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静
(兰州文理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食品安全一直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关系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无论是政府,还是普通民众,都对食品安全有着很高的关注度。因此,基于社会责任视角,食品企业不仅要承担一般性企业社会责任,还要将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身心健康作为核心的社会责任。但是,“三聚氰胺”、“地沟油”、“皮革奶”、“廋肉精”、“苏丹红”等近期频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降低了我国整个食品行业的社会信任度。一时间,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相关利益各方亟需了解食品企业以食品安全为核心内容的社会责任履行的真实情况。由于该信息本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相关利益各方很难从自身角度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给出客观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监督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如何保证食品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真实公允,本文认为开展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评价势在必行。
社会责任审计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审计人员由于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所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水平也不相同,这在客观上就造成不同的审计人员对同一社会责任事项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看法,进而形成不同的审计评价结果,而审计评价标准及具体指标体系作为审计人员开展审计评价工作的依据,可以指导审计人员科学地、系统地开展审计评价工作,避免工作中的主观性、随意性。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工作构建评价标准及具体的指标体系,以该指标体系为工作依据,对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及信息披露开展审计评价,以此满足利益相关各方的信息需求;同时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形成有效监督,促进和保障食品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
学者Monika Hartmann强调,鉴于食品行业的特殊性,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1]。食品企业应该怎样承担及如何披露社会责任,一些专家学者开始对此有所关注,并取得了一些成果。笔者对相关文献成果进行阅读及梳理发现,我国学者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视角,现阶段主要集中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2-4],以及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分布状况的分析研究[5-7]。这些研究对于推进食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众发布高质量的社会责任报告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笔者也发现,这些成果的最终实现必须是依靠企业内部作用的发挥,然而从现状来看,我国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低,经营者素质普遍不高,单靠企业内部自身作用的发挥是很难优化食品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状况的,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与食品业为数甚少的社会责任报告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鉴于此,不仅要从企业内部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更要从企业外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研究非常迫切。
什么是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应该履行哪些社会责任,从哪些方面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开展审计评价工作,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首先明确界定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徐华基于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三层同心责任圈模型构建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徐华指出,同心圆的内圆是生产健康、安全的产品,这也是食品企业最核心的社会责任;中间圈是食品企业应该承担的有关道德、信誉方面的社会责任;最外圈是企业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责任[8]。朱振指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即食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利益相关者和谐共处,自愿履行法律道德以及确保健康、安全、环保的责任[9]。李保京分析了食品企业的特殊性,将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细分为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依法纳税、公益事业等责任,并强调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特征[10]。陈慧敏认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应对与其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方承担责任,包括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供应商的责任等[3]。张娜娜认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是在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础上,还应尊重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11]。陈慧敏、张娜娜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构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也得到李年琴、王思盈[12-13]等的认同。
本文认为,从食品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定义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能够全面阐述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履责对象及具体内容,有助于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和认识。由于食品企业及其产品的特殊性,在食品企业各利益相关方之中,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利益尤为重要。由此,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出发点,对上述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总结,认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核心社会责任与一般社会责任。其中,核心社会责任是食品企业应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一般社会责任是食品企业除追逐利益最大化,对股东负责外,还应承担对员工、债权人、政府、环境、社区,以及包括供应商在内的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责任。
陆建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是审计人员运用一定的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的过程[14]。根据陆建桥对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界定,本文认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是审计人员运用一定审计方法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做出判断和评价的过程。审计评价职能的发挥离不开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审计评价工作的展开也是以一定的评价指标为标准依据才能顺利进行的。因此,要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食品企业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担了社会责任,也需要有一个相应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本文认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指标体系的构建,应该既能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一般性需求,能够全面系统的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同时还应重点考虑食品企业及其产品的特殊性,具有行业针对性的构建审计评价指标,以使评价结果更加具有相关性和有用性。鉴于此,本文立足食品企业这一微观视角,构建适用于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对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前已述及,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核心企业社会责任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两大类,其中核心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食品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一般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食品企业对员工、对债权人、对股东、对政府、对环境、对社区以及对基于供应链各环节的责任,根据该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框架,本文构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审计指标体系涉及四个指标层级:一级指标包括食品企业核心社会责任、食品企业一般社会责任两个维度,在这两个一级指标之下,根据核心社会责任与一般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又设计了包括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等8个维度的二级指标,然后再根据二级指标以及食品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形成了20个三级指标及52个四级指标。本文在构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评价具体指标时参考了GRI推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第四版(G4)[15]及第三版的《食品加工行业补充指南》①2012年12月18日,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在北京发布《食品加工行业补充指南》中文版,该补充指南的新增指标主要涉及食品加工行业介绍、采购和动物福利方面。,CEPAA 推出的SA 8000标准(1997)[16],以及国内学者构建的社会责任审计评价体系[17-20]。具体审计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是审计对象更为明确的社会责任审计。本文通过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商道纵横网、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及各食品企业官网收集,并最终确定选择2014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38家企业为样本企业,以样本企业公开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主要数据资料来源,采用因子分析法(SPSS 16.0)对本文构建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进行实证检验,通过计算样本企业社会责任各因子得分及综合得分,对样本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做出审计评价。本文采用指数法对构建的社会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赋值,通过阅读和分析样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确定指标体系中每一个四级指标的分值,然后汇总得出三级指标的分值,通过对三级指标分值的汇总,得出企业对各利益相关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分值,即二级指标的分值。本文按如下方法对指标进行赋值:如果样本企业相关报告中提及四级指标中的某一个指标,分值为1;如果披露具体的数量信息,分值为2;如无任何文字或数量信息,分值为0。
第一步:对2014年数据开展因子分析的适用性检验。Bartlett's Test的观测值为59.678,相应的概率p值为0.000。假设显著性水平α为0.05,由于概率p值为0,小于显著性水平α,所以应该拒绝原假设,即相关系数矩阵和单位矩阵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同时,KMO检验值为0.659,大于0.6,根据Kaiser的KMO度量标准,原有变量可用于因子分析。
第二步:因子提取。本步骤应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因子,提取特征根大于1的因子,提取的3个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为64.981%,本次提取因子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重新指定因子提取的个数为4,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75.661%(详见表2)。此次因子提取,信息丢失量比较少,分析效果比较好。
表2 因子解释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情况
第三步:因子旋转。为使提取的因子更容易被解释,本步骤对数据实施方差极大化旋转处理,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见表3。
表3 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
由表3可以看出,对消费者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在第1个因子上具有较高的载荷,第1个因子主要解释了这四个变量,由于这四个变量都与普通民众的生存生活质量有关,可归纳为公众责任因子;对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在第2个因子上具有较高的载荷,第2个因子主要解释了这两个变量,由于这两个变量体现了企业对所有者权益及债权人权益的满足程度,可归纳为投资者责任因子;对供应链各环节责任在第3个因子上载荷较高,因此第3个因子主要解释该变量,归纳为伙伴责任因子;对政府的责任在第4个因子上载荷较高,第4个因子主要解释这个变量,可归纳为管理者责任因子。
第四步:计算因子得分并排序。本步骤通过回归分析法评估因子得分系数,计算因子得分。并进一步计算各样本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综合得分,即F=∑Wi×Fi。其中Wi为各因子在综合得分中的权重,具体按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占四个因子总方差贡献率的百分比计算。根据表2的数据显示,4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分别为27.559%,19.027%,15.521%,13.554%,累计方差贡献率为75.661%。由此W1为 0.3642,W2为 0.2515,W3为0.2051,W4为 0.1791①数据计算过程:W1=27.559%/75.661%=0.3642,W2=19.027%/75.661%=0.2515,W3=15.521%/75.661%=0.2051,W4=13.554%/75.661%=0.1791。综合得分 F=0.3642F1+0.2515F2+0.2051F3+0.1791F4,最终得到 2014 年38家样本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综合得分以及各因子得分,并按综合得分降序排列,详见表4。
表4 2014年样本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综合得分以及各因子得分情况
从数据分析角度来看,如果某样本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得分较高,则说明从对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评价角度来看,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效果较好。由于数据进行过标准化处理,企业社会责任因子得分均值为0。因此,某样本企业得分大于均值,则说明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反之,如果样本企业得分小于平均水平,则说明该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还需要努力改善和提升。
表4反映了2014年38家样本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综合得分及各因子得分情况。从综合得分情况来看,综合得分超过平均水平(既分数大于0)的企业有20家,占到样本总数的52.63%,这其中只有华润饮料、国投中鲁、双汇发展等8家企业得分超过0.5,其余12家企业虽然得分为正值,但分值相对偏低,仅仅是略好于平均水平;综合得分低于平均水平(既分数小于0)的企业有18家,占到样本总数的47.37%,其中分值低于-0.5的企业8家,这说明从对报告的审计评价角度进行分析,这部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很不理想。总体来看,如果以平均水平(综合分值为0)作为衡量社会责任履行的评价标准,那么2014年度,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不是十分理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从各因子得分情况来看,有17家企业在公共责任因子(F1)上的得分为正值,高于平均水平,占到样本企业总规模的44.74%;有23家企业在投资者责任因子(F2)上的得分超过均值,占到样本企业总数的60.53%;有18家企业在伙伴责任因子(F3)上的分值较高,超过平均水平,占到样本企业总数的47.37%;有20家企业在管理者责任因子(F4)上的得分超过样本平均水平,占到样本企业总数的52.63%。从数据统计结果可见,食品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更加注重对投资者的责任和对管理者的责任,而对公共责任的重视及履行程度明显较弱。这一统计结果与食品企业的实际情况是相吻合的。食品企业作为盈利组织,为了追求利润和保障生产经营顺利进行,肯定会更加重视和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搞好关系,更加重视获得利润回报股东或投资者,从而使企业资金状况稳定良好;然而,食品企业对公众的责任,从短期来看,只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并不能很快给企业带来效益,因此企业的重视程度也不是太好。
本文基于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构建了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体系对我国2014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38家样本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开展审计评价,除实证分析结论之外,还发现以下两点问题:
第一,消费者责任信息披露不足。在对各样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各样本企业在消费者责任指标方面的信息披露明显不足,多数企业只是披露自己遵循怎样的质量管理体系,但对出厂食品合格率、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达标情况,以及问题食品召回等问题并无实质披露,特别是几乎没有企业对产品信息披露的详实性做出相应承诺,而这些信息恰恰是食品企业作为民生企业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信息。
第二,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性有待提高。本文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审计评价是通过对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评价完成的。在对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形式各异,内容多样,没有形成统一的逻辑构架和内容体系,这对社会责任的审计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也使得各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缺乏横向可比性。因此,建议相关部门有行业针对性的制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南,指导食品企业统一、规范、科学的披露社会责任履行信息,这样不但有利于规范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也有利于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