的同时,隐含的渠道冲突和渠道风险也相应增加。

(三)资金池模式资金池模式(见图1渠道3)是指P2P网贷平台将不同期限的投资人资金与不同期限需求的借款人项目进行最优配对。在资金池模式中,P2P网贷平台介入了借贷双方直接借贷的过程,其渠道权利显著增强,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渠道权利相对减弱。P2P网贷平台的中间账户及沉淀资金容易演变成监管套利的工具,使得P2P网贷平台产生非法集资的风险。该模式渠道冲突和渠道风险显著增加。

(四)众筹模式众筹模式(见图渠道4)是指借款人将融资项目或创意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展示,吸引投资人的资金投入,从而筹集到所需资金。众筹模式的权利转移表现在:投资者可以做不同类型和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资产配置,从而在风险相对可控情况下,达到利益最大化,同时,其渠道权利得到提升;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项目融资,其融资效率提升,融资成本降低。

四、P2P网贷与其他投融资渠道的比较分析

(一)传统银行信贷传统银行在投融资渠道发展初期拥有绝对渠道权利。其主要原因是:(1)银行专家权利的绝对化。银行在产品设计、风险控制和制度保障等方面拥有的专业技术优势是借款人和投资人无法比拟的。(2)信息权利的绝对化。银行拥有大量的借款人信息,其原因主要是借款人融资渠道单一,希望通过银行获得贷款而向银行提供信息的积极性较大。在卖方市场下,银行不仅对借款人的筛选条件严苛,而且对投资人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因此,信息权利呈现绝对化状态。(3)认同权利绝对化。在大部分金融消费者(投资人、借款人)认知中,银行是安全、稳定的象征。在众多投融资渠道中,银行的渠道形象优势对消费者形成绝对吸引力。

(二)民间借贷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很大,民间借贷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呈现以下特征:(1)民间借贷的信息权利不断扩大,其获得了众多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息。(2)民间借贷的强迫权利不断扩大。通过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一般都是无法直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民间借贷公司因为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抬高,借款人由于对民间借贷渠道的依赖,只能选择接受。(3)民间借贷的专家权利不断扩大。随着投融资市场的不断细分,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和个人信贷等领域越发具备专业优势。

(三)P2P网贷P2P网贷平台的出现使得民间投融资渠道得到丰富和发展。在P2P网贷过程中,消费者(投资人、借款人)的渠道权利明显增强:(1)消费者的信息权利增强。首先,消费者可以通过P2P网贷平台对不同的投融资产品进行比较和选择;其次,P2P网贷平台可以直接连接借贷双方,消费者可以知道对方的信息及每笔资金的来源与用途,渠道信息的透明度更高;再者,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提高了投融资渠道的信息效率。(2)消费者的专家权利增强。越来越多针对不同消费者特点的网贷产品出现,消费者还能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制定个性化的投融资组合。

P2P网贷与传统银行、民间借贷的业务模式比较见表1。

表1 P2P网贷与不同投融资渠道的比较分析

五、P2P网贷模式的渠道风险形成机制

(一)渠道理论基础

(1)渠道行为理论。渠道行为理论和渠道结构理论是营销渠道理论的两大部分。其中,渠道结构是渠道的形式,而渠道的内涵是渠道结构中各成员的行为及其功能的发挥。渠道行为理论主要研究渠道各成员如何建立和运用权利、如何处理渠道冲突及如何进行渠道合作。渠道行为理论中的渠道权利主要有:奖励权利、强制权利、法定权利、认同权利、专家权利和信息权利。在P2P网贷渠道中,成员主要有投资人、P2P网贷平台和借款人,这三者拥有的渠道权利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赖。P2P网贷渠道是资金流和信息流传递或转移的路径,也是权利、责任与风险转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如果P2P网贷渠道中的资源、权利与责任在各成员中得到合理配置,将有利于P2P网贷渠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与风险,促进P2P网贷业务的发展。

(2)渠道对角线理论。2001年,营销学专家舒尔茨首次提出渠道对角线理论。他发现,渠道权利在渠道成员中一直在动态转移,并呈现对角线状态。即渠道权利由最初时期生产商拥有,过渡到发展时期中间商拥有,最后再步入成熟时期消费者拥有。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渠道权利也是不断发生转移的。金融消费者(投资人、借款人)的渠道权利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就是资金借贷渠道权利转移和衍变的产物。

渠道对角线理论认为,在经济发展初期生产商由于拥有专家、信息和认同等权利而在供应渠道中拥有绝对优势地位。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P2P网贷平台、投资人与借款人在信息、专家和认同权利方面地位不断增强,银行等传统金融在资金供应渠道中的权利相对缩小,在P2P网贷平台的作用下,投资人与借款人无需经过传统金融机构(银行)就可以发生资金借贷,产生资金借贷的脱媒。因此,通过研究渠道权利、责任在P2P网贷渠道成员中的转移及其影响因素,将有利于了解渠道权利、责任转移的规律,探究渠道风险的防范,从而优化P2P网贷渠道结构模式,使渠道各成员的利益最优。

(二)风险形成机制根据渠道理论,渠道风险是在产品转移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而P2P网贷渠道风险是在资金流和信息流转移过程中,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共同作用下,未来收益或损失的不确定性。本文将P2P网贷渠道内部风险界定为内源渠道风险,将渠道外部风险界定为外源渠道风险。P2P网贷的业务流程和风险形成机制见图2。

图2 P2P网贷渠道业务流程与风险形成机制

(1)内源渠道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P2P网贷中的主要风险,其内在成因有:在信息匹配模式和众筹模式中,由于信息不充分,或投资人信息判断能力不够,对还款能力或资信条件较差的借款人出借资金,借款人不能还款而产生违约;在担保模式和资金池模式中,P2P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当借款人违约,而P2P网贷平台风险补偿能力不够强,则容易产生违约。在我国信用环境较差,而P2P网贷平台核心金融能力不足,容易产生信用风险;P2P网贷平台管理者缺乏经验,内部控制较弱,缺乏风险评估和管理的专业人才,容易导致对借款人信用状况把握不当而造成P2P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在P2P网贷平台的经营管理中,操作风险可能发生在所有业务环节中。如:在尽职调查和贷后催收工作中,可能因员工的知识技能缺乏、失职违规和核心雇员流失导致操作风险;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流程不成熟、设计不完善或没有严格执行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在担保模式中,渠道管理者承担了类似于放款人的风险,得到的却是少于放款收入的担保服务费,这样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从而加剧了平台的操作风险。

三是流动性风险。P2P网贷流动性风险成因复杂,在渠道成员中都容易产生。主要表现在: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流动资金不足,不能偿还到期借款;在担保模式和资金池模式中,P2P网贷平台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如果自身资金实力不足,且出现借款人违约较多,或自身资金匹配不完善,很容易出现流动性不足而导致网贷平台的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P2P网贷中有10%的网贷平台可以利用信用卡充值。投资者利用信用卡50天的免息期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投资网贷平台发布的短期标,一旦网贷渠道中的项目出现逾期,投资者可能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P2P网贷的流动性风险将传染到传统的银行系统,产生放大效应。

四是声誉风险。声誉和形象是P2P网贷平台通过长期经营努力,与新老客户间建立良好信赖关系而得到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声誉和形象也是维持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信心的关键。一旦发生危害声誉的风险事件,如:P2P网贷平台推出的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实现,客户在遇到问题时未得到及时解决,严重的网络故障导致网站功能部分或全部瘫痪,客户信息泄露等,都将使P2P网贷平台的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失。

(2)外源渠道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宏观经济环境、利率、金融政策等不利变化给P2P网贷平台及参与者带来的风险。当宏观经济环境、利率、金融政策等发生不利变化,会使借款人、投资人、P2P网贷平台的资产效益减少,流动性降低,进而影响整个渠道资金流的安全性,也会影响投资人的决策,增加渠道的流动性。

二是合作风险。合作风险是P2P网贷平台协作关系引发的风险。P2P网贷平台为了扩大自身渠道权利,引入了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合作者。由此带来的合作风险有:担保资质风险和杠杆率风险。很多小贷公司担保能力不够,或不具备融资性担保资质,其担保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当出现风险时,损失只能由投资人和平台承担;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合作机构易发生过度担保问题,一旦发生违约,合作机构和平台均面临无法兜底的风险;资金托管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介入P2P网贷平台资金管理,涉及平台较为核心的交易数据和资金流,若缺乏制度规范和约束,可能导致信息泄露和道德风险。

三是竞争风险。竞争风险是P2P网贷平台间竞争关系引发的风险。其主要体现在:我国P2P网贷模式同质化严重,目标客户重叠性大,为了争取客户,平台可能会放松贷款审核,导致对借款人的重复借贷;在同业竞争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可能被P2P网贷平台挪用来投资获利;一些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投资,推出了秒标和净值标等产品,前者虚增交易量,后者掩盖坏账风险,造成了平台虚假繁荣的假象。

四是法律与技术风险。我国P2P网贷的市场环境不成熟,法律法规不完善,P2P网贷渠道权利缺乏外部约束,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所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往往会出现渠道成员权利不受法律应有保护的情况;P2P网贷平台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其风险会转嫁到P2P网贷渠道;网络技术的安全性风险也会影响到P2P网贷渠道,可能威胁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泄露等用户利益受损的情况,由此引发技术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

六、P2P网贷渠道风险防范对策

(一)基于渠道环境的角度目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刚刚兴起,监管缺失,行业混乱,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P2P网贷外界环境导致的风险很大,因此,政府应构建P2P网贷发展的环境,扶持、规范、监管P2P网贷发展。

(1)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对P2P网贷渠道所有成员利益的保障。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因此,在此基础上,应加快制定P2P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细则。让P2P网贷平台回归提供信息交互、撮合和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性质;其次,要明确P2P网贷行业准入标准并尽快完善监管体系,确保监管落实到平台运营商,促进平台健康运行、风险可控,从渠道外部促进渠道承诺建立,减少渠道冲突、增强消费者对渠道的信任和依赖。

(2)加快P2P网贷信息和征信环境建设。P2P网贷的渠道权利严重依赖于征信体系、诚信环境和参与者数据信息。因此应增强P2P网贷渠道的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首先,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社会征信系统对P2P网贷行业开放,并通过运用非强制性权利,提高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意愿,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格局;其次,促进P2P网贷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搭建民间数据信息交流平台。创建良好的渠道征信环境,提高渠道的信息公开水平和成员的相互信任度。

(二)基于P2P网贷平台的角度P2P网贷平台是P2P网贷渠道的关键环节,对信息流和资金流有重要影响,应提高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加强监管,规范平台运营。

(1)提高P2P网贷平台管理人员和专业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规范,政府应制定P2P网贷平台的行业准入和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建立平台信用评级、风险保障基金和风险预警机制。

(2)对信息匹配类、担保类、众筹类P2P网贷模式,应纳入政府的准银行监管,政府应要求这类P2P网贷公司制定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促进监管要求与平台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平台合规成本。

(3)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对资金池类网贷模式,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应给予禁止;对担保类网贷模式,如果网贷平台通过网页、广告等形式为借贷提供担保,则P2P网贷平台应承担担保责任。

(4)P2P网贷平台要增强专家权利和信息权利,提高自身风控能力,保障借款质量,降低操作风险;通过运用奖励权利和认同权利,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加用户粘性,降低竞争风险、声誉风险;通过运用强迫权利和法定权利,形成有力的贷后控制机制,降低融资信用风险。

(三)基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投融资渠道的丰富,金融消费者(投资人和借款人)在投融资渠道中的地位快速提升,消费者信息、专家及认同权利的增加也使得其态度和行为对P2P网贷平台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风险的感知也会影响消费者对渠道的选择,把握消费者的需求特点,完善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风险教育,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作为消费者拥有的强制性权利,能够减少渠道冲突,保护消费者的渠道利益。一方面,要对借贷双方进行足够的风险教育,对市场退出中未完成的偿还贷款给予一定时间或先行垫付;另一方面,合理使用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基金保护投资人利益。

(2)加强信息披露,给予投资者充分的知情权。除了借贷项目本身,P2P网贷平台能否持续经营对投资者也是一种风险。平台应对核心业务、风险控制、坏账水平等信息及时、充分披露,与投资者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机制,提升渠道透明度,强化渠道信息约束。给予投资者充分的知情权,不仅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渠道依赖,也有利于P2P网贷渠道的长期健康发展。

(3)探索客户资金存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隔离。客户资金的安全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P2P网贷平台的态度和选择。客户资金与P2P网贷平台隔离可以有效确保资金安全,有利于渠道风险的控制,切实保护投资人(投资人和借款人)利益,提高合作意愿,巩固消费者的渠道地位。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P2P借贷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协同机制与风险监管研究”(项目编号:15BJY160)、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科技银行信贷制度创新与绩效评价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EYD033);江苏省软科学项目“江苏互联网金融支持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研究”(项目编号:BR2015056)阶段性研究成果。

[1]杨慧:《新世纪营销渠道行为理论的变革》,《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0期。

[2]彭国红:《分销渠道结构理论演进及其分析》,《统计与决策》2009年第15期。

[3]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中国金融》2012年第14期。

[4]王会娟、廖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来自“人人贷”的经验证据》,《中国工业经济》2014年第4期。

[5]赵雅敬:《P2P网络借贷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4年第25期。

[6]黄迈、杨哲、何小锋:《商业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的战略分析与路径选择》,《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11期。

[7]宋鹏程、吴志国、赵京:《投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P2P借贷平台监管模式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年第1期。

(编辑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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