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 刘庆乐
去年广州增城一菜农因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被刑拘一案终于有了最终结果。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局获悉,石滩镇白江村种植散户黄某种植蔬菜使用禁用农药并予以销售,日前被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了解,2015年12月,黄某种植的四季豆经检测,含有禁用农药水胺硫磷。经调查核实,黄某承认在四季豆种植过程中使用了水胺硫磷。区农业局将黄某涉嫌使用水胺硫磷的事实移交区公安分局进行立案调查。
庭审时,黄某称他在2015年9月份种植了约2.2亩四季豆,期间为了防治红蜘蛛,使四季豆更好看,不会出现黑头,使用了水胺硫磷,之后于11月30日销售,共生产、销售了四季豆1000多斤,获利约2000元。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公告第194号等相关规定,水胺硫磷属于高毒、剧毒农药,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明知水胺硫磷禁止用于蔬菜,仍在生产的蔬菜中使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其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广州市因违禁使用高毒农药而被判刑的第一人。
事实上,自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因为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被刑拘或罚款的案例日益增多,表明了国家打击违规使用农药的决心。
禁限用农药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33种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眯、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二、禁止销售、使用的6种农药
百草枯水剂、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产品和甲磺隆单剂产品。
三、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19种农药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醋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四、自2016年12月31日起,陆续禁止或限制销售、使用的4种农药
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使用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标准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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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八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