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正
从严治党、敢于问责,彰显了我们党光明磊落的底气和坚不可摧的力量。《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基础上,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的又一重大创新,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坚持问题导向,倒逼责任落实,将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集于一身,既问“有过”、又问“无为”,夯实了管党治党的制度基石,在党的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问责旨在问权:不忘初心,不辱使命
问责先问权,问权即问心。问责实质是通过责任追究来规范权力运行,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为民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是最强的力量。共产党人的从政道德本质上是公仆道德,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远写在共产党的旗帜上。“人之命在元气,国之命在人心”。检验执政能力的试金石,从来不在机关之内、公文之间,而是在实践之中、群众身上。每个共产党人都应该用“民心所向”来获得开拓未来的力量,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官”是为民服务的岗位,“权”是为民服务的工具。党员领导干部要明确公权的本源,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沉甸甸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必须敬畏权力,信守掌权为民原则,不以私情废公事,不拿原则做交易。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条例》是对权责对等原则的坚持和运用,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政党建设现代化的理念诠释和行动证明。只有让违纪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规训与惩戒,才能形成规范全体党员行为的持久压力机制,厘清“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边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品质。
《问责条例》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压实,剑指十分明确。对问责什么、谁来问责和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我理解,就是要狠刹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风气,击碎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监督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破解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公权公用。为此,长春市委制定出台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细化分解任务,列出责任清单,形成定责、查责、评责、督责、追责的责任体系。聚焦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组织开展市直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工作,接受市纪委委员质询和评议。全面开展廉政约谈,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开展了对下级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约谈工作,逐级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
问责重在问职:担当负责,勤勉尽责
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魂,是脊梁精神,是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担当就是责任,干部就要有担当,要善始善终、善作善成。敬业精神是责任担当的升华,更是一种深入人心、汇入血液、融入骨髓的人生观、价值观。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培养敬业精神、增强担当能力,真正把履职当服务,把工作当事业。在错综复杂的矛盾面前、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不回避、不推诿,为党分忧、为民解难。不断强化“功成不必在我、建功必须有我”的责任担当,弘扬“做官务必做事”的务实精神,铭记“看重组织考核、注重群众感受”的公仆情怀。不断强化“一事未办妥,寝食难安;一事有闪失,如芒在背”的责任感,用担当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
只有将问责贯穿到底,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动真碰硬才不会走样,压力传导才不会分散。要把对工作被动应付、消极处理、推诿扯皮,“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等消极现象纳入问责体系,拓展“无为问责”的深度广度,让“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深入人心,切实解决工作低水平、服务低质量、干事低效率的问题。
严格问责的同时,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理直气壮地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鼓劲,真心实意地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实事求是地为被诬告错告的干部正名,让想干事的有保障、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位置。长春市委制定了鼓励党员干部干事担当的实施办法,用支持的态度对待创新,用保护的态度对待担当。将担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放在抢抓机遇、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考量,放在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认识,把握“是明知故犯还是工作失误,是有规不依还是探索实践,是以权谋私还是担当负责”三个区别对待,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不担当不作为的,一律问责。
问责贵在问廉:有腐必反,监督必严
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清正廉洁是人民政权的本质属性。监督是党和政府宝贵的执政资源,也是建设廉洁政治,约束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的根本保障。监督最核心的问题是制约权力、规范权力运行。毛泽东同志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问责条例》既强化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的导向,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完善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
问责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而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责任。要坚定不移地强化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体系,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功能,强化主责意识,真正把问责落到实处。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充分运用纪律审查这个最具威慑力的手段,将纪律审查与问责结合起来,坚持猛药去疴决心不减,刮骨疗毒勇气不泄,确保查处腐败无特区、无禁区。严肃查处各种不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注意发现线索,抓住典型,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进行点名道姓通报,让失责必究成为常态。
今年以来,长春市进一步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坚持“一案双查”,推进问责案件快查快结,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月报制度,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多种方式,把严格问责落到实处。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围绕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匡正换届风气和严肃换届纪律、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等重点内容开展巡察工作。
问责根在问效:明责尊责,守责护责
《问责条例》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成果创新性地通过党内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仅次于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上位法规。由此,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问责条例》的生命在于执行,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需要每个党组织和每名党员干部共同承担。责任到人,问责才有前提;职责清晰,问责才有依据。为此,要坚定不移地压实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着眼现阶段管党治党的主要矛盾,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问责,确保政令畅通、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问责,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和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围绕作风建设情况和履职尽责情况开展问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问责条例》的执行,需要在落实落细中完善配套措施,在抓紧抓严中扩大震慑效应,形成统一、刚性的系列制度支撑。为此,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抓好责任分解,合理划分职责权限,明确党政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责任范围,建立责任追究信息反馈机制,形成完整清晰的倒查追究责任链条。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实行市管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实行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实行了“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市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等制度。对多起“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典型案件和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进一步净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