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与就业、社会保险政策衔接问题研究

2016-10-09 02:16卓锴化
财政科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农村居民残疾人养老保险

卓锴化 施 冀

农村低保与就业、社会保险政策衔接问题研究

卓锴化施冀

内容提要:福建省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较好地保障了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由于农民收入结构单一,农村经济无法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农村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落后,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缺陷,近年来福建省农村低保对象保障人数逆势上升。笔者建议,应加强社会救助、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扶持政策衔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逐步把农村居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共同促进农村低保人数稳步下降,努力增加困难农村居民收入。

农村低保就业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福建省按中央部署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2004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经过20多年的发展,福建省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较好地保障了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近年来福建省城乡低保对象保障人数逆势变动。低保对象是最为贫困的人群,研究这一变动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对于探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城乡低保对象数量逆势变动

按常识,随着经济高速平稳发展,就业将更加充分,人民生活水平将不断提升,城乡低保标准相应提高,保障人数逐步缩小。2008年以来,福建省城市低保发展趋势与此吻合,农村低保对象数量却逆势增长。

(一)决定低保人数的两个因素积极向好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纳入城乡低保制度。决定低保人数的两个决定因素分别为家庭收入和低保标准。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为:保障人数与收入反向变动,与低保标准同向变动。

1.城乡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持续增加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福建省经济快速发展,地区生产总值高速增长。全社会就业持续增长,2014年就业人口比2008年增加568.73万人,增长27.35%。其中:城镇就业人口快速增加,2014年比2008年增加495.52万人,增长68.63%。农村就业人口稳步增加,2014年比2008年增加73.21万人,增长5.39%。居民收入持续增加,2011年以来农民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于保障人数与收入反向变动,在此形势下农村低保人数增长速度应低于城镇。

表1 福建省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2.城乡低保标准变动情况

近年来,福建省各地城市低保标准长期按当地最低工资的33%~40%确定,2015年起提高到按36%~42%确定,与最低工资同步调整。各地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确定。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速度远快于农村低保标准。由于低保标准与保障人数同向变动,农村低保人数增速应低于城市。

表2 城乡低保标准变动情况

(二)城乡低保数量逆势变动

从图1看出,尽管城市低保标准提高速度更快,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增速低于农村居民,常住人口不断增加,但2008年至2014年城市低保对象总人数却稳步下降,下降幅度达26.96%。2011年以来尤为明显,2012、2013、2014年城市低保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7%、6.68%、6.98%。常住人口中城市低保人数占比从2008年的1%快速下降到2013年的0.62%。

尽管农村低保标准变动不大,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城市,常住人口不断减少,但农村低保人数不减反增。2008年至2014年农村低保对象总人数上升8.85%,在数量上呈现出逆势增长的态势。常住人口中低保人数占比从3.97%上升到2014年的5.09%。

图1 福建省低保人数变动情况

从表3、图2数据可以看出,在农村低保对象结构上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残疾人、老年人比例不断上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逐步减少。农村低保中残疾人、老年人比重从2008年的41.54%增长到2014年的48.97%。其中:2014年农村低保中的残疾人数量比2008年增长37.88%,是总体增速8.85%的4.28倍。2014年老年人数量比2008年增长20.83%,为总体增速的2.35倍。

表3 福建省农村低保人数变动情况(按保障对象劳动能力分类) 单位:万人

(三)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变动情况

把研究对象进一步扩大到低收入人群。从图3可以看出,城乡低收入组(占常住人口抽样调查20%,包含农村低保对象及边缘户)的收入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城乡低收入居民收入都在增长,但差距绝对值在扩大

农民低收入组家庭纯收入(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18.95%,高于城镇居民低收入组家庭可支配收入年均10.27%的增长率。农民低收入组家庭纯收入(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低收入组家庭可支配收入之比,从2008年的27.53%上升到2013年的29.44%、2014年的36.41%。但农民低收入组家庭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差额从2008年的5777元扩大到2013年的10089元、2014年的8192元。同时,城市低收入组平均收入长期介于农村中等收入和中高等收入间。

图2 福建省农村低保人员成分变化

2.农村低收入群体增收情况不容乐观

农村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000元的人群总量在缩小,从2008年占常住人口的16.1%下降到2013年的6.4%。但这一人群平均收入增长缓慢,个别年份出现负增长,甚至于在2013年下降到1600元,首次低于省定低保标准线(1900元)。

图3 低收入群体收入变动情况

(四)小结

综上所述,农村低保逆势增长主要是因为贫困老年人、残疾人越来越依赖低保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总体增长,但最贫困人群收入增长情况不容乐观。

二、城乡低保数量逆势变动的原因

(一)收入结构差异导致农村居民无法同等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表4 主要年份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情况 单位:元

1.城乡居民收入差异

对比表4、表5可以知道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的两个主要方面。

(1)城镇居民年平均收入高于农村居民。其中,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农村居民的经营收入高于城镇居民。转移净收入中,与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相比,城乡居民赡养收入、报销医疗费收入、社会救济和补助差别较小。

(2)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差别很大。以2014年为例,城镇居民收入渠道多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占62%,经营性收入占14%,财产净收入占12%,转移净收入占12%。

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渠道单一。

一方面,主要依赖就业。2000年至2012年农民家庭收入主渠道是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约占全部收入的90%左右。2013年、2014年,有所好转,但依然占到85%。无论是工资性收入,还是经营性收入,都与就业密切相关。其中,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偏低。

另一方面,转移净收入、财产净收入等其他收入偏低。2012年以前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不足10%,2013、2014年扩大到15%。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育不良。农村居民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2009年,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短短几年迅速覆盖广大农民。2013年,福建省比全国提前一年开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将原先实施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2009年—2013年福建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为每人每月55元,2014年提高到70元,2015年提高到85元。居民养老保险的突出问题是个人缴费比率低,大部分老年人只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养老费普遍低下,无法独力保障老年人生活。从表4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收入2014年为431元,约占城镇居民的11.4%。

表5 主要年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情况 单位:元

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别较大,主要是因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产权制度不同,导致农村、城市资产价格不同所致。

2.收入结构差异的影响

正是由于城市居民收入来源多元,低收入群体更容易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而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单一,主要依赖就业。只要丧失劳动能力,农村低收入人群很快就使生活陷入困境。相较城市居民,生病、致残、年老对其生活冲击更大,更容易因此返贫,成为低保户。表6数据有效验证了这一结论。

(二)农村空心化严重难以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难以开展高效的公共服务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生产力低,农民只能从事种植业谋生。现有许多村庄,是清代人口大扩张后农民为了谋生形成的,许多地区并不适合生产、生活,成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原因。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是资源分散,集中表现为人口分散,村庄规模小,社会化分工水平低。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外流,加剧了这一矛盾。从表7可以看出,1990年到2010年福建省农村人口从2363万人下降到2010年的1583万人,减少780万人,农村年均转移38万人到城镇。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经济发展,有效地减少了农业中隐性失业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不适宜耕种地区的退耕还林,生态恢复。然而,由于劳动年龄阶段人口中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的人群逐渐进城,农村发展缺乏劳动力问题日益突出。随着劳动力外流,许多农村产业空心化,留守的残疾人等就业弱势群体越发难以实现就业。与农村相比,城镇产业更发达,就业机会更多,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更高,可以提供更多适合弱势群体身体状况、技能水平的工作岗位。

表6 福建省农村低保人数变动情况(按致贫原因分类)

表7 福建省城镇化进程情况 单位:万人

(三)农村就业公共服务落后

农村就业公共服务落后首先体现在机会上,其次表现在公共服务能力上。农村就业公共服务力度、成效明显低于城市,导致农村居民难以实现稳定的就业,工资性收入明显低于城镇居民。

就业援助通过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就业培训、就业岗位、就业服务等援助实现就业。援助对象范围除了城乡低保对象之外,还有残疾人,大龄、失业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失去土地的农民等。

1.就业援助制度的城乡差别

从表8可以看出,就业援助政策城乡差别主要在援助对象资格与政策执行两方面。一是对象资格上,农村居民范围明显小于城镇居民,获得就业援助的条件明显高于城镇居民。二是政策执行上,尽管就业援助措施是同等的,但囿于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多在城市,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在城镇,非全日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灵活就业机会也主要在城镇。农村居民在乡就业机会小于城镇,农村居民进城务工难度要大于城镇居民,农村大龄、残疾人员很难获得就业援助。

2.残疾人就业救助的城乡差别

残疾人在体力、智力上的缺陷,导致其在就业中困难重重。近年来,福建省出台许多措施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有效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但许多措施只能在城镇才能得到有效实施,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的专门扶持措施少之又少。许多农村残疾人并没有得到适合自身特点的就业服务,难以依靠就业创业摆脱生活困境。主要政策有:

表8 福建省就业援助制度城乡差异

(1)扶持就业政策。一是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二是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三是地方政府举办或者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庇护工场、工(农)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并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税费。

(2)创业扶持。地方政府采取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创业培训等措施,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在农村,各级政府多方面筹集资金,采取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基地等方式,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3)职业培训。各级政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政府对于取得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职称的给予学费、培训费补助或奖励。

3.公共就业服务的城乡差别

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包括: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城乡差别主要有: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在城市基层社区设置就业服务平台与社区机构紧密结合,与上级服务机构联系有着天然的距离近的优势,周边还有众多社会力量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可供利用,容易形成强大的服务合力,服务能力较强。然而,在农村就业服务仅由农村“六大员”兼职提供,没有团队支撑,远离上级机构,联动不足,缺乏社会力量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配合,服务能力较弱。

(2)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在城市有较健全的就业创业培训体系,培训项目丰富,培训主体众多,财政补助政策健全。在农村虽然也有众多培训项目,但劳动力转移培训比重过大,技术培训、扶贫开发培训等项目由多个部门主管,各自为战,系统性不够,没有形成合力。同时,财政补助多是针对培训机构,许多农民由于工学矛盾难以获得补助。

(3)就业失业管理制度

就业登记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而没有进行就业登记的农村居民只能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经过失业登记的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而没有经过失业登记的人员游离于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之外,无法享受就业服务。从表9可以看出,农村居民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更为苛刻,获得公共就业服务的机会要小于城镇居民。

表9 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城乡对比

(4)职业介绍服务。由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第二、第三产业主要集中在城镇,在农村就业主要依靠第一产业。大龄、残疾人员在农村获取与体力、智力相适应的工作岗位难度很大。加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力量薄弱,农民难以同等享受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四)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差别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别,是导致农村低保对象老年人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

1.养老保险待遇方面

养老保险制度源于城镇职工,福建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实施,制度完善、覆盖面广。2011年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稳步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初步构成。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启动时设置了视同缴费制度,通过发放过渡性养老金,有效解决工作年限长的职工因为个人缴费年限短、个人账户累积少、养老保险待遇偏低的问题。

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单一。福建省曾实施过储蓄性质的农民养老保险,但覆盖面很窄,已并入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农保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晚,实行时间短,广大农村老年人无法通过缴费累计个人账户,只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类似于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制度,但受制于老年居民基数大、福建省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目前只能维持较低的基础养老金水平。2014年以前每月仅55元,2014年提高到70元,后来又调整为85元,比低保标准还低。

2.个人缴费方面

2015年统计部门第一次公布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2014年、2015年城镇居民为864元与1021元,农村居民为140元与171元。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障支出包含了医疗保险等其他方面,养老保险支出远低于这一水平。从近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决算数字可以看出,财政补助约占保险基金收入的70%,个人缴费不足三成。同时,广大农民对此十分陌生,参保积极性不高,还有许多农村年轻居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养老金。年金制度、商业保险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3.其他筹资方面

由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收支压力主要是源于改革成本,面对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压力,国家采取划拨国有企业资产等方式积极弥补。然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却十分有限,除了财政补助、集体补助外,没有其他来源。

(五)农村社会救助政策自身缺陷

以农村低保为核心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但与城市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1.与就业、社会保险制度联动乏力

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政策起步早,有更为完善的联动机制,更能形成合力。如,现行城市低保制度将失业登记作为申请低保的前置条件,但农村低保制度并没有相应设置,导致农村低保中失业人员无法及时进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难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又比如,在社保补贴政策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农村低收入群体养老待遇。在城镇就业,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而在农村就业,只能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保险待遇明显低于城镇养老保险。

2.政策执行差异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差距,这些扶持政策执行中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目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大部分只能在城镇实施,农民实质上难以平等享受。同时,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绝大部分主要根据第二、第三产业发展需求设置,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针对农村、农业、农民特点的培训课程不多。加之广大农村地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较低,农村低保对象无法就地便捷申请就业救助,实质上难以获得就业救助。在城镇,临时救助制度相对发达,但在农村刚刚起步。

三、加强农村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的衔接

面对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新形势,必须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扶持政策衔接,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农村低保人数稳步下降,努力增加困难农村居民收入。一方面,要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社会保险制度联动。优化程序设置,把求职登记作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前置条件,及时将生活困难群众纳入就业救助范围,鼓励、引导、支持农村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创业。把社会保险缴费列入低保对象家计核查抵扣项目,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低保对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另一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村就业岗位

增加工作岗位必然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要扬长避短,补足农村发展短板,发挥农村比较优势,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逐步调整农村转移劳动力政策

人才是第一资源,也是农村最为紧缺的资源。农村发展,靠资金、靠政策,最终得靠人才。要逐步调整农村转移劳动力政策,推动城市在人才方面反哺农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1)加强本地人才培养。完善培训补助办法,对城乡劳动者通过自学考试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补助,畅通农村居民职业培训渠道。提高技能培训补助标准,鼓励农民工提升技能。整合各类培训政策,切实发挥培训作用,提升农民素质。一方面,归口管理各类涉农培训,避免重复培训。另一方面,科学培训,从农村发展实际需要、农民致富实际需求出发,引导农民,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培训内容,合理确定培训计划,避免命令式培训。

(2)引入高层次人才。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服务基层计划,改变农村人才单向流向城镇、发展人才缺乏的局面,优化农村人口、人才结构,为农村发展引入精英。

2.引入城市资本、技术助推特色产业发展

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引入城市资本,引入互联网、机械化等现代技术,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支持农民成为市场主体。

(1)结合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完善交通、电信、网络等基础设施,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深入农村办厂,就近招聘工人。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价值,延伸产业链,促进农村生产内部再分工,提升农业就业容纳能力。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等非农产业,实现农村产业多元化,拓宽农村就业渠道。大力推广农业机械,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支持发展适合农村残疾人就业的文化创意企业,鼓励残疾人从事剪纸、刺绣等适合身体状况的工作。

(2)与互联网创业相呼应。农村蕴涵着丰富的手工艺技术,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创业低门槛的优势,支持引导农村居民运用互联网创业,拓宽农村产品销售渠道,推广旅游产品。

3.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农村居民在能力上差异巨大,能力强的农民可以单打独斗,独闯天下。对于就业能力低的弱势群体而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其脱贫致富的最好渠道。农村集体应逐步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为主转变为资本管理为主,运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企业等组织形式,聘请职业经理人的方式开展专业化运营。

4.适度集中发展

面对许多村庄空心化,留守的老弱病残难以就地脱贫的局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承载能力不断提高,搬迁是个很好的选择。然而,进城不仅成本高,而且并非每个农村居民都适应,特别是就业弱势群体。因此,应当鼓励小村庄居民搬迁到大村庄,山地农民搬到平地,从村庄搬迁到小城镇。这不仅能有效降低搬迁、社会救助成本,而且搬迁对象更容易适应新环境。既为大村庄、小城镇经济发展补充人口,又为山地生态恢复提供可能。

(二)逐步将农村居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取消相关资格限制,加强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均等化。

1.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1)提升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将农村转移劳动力中常住城镇人员就业失业登记放宽到城镇居民同等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2)探索开展农村居民就业失业服务。针对农村经济社会特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土地流转等改革实际,完善农村居民就业失业认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重点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强化对残疾人的就业扶持,促使残疾人根据自身条件就业创业。将残疾人纳入精准扶贫范围,逐村逐户制定就业创业扶持措施。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并采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资助等扶持措施,支持残疾人创业。

3.提升农村就业公共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把就业公共服务纳入其职责范围,不断提升其能力素质。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密切农村与上级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促进上下联动,形成服务合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引导、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益力量从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就业服务企业,鼓励其创新服务,扩展业务。

4.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适时将农村残疾人、低保对象、长期失业人员列为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就业救助、就业援助政策,逐步整合就业援助、就业救助政策。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完善保险制度是提高农村居民转移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

1.拓宽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渠道

一是维持现有资助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政策。二是重点引导个人积极缴费。实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征制度,用医疗保险及时兑现待遇的生动例子破解农民顾虑。三是把资助个人缴费作为慈善项目,积极引导慈善资金进入养老保险基金。四是针对农村居民灵活就业比例高、收入不稳定的特点,研究出台趸交保险费办法。五是积极开展养老保险结余资金投资办法,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六是研究出台提取部分集体土地转让收入补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办法,逐步推动土地保障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转化。

2.稳步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一是出台农村居民补缴保险费办法,鼓励有能力的家庭、集体补缴保险费,引导慈善力量为特定人群补缴保险费,通过提高个人账户累计余额,提高已领取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的养老待遇。二是根据精算平衡原则,稳步提高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三是逐步完善农村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农村职业年金,引导农村居民参加商业保险。

3.提升农村居民保险功能

立足精算平衡,依托现有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逐步增加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责任,大力推广大病保险,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大幅减少农民因病、因伤、因残致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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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73131部队

(责任编辑:董丽娟)

The Research on the Link Between Rural Residents and Employment,Social Insurance Policy

Zhuo KaihuaShi Ji

Urban and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 in Fujian province continue to improve,to better protect the basic life of residents.Due to the single structure of the income of the farmers,the rural economy can not provide adequate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low level of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s in rural areas,backward rural social insurance system,rural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defects,in recent years,Fujian Province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object number contrarian up.The author suggests should be strengthen the social assistance,employment,social insurance etc.cohesion policy support,vigorously develop the rural economy to provide more jobs,gradually rural residents into the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system,perfect the system of social insurance,and jointly promote the steady decline in the number of rural residents,in an effort to increase the income of rural residents in difficulty.

Rural residents;Obtain employment;Social insurance;Public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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